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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 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 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 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 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 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 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 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 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 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车、停车,应 当制定相应的方案,并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和风 险分析,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前、修正后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 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 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 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 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 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 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 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 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 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 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的原则;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 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前、修正后对 比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发 文 号:令2017年第309号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2 实施日期:2017-08-01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 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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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 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 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 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 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聘请外来 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 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 实施安全监督。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 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 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 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 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 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 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 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 4)。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 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负责。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 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 工艺、危险化学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根 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 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国 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还应当设置安全 仪表系统。
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和运输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全员安 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 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 等级,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 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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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对专用仓库、专用场地的危险化学品实 施分类、分隔储存,不得超范围储存、超量储 存、禁忌物混杂储存或者将爆炸品、遇湿燃烧 物品、剧毒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擅自停用报 警、联锁系统和供风、供气等公用工程系统。 危险化学品罐区不得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或 者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不得未经审批或 者在无人监督情况下作业。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1-15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 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 和作业地点。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修正前、修正后 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 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 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 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 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 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 用品。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 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 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 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 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 强制报废。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 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 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 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 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主要决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 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 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 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 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 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