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标准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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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标准答辩状格式范文两篇
答辩人:xx,男,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x 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x。
就原告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诉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不成立。xx年X月xx日,原告搭乘答辩人驾驶的xx(车牌号)货车为原告的雇主xx区xx石材经营部送货,由于车上石材落下将原告打伤。在这一过程中,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上并无不当,其车辆也不没有任何故障,原告受伤并不是因为答辩人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受伤一事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xx市xx区交通警察支队在既没有出警勘验现场,也没有具体说明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中有何不当的情况下,仅凭答辩人违反了“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就出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公交认字〔xx〕第X-xx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
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属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原告在答辩人车上受伤是因为原告自己疏忽大意造成,跟答辩人没有关系,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xx年X月xx日,受雇主派遣,搬运石材上车,并随车送货,被告只是负责驾驶,并不负责石材的装卸、堆放等工作。在车辆行驶中,捆绑石材的绳索断开,致石材掉落将原告打伤。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的驾驶操作有任何不当,石材掉落是因为原告自己堆放的石材不安全,捆绑石材的绳索不牢固造成的,是原告自己疏忽大意。原告受伤是因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答辨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续医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xx元。其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医药费和续医费没有医疗费发票,也没有相应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且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雇主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xx元,原告不能就同一事故既得雇主赔偿又得侵权赔偿。因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为准,原告没有这两个证明。且原告作为xx区永宏石材经
营部雇工,因工作时受伤,是属于工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伤未康复时,其雇主不得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原标准给原告发工资。因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理由不成立。
3.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不充足。原告于xx年9月13日在第一次起诉中,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28元,而在第二次起诉中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8元,前后矛盾,充分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完全是信口开河,无凭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4.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于xx年9月13日就同一事故提起的第一次诉讼中,并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现在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现原告既主张残疾人赔偿金,又主张精神抚慰金,是同一事项的重复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残疾赔偿金理由不充足。残疾赔偿金需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及因伤致残致使实际收入减少的多少来确定,原告既无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又无实际收入减少证明,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地:
因原告xx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保险合同问题。
赣CKxx号车辆确在答辩人处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之内。答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之前须查看被保险人陈爱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赣xx号
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如两证原件与复印件不符,答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原告诉请的赔偿费用问题。
1、医疗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需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法进行核减,核减的比例在15%----20%之间。
2、误工费、护理费。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的主张要求过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够全面,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单等予以证明,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答辩人认为其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按照其在农村标准57.3元/天计算。
3、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参照江西省司法实践的判例以及奉新县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答辩人认为营养费为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为15元/天为宜。
4、交通费、车辆修理费,以原告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为准。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答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异议,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情、原告的恢复情况以及奉新县当地的经济水
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xx元为宜,后续治疗费在4000元为宜。
6、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全面,没有提供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无法核实被扶养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抚养人的人数,待核实之后再行确定。
7、鉴定费、诉讼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答辩人不予承担,对该部分责任免除内容,答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投保人也已经签字盖章表示认可,请法庭予以支持。
其他没有提及的问题或与庭审答辩意见不一致,以庭审答辩意见为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