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关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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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63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相
关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的
相关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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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 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6、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
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7、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8、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9、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10、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11、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12、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
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13、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
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14、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不应少于2台,;
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15、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16、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无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
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17、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
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18、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19、移动变电站
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2)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至150m。
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
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19、供电电缆
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
2)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
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20、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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