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市发[2005]16号
----------------------------------------------------------------------------
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治理,爱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治理方法(试行)》,并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治理,爱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是指通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批准挂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资市场。
第三条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与治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创建条件
第四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市场,可自愿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
(一)市场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治理机构健全,产权明晰,无不良债务。
(二)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
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要紧农资集散地和集中交易功能,在当地有较大阻碍,能够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治理规章制度和质量治理与操纵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经营户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能够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并能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农资质量纠纷。市场运行规范,交易秩序良好。
(四)市场相关的基础设施差不多健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为农资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和农资信息、农资仓储、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
(五)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相对固定,各种证照合法齐全,营业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开具并储存完整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经营行为守法规范。
(六)市场正式运营二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和产品标签抽查合格率高于当地市场抽查平均水平,无重大农资质量纠纷发生。
(七)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点政府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交通便利,物流配送方便快捷。
第三章申报创建和验收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比申报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
(四)市场治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内部各项治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六)近两年市场经营业绩的说明或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农资市场的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农资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举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会同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农资市场进行现场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创建条件的市场举荐上报农业部。
第八条农业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荐的基础上,通过核查、评审,确定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名单。
第九条通过创建,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农业部。
第十条农业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各省验收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考核、评审,提出审定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予以公示,并授予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第四章定点农资市场的扶持
第十一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扶持定点农资市场进展。
第十二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向定点农资市场提供市场供需、价格、质量等相关信息,促进定点农资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关心定点农资市场增强市场变化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照需要,组织定点农资市场开展合作、交流、考察、培训以及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十四条定点农资市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农资市场的建设进展和运行治理提供指导和咨询,关心制定规范化治理模式,健全治理制度。
第五章定点农资市场的义务
第十五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悬挂“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标牌。
第十六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依法自觉同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和指导,配合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日常
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要求的内容和时刻,报送市场农资价格监测情形,及时反映农资质量、供求等可能阻碍农业进展的新情形、新问题。
第十八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不断健全市场治理制度,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建立或参加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实行诚信经营承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治理,确保农资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信息、咨询、培训、促销、连锁配送等服务活动,提高市场辐射能力。
第二十条定点农资市场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定点农资市场的监督治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定点农资市场的创建、举荐和考核,依法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治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良性进展。
第二十二条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创建和验收审批每三年组织一次,同时开展复审活动。对复审合格的,连续保留其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对定点农资市场及其创建资格实行动态治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取消其定点农资市场称号或创建资格,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