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通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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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AN-QP-HT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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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duction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Object Of The Problem And The Scope Of Influence, Analyzing The Problem, Proposing Solutions And Suggestions, Cost Planning And Feasibility Analysis,

Implementation, Follow-Up And Interactive Correction, Summary,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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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通用

范本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通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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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架车交通事故,其中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最大。

自行车交通事故是指自行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违章造成骑车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

由于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无污染、适应性强等优点,深受高校大学生们喜爱。但自行车也具有重心高、稳定性差、无防护设备、

安全性差等缺点。因此,在道路通行中,一直处于交通弱者地位。

高校大学生中平均两人拥有一辆自行车,由于自行车是最主要的短途代步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也相当惊人。据不完全统计,高校发生的与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高校发生交通事故总数的60%—70%。

造成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违章情况有突然横穿、截头猛拐、逆道骑车、下坡敞放滑行、骑车带人、载物超宽超重、车闸失灵、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等等。下面分类加以说明。

1.争道抢行

根据《道条》规定,“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1)案例一

某高校研究生谭××(男,22岁)到同学处玩耍,返回本校途中,某建筑公司解放牌大货车带挂车由后面驶来,驾驶员鸣号示意超越。由于前方道路右侧堆放大量木料占据路肩,骑车人听到鸣号后未予理会,继续行驶并

发生摇晃,当自行车与汽车齐头时,前轮偏转与汽车右前轮发生刮擦,骑车人倒入汽车与挂车之间,被挂车右前轮碾压头部,当场死亡。

(2)教训及预防

在路面宽度不能保证车辆按正常速度行驶、会车或超车的道路上,汽车与自行车相遇应注意:自行车与汽车相向行驶,骑车人容易对迎面而来的汽车产生恐惧心理,因而左右摇晃,这时容易发生两车正面碰撞事故。另一种是自行车在汽车前方与汽车同向行驶时,由于骑车人背向汽车,恐惧心理减弱,但又往往容易滋生“不信汽车还敢压我!”的心理,而与汽车争道抢行。此时,若汽车贸然强行超越,

很容易发生事故。

由于机动车在其正确的行驶线上比非机动车享有“先行权”自行车在遇前方路障需要绕行占道时,一定要注意主动避让机动车。那种“反正你不敢压我”的侥幸心理和故意不让车,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这是造成上述事故的重要原因。这个血的教训应引起每个骑自行车同学的重视。

2.违章转弯

根据《道条》规定:“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1)案例二

某市公交公司总站驾驶员唐××驾驶公共汽车,拖拉一抛锚公共汽车回站修理。车行至交叉口时,前车刚转弯,两辆自行车先后向被拖车驶来。售票员和驾驶员当即向骑车人高喊:“自行车,快让开!”同时,驾驶员也鸣号并制动。后面的骑车人见状随即停下,但前面的骑车人张××(男,20岁,某高校学生)却因头戴随身听耳机学外语,未能听见呼喊声和喇叭声,径直横穿入两辆公共汽车之间,当即被两车之间的钢丝绳挂倒。由于前面的公共汽车已转弯,未觉察到有人出事,仍然拖拉着已制动的后车继续行驶。待发现停车时,后车已从骑车人身上碾过,当场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

于当日死亡。

(2)教训及预防

我国道路交通多为混合交通,尤其城市交叉路口交通流量较大,骑车人即使是“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也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料不到的危险。如果戴上耳机势必变成听不到车声响动的“聋子”。同时,因专心收听录音机分散注意力,影响对道路交通情况及信号的观察,因此戴耳机骑车是一种极危险的违章行为。骑车拐弯前,应减慢速度,回头看清有无车辆通过,再伸手示意通行方向,不要突然猛拐。

3.违章行驶

根据《道条》规定,骑车人“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1)案例三

某高校学生马×(男,19岁)等六人相约一起骑车外出郊游。沿途嬉笑打闹,互相追逐。途中马××加速骑驶从左侧超越前方骑车的同学,由于骑驶不当,在超车过程中自行车后轮挂住了被超自行车的左侧脚架,自行车当即失去平衡,发生摇晃,偏向路中。此时恰遇一辆拖拉机迎面驶来,自行车前轮被拖拉机前端碰撞,马××被撞倒,被拖拉机左前轮碾压,当场死亡。

(2)教训及预防

近年来,大学生三五成群结伴骑车外出旅游的情况较多。从繁重学习生活中轻松一下,本无可非议。但有的同学在行驶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嬉笑打闹,互相追逐,勾肩搭臂,或遇坡道为了省力曲线行进,都是极其危险的违章行为。要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4.违章上路

根据《道条》规定:“自行车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灵时,须下车推行。”

(1)案例四

某高校学生陈×(男,21岁)骑车进城购物。行至下坡路处,即开始敞放滑行。这时对面驶来一辆东风牌大货车,驾驶员发现自行车速度很快,骑车技术看似不很熟练(左右摇晃),急鸣号并靠右停车。骑车人听到汽车鸣号后,急忙捏车闸,发现车闸失灵,忙伸出右脚蹬击后车轮圈。由于骑车人在高速滑行中采取上述措施,造成自行车左右摇晃厉害,迎面撞上已停靠路右的汽车左前端,造成重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教训及预防

这是一起因车闸发生故障继续违章行驶发生的自行车交通事故。自行车下坡敞放滑行,本已十分危险。途中又遇车闸失灵,前方又有汽车高速驶来,更是险上加险。但骑车人却未引起重视,向后伸脚拍击自行车后轮,企图使车闸恢复正常,结果与汽车相撞致死。

自行车行驶中车闸失灵同汽车行驶中制动器(刹车)发生故障一样,均是十分危险的肇事先兆。因此,《道条》规定:“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因此,自行车骑车人在平时应随时检查和维护自己车辆,使自行车保持良好的车况。在驾驶途中如遇自行车故障,一定要自觉

下车推行,千万不要强行骑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3)案例五

某高校学生曾××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单脚滑车横穿机动车道。行至机动车道左侧中心线时,突然高速驶来一辆超车的中巴客车,曾欲退回却躲闪不及,被中巴车撞击弹出15米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教训及预防

这是一起因骑车人在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时,不遵守交通规则,违章穿越道路而发生

的交通事故。在距肇事现场10米远处,有一条人行横道,从此通过本很安全,但骑车人为了省事,走捷径,冒险横穿。当发现来车时,又想退回避让,致使驾驶员不知所措,结果失去年轻的生命。

除上面谈到的四种常见的自行车交通事故外,还有骑车搭人肇事、冒险超车肇事、吊攀汽车滑行、酒后上路肇事几种情况,这里不再一一举例说明。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应知道,由于自行车骑车人体重通常大于自行车本身的重量,在行驶中存在着重心高、稳定性差的问题;车轮与地面呈两点支撑且接触面积小,行驶中主要靠

骑车人的体力与车技去平衡行驶;加之无任何防护设备,与机动车相遇时容易发生事故。因此,骑自行车上路时,除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关于自行车车况及其搭人载物的规定外,还要随时注意观察机动车的往来动态,作到谨慎行驶。当途经窄路、陡坡或遇有路障、车闸失灵时,一定不要怕麻烦,坚持提前下车推行。并做到在任何情况下,不同机动车争道抢行,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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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交通事故数据统计情况表

2013年全国交通事故数据统计情况表 历年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的567753起、2005年的450254起、2006年的278781起、2007年的327209起、2008年的265204起、2009年的238351起、2010年219521起、2011年210812 起、……,呈下降趋势。每年的死亡人数也成下降趋势,从2004年的9.4万余人、2005年的9.8万余人、2006年的8.9万余人、2007年的8.1万余人、2008年7.3万余人、2009年的6.7万余人、2010年6.5万余人…..,亦成下降趋势。 目前网上还没有官方公布的2013年全国交通事故具体数据统计,但从过去十年的交通事故数据来分析,2013年全国交通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望低于20万起,死亡人数应该在6万人以下。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汽车数量日益增加,根据公安部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数量2.4亿余辆,驾驶机动车的人数达到了2.6亿,而且驾驶人数以每年2647万的速度在增长。对于因汽车剧增和驾驶人数骤长带来的交通压力,针对2012年,同比2011年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数下降有3.1和3.8个百分点,造成损失达到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减少。如此比较,2013年交通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有望进一步下降,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至多和2012年持平。 原因分析:2013年交通事故发生的起数和带来的损失有所下降,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国家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交通管理和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与解释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在道路交通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 二、交通事故执法力度的加强 各地交通警察部门不断改进交通执法方法,提高交通执法效率,严查、严打各类交通违章违法行为,使各地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提高,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减少。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一、被告对事故的时间、地点、成因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均无 异议,被告对事故的责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被告所使用的车辆投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除交强 险以外有商业险。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垫付医疗费和伤者的其他 相关费用,具体垫付费用如下: 1.抢救费用5165.50元(凭据有:救护车车费、建工医院医疗发 票、血液管理办公室用血互助金收据) 2.医疗费用18280 3.50元(凭据有:建工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 院病人清单、出院小结) 3.手术用血5320元(凭据有:血液管理办公室收费收据) 4.后期康复医疗费2596 5.16元(凭据有:瑞金医院门诊病史卡、 瑞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出院病人费用统计、出院记录、建工 医院门诊病史、建工医院收费票据) 5.外购辅助医用器具2400元(凭据有:上海开元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普通发票) 6.伤残、三期鉴定费2060元(凭据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 术研究所发票) 7.先期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现金20000元(凭据有:原告束长河 签署的收条) 8.其他费用22105.50元(凭据有: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日用

品购买费用、原告和原告家属等的住宿费、原告和原告家属等 的交通费、原告家属的餐饮费的各类发票、凭证) 四、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请保险公司审核。 五、被告对已经垫付和垫支的本答辩状第三项所列各项费用请求 法庭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六、因出事车辆有商业险,故被告请求法庭在本案处理中商业险赔 偿部分一并由保险人在商业险中赔付给原告。 七、被告对已经垫付和垫支的本案答辩状第三项所列各项费用有 与原告诉讼请求中重复项目费用应给予扣除返还与被告,其他不与原告诉讼请求重复项目费用的请求法庭裁定后由保险人将赔偿部分返还与被告。 答辩人:

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上海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行为,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时,应主动避让;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在无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交通标线的路段上掉头、转弯,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在不准掉头、转弯的路段上掉头、转弯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转弯或者借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进出市场、住宅区、单位大门、交通隔离设施和绿篱开口时,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未标明准许停放的路段停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车辆停放者应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第八条行人、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没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分道线的路段时,应避让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主要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不是在50米内,应该是50米以外100米内。扩展提示:记不记得在高速公路上要在车后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 2、图为加油站,规定加油站50米内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 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3、图片为急弯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 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 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5、如果高速路同方向有2条车道,右侧车的速度范围为60公里到100公里,左侧车的速度范 围为100公里到120公里。如果有同方向有3条的车道,最右侧的速度范围为60公里到90公里,中间的为90公里到110公里,最左侧的为110公里到120公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 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匝道是高速公路出口或入口靠右侧的一条道路(一般在150-200米)。入口处匝道过后是加速车道,出口处匝道紧接在减速道之后。匝道内车速一般要求低于40km/h,加速车道内应迅速加速至60km/h以上。 7、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一)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一) 道路交通事关千家万户,交通事故在所难免。如何确定道路交通当事人的责任,成为道路交通立法不容回避的问题。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社会观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但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各地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实施条例过程中,因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特别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历史发展及适用条件等缺乏全面而准确的把握,以至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本文拟运用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理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展开提出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

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一、交通事故被告的答辩状 答辩人:济南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X4号文东花园X座X单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误工费16512.56元,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发生事故时,原告是罗村农民,并不在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工作,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效力。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等为准,但从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来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时间为一个月30天的病假证明,加上其住院时间(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从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开具的误工证明称误工时间是359天,与事实不符。 3、原告在中心医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时,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情况一栏记载原告的治疗情况是:“治愈”,并且没有给其开具病假休息证明,说明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不是持续误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有误工,必须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张店亿利达泡沫包装厂的误工证明存在虚假性,并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有劳动关系,也应该提供休息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证明其收入确实减少,但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考勤

表和工资表,因此,原告的误工费的主张缺乏证据,被告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二)、关于护理费部分,被告不予承担。理由如下: 原告提供的护理费证明不足。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医院出具的护理意见,也没有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担护理费。 (三)、交通费的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费凭据,未能提供时间、次数、人数情况。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淄博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原告在张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计算,34*6=204元。 (五)、残疾赔偿金4208.9元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其户口簿,证明其受伤时户口性质。 (六)、理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七)、原告父母亲抚养费,应按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原告父母亲户口,年龄以及原告有无其他兄弟姐妹综合计算。 (八)、摩托车修理费300元,被告不予承担。被告车辆受损也有修理费发生。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收藏】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1995-2011) 时间:2012-03-29 12:02:04来源:中国救援网 【收藏】字号:T|T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数量统计表(1995-2011)。中国救援网吴飞制 中国历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统计表(1995-2011)。中国救援网吴 飞制图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截止到2008年,中国大陆的这一冠军头衔才终于让给了印度。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数据,2011年8月中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仅次于美国的2.85亿辆,位居世界第二,但是中国1亿辆汽车保有量中,包括近2000万辆三轮和四轮低速货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农用车。扣除农用车后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大约为7800万辆,超过日本的7000万辆,仍然居世界第二。 然而数据显示,2011年,在严格禁止酒驾后,汽车保有量大约为7800万辆的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高达62387人死亡。而汽车保有量在7000多万辆的日本,虽然2011年共发生690907起交通事故是中国的3倍,且受伤人数为852094人,但是造成的死亡人数只有区区4611人。汽车保有量2.85亿辆,大大超过我们的美国,车祸死亡人数也只有4.2万人。因此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与这些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交通法规制定和执行力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事故发生后的自救互救能力、社会的救援体系建设等,这些都能够预防和挽救交通事故带来的死亡威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例【1】 答辩人:李X,女,汉族,xxx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XXX。 被答辩人:阙XX,女,汉族,xxx年11月3日出生,住XX。 被答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区XX;负责人:XX

因(本案原告)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xxx3)佛X法民五初字第XX号],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XX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关于答辩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别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问题。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xxx2年3月19日07时30分许,某某某驾驶粤XX0普

通二轮摩托车沿XX小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江XX对开路段时,遇答辩人某某驾驶粤EXXXX号小型轿车从摩托车行进方向对右侧通道驶入摩托车行驶的路面,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驾驶粤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海区XX区北门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广州方向往罗村方向行驶,在“禅桂新”限摩区域内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规定,未取得“禅桂新”通行证的摩托车辆禁止在限摩区域内通行。 由于事故发生路段为“禅桂新”限摩区域,某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禅桂新”限摩区域内的通行资格,此类车辆上路行驶本属违法行为。 3.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认字[xxx2]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非机动车饮酒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非机动车饮酒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不仅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也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事情,很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那么非机动车饮酒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条例是怎样的?对于这个问题,同时让大家知道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一、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酒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是酒驾司机,但是酒驾非机动车的责任划分与酒驾机动车责任划分是很有很大的差别,这需要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三、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

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 题(新编版) 前言 近几年来,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既反映了此前法学界争论的结果,同时又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额度如何把握;而争论背后所反映价值理念则是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的问题。笔者认为,效率与公平都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不可在强调一种的价值追求的情况下,忽略另一种价值的重要性。而现存的法律制度资源也为我们协调这两种价值的冲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本文的论证分析引入了经济学的方法,这不仅因为在效率的分析问题上,

经济学的方法是最具有工具价值的,而且因为公平问题也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并对此也有相当深刻的分析探讨。本文除前言之外,共分五部分展开论述。即:一、分析侵权法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与侵权法的价值选择之间的关系;二、具体分析不同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实现的影响;三、分别考察《民法通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三部法律在归责原则和赔偿额度问题上的规定沿革,探寻其立法的价值与实现的效果;四、作者提出自己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协调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的矛盾。最后是全文的总结。 一、侵权法的价值选择:效率与公平 (一)侵权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法律规范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力和义务的背后是利益。因此,可以说,法律规范的功能就在于对于利益的分配。依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的人是利益的享有者,依据法律规范负担义务的人则是利益的被剥夺者.侵权法是关于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如何进行分配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其

我国近十年交通事故的总体状况

我国近十年交通事故的总体状况及对未来我国交通 事故的预测与判断 0.前言: 道路交通的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无数的生活便利、经济效益以及社会的繁荣,但同时交通事故的经常性发生也给人类带来很大的灾难,交通事故已经被誉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据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受伤人数237421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和4.4%,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7873万元。 交通事故具有随机性质,当从统计的角度,也可以看出它的规律性,所以应用统计的方法可以得出其发展的方向,这对于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中国的交通事故的近况 2004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一个交通事故死亡报告,其中有两组数据让中国人不得不深思。数据一,中国汽车总量占全球汽车总量的1.9%;数据二,中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的15%。 我国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为27.3%,居世界首位;美国作为一个被世界公认为“车轮上行走的国家”,而美国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仅为1.3%;日本只有0.9%。拿两个规模相当的城市比较,北京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14%,东京则为0.7%。

2.2003~2012年交通事故的统计 官方的统计数据是:近10年来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6万多左右。 2003年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这些事故造成1.04372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 2004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6.5万起,死亡人数达9.4万人,居世界第一。 2005年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交通事故死亡9.8738万人。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万起,造成8.9455万人死亡、43.1139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4.9亿元。 2007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分别比2006年下降13.6%、8.7%、11.8%和19.5%。 2008年,据公安部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5万多起,死亡人数为73484人,同比下降10%,直接财产损失为10亿元人民币。2008年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有明显下降,这可能与奥运会有关,奥运年交通管理部门明显加大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 现在由于车辆增多,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就是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需要使用的法律文书!以下是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提供给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

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 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 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XX年2月21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李X、男、43岁、汉、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北京市海淀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31-30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特点及预防(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架车交通事故,其中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最大。 自行车交通事故是指自行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违章造成骑车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事故。 由于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无污染、适应性强等优点,深受高校大学生们喜爱。但自行车也具有重心高、稳定性差、无防护设备、安全性差等缺点。因此,在道路通行中,一直处于交通弱者地位。 高校大学生中平均两人拥有一辆自行车,由于自

行车是最主要的短途代步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占比例也相当惊人。据不完全统计,高校发生的与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高校发生交通事故总数的60%—70%。 造成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违章情况有突然横穿、截头猛拐、逆道骑车、下坡敞放滑行、骑车带人、载物超宽超重、车闸失灵、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等等。下面分类加以说明。 1.争道抢行 根据《道条》规定,“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交通事故法律网首席律师梁新春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梁新春律师解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如何确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解释予以明确。即具有本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2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断定,而第1、3种情形则相对不太容易判断,受害人如何举证说明是个问题,而第4种情形则属于典型的兜底条款。 附: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梁新春律师解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需区别对待,主要依据还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 附:侵权责任法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c11316463.html,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一、交通安全法所涉归责原则 (一)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 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是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责任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不同,又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不必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其特殊性在于指明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全部具备民事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从归责原则看,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加害人承担损害 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无过错责任则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只要符合其他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即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张免责。 (二)对交通安全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理解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全国交通事故统计

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 交通事故已成为“世界第一害”,而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国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五万人至今,中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已经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百分之三,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百分之十六。而酒后驾车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 中国历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官方统计 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万人。 2001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75.5万起,事故共造成10.6万人死亡,平均每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已达300人(注:每5分钟有一人死于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来源:中国新闻社) 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 2002年,中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3万起,造成10.9万人死亡、56.2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4万人 2003年全国公安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这些事故造成1043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去年,在机动车增长1674万辆、道路增加4.6万公里的情况下,全国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出现了10年以来的首次下降,其中“非典”期间事故下降明显。(来源:京华时报) 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4万人 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9.4万人,居世界第一。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影响因素。2004年因驾驶员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89.8%,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到了总数的87.4%和90.6%。(来源:新华网) 200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8738人 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来源:新华社) 2006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造成89455人死亡、43113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4.9亿元。万车死亡率为6.2。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交通事故二审答辩状 【二审交通事故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涂xx,男,汉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现住xx市xx 区xx坳xx路x号xx居x栋xxx房。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陈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xx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至于上诉人认为答辩人庭审中存在口误(说错单位名称),以及答辩人工资表中显示扣除了所得税与社保费而答辩人认为没有缴纳所得税和社保费,这些只是答辩人表述的瑕疵,并不能推翻答辩人书面证据的效率。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上诉人质疑护理人护理费用没有依据。 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既然护理人陆xx有正常收入,那么答辩人的护理费就应该按照陆xx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由于答辩人住院实际住院37天,当然要计算37天的护理费。至于上诉人提出所谓护理人 20xx年7月3日到8月2日没有收入损失,仅凭护理人20xx年7月21日、7月29日两笔薪金收入合计12962.06元超过单位证明的平均工资7641.78元就认为护理人没有收入损失,完全是对我国薪金制度的曲解。 护理人作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广东xx银行xx分行信用卡部营销中心业务主任),其薪金收入当然包括工资收入和各种补贴、津贴甚至加班费,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名义工资属于行业惯例。因此,上诉人认为护理费只应计算7天而不是实际护理的37天,是一种错误理解,完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xx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

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审判白皮书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和环保性,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达到2.5亿辆、电动三轮车社会保有量5000万辆。1同时,近年来餐饮外卖、共享单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仅2018年,上海外卖总单量超过6391万单,2共享单车日均骑行量达115万次。3伴随着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使用率的快速增长,各类交通问题也频繁出现,因此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多发态势,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以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审理的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为样本,统计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析此类案件的审判特点,提出此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建安全文明出行环境。 一、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所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两大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或其他物品之间发生的事故,案由为生命权、健 1参见国家自行车电动车质量监检中心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白皮书》。 2参见指食针、再惠两家大数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中国城市外卖大数据报告》。 3参见任翀等:《上海共享单车一年时间缩水一大半,“共享经济”是伪命题吗?》,载“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2019年1月23日。

康权、身体权纠纷。2018年,我院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10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659件,占比59.37%;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共319件,其中涉及非机动车的71件,占比22.26%。见图1(外圈为机动车案由,内圈为身体权案由)。 图1 2018年我院非机动车案件收结数(件) (一)涉案主体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为主,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次之 从案件事故双方的主体性质上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在涉非机动车案件中占绝大多数。2018年,我院审结的730件涉非机动车事故,其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659件,占比90.27%;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47件,占比6.44%;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20件,占比2.74%;其他类型的事故4件,包括电动自行车与路面护栏碰撞、电动自行车在路面滑倒等。见图2。

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法律法规201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除停留等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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