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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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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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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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推荐文章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热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热度: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热度: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热度:硕士入党自传内容热度:不论是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都是必须正确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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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篇一《简析如何有效防范打击“两抢”案件》论文摘要“两抢”案件多发,危害大。

近年来,“两抢”案件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流动人口和无业人员是主要犯罪群体,团伙犯罪多等特点,有管理不规范、侦破难度大、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等六个方面的原因,应当从加强市场管理、加大打击力度、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入手有效防范打击“两抢”案件。

论文关键词抢劫抢夺法制宣传抢劫和抢夺案件是一种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力带来严重危害的多发性犯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对财富需求的增加,一些犯罪分子为走捷径“致富”或解决生计问题,不惜以身试法,“两抢”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有效打击防范“两抢”案件,笔者拟从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两抢”案件为视角,分析其犯罪特点、成因,并提出防范打击的对策建议。

2010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共起诉抢劫案件140件256人,抢夺案件46件53人;2011年共起诉抢劫案件143件267人,抢夺案件55件62人;今年以来(1-6月),共起诉抢劫案件95件141人,抢夺案件29件40人。

可见,花都区“两抢”案件一直据高不下,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一、“两抢”犯罪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1.犯罪率据高不下,抢劫犯罪升幅明显。

数据显示,2010年,花都区抢劫案件同比上升2.3%,抢夺案件下降10.5%;2011年,抢劫案件同比上升2.1%,抢夺案件上升19.5%;2012年1至6月,抢劫案件同比上升36.8%,抢夺案件上升1.2%。

可见,抢劫犯罪案件上升是非常明显的,抢夺犯罪案件受近年来限摩、治安力量加强、群众“防抢夺”意识增加等因素制约,略有下降或升幅不明显。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 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刑法毕业论文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刑法立法的新进展。

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剖析了中国刑法立法中的一系列新动向和改革措施。

文章总结了这些新进展在提升刑法效能、保护人权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并对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一、简介中国刑法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进,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刑法体系。

然而,面对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更高期望,中国刑法立法不断进行着新的探索和改革。

二、扩大犯罪分类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刑法在立法上加大了犯罪分类的力度。

除传统的“罪”外,新增了一些犯罪形态的定义,如“行政违法犯罪”、“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等。

这种分类的扩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多的裁判标准,有助于更精准地适用刑法。

三、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犯罪呈现出规模庞大、手段复杂的特点。

为此,中国刑法立法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例如,修订《刑法》对金融犯罪、商业贿赂、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相应的刑罚力度,以保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在中国社会中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

中国刑法立法积极回应了这一挑战,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犯罪行为,并对犯罪手段和后果加以了详细的描述和指导。

五、推进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为了提高刑法效能,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刑事法律责任制度改革。

刑法修正案废止了一些过时、保留空间过大的罪名,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系。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适用法律解释力度,明确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减少司法误判的风险。

六、强化犯罪预防与教育中国刑法立法也注重犯罪预防与教育工作,以减少犯罪发生。

刑法修订案增加了一系列对未成年犯罪的专门规定,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教育和社会帮教的内容。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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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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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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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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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例文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内容摘要: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

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标准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标准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标准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效劳,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绝对的报应刑论相对的报应刑论新报应刑论刑罚目的量刑基准在刑罚目的的演进过程中,报应刑论一度占据了理论高地,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根据社会开展和刑事政策对其进行新的诠释。

晚近德、日报应刑论在从绝对走向相对的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开展态势,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标准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前提:量刑基准的含义量刑基准是指导量刑情节适用的一般性原理或方法,属于量刑论的核心内容。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倾向于从广义上界定量刑基准。

例如,德国学者彼得斯揭示了作为分析量刑过程各种要素:〔1〕评价的根底;〔2〕评价的观点;〔3〕评价的基准。

在此,〔1〕意味着刑罚目的,〔2〕是发现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观点,〔3〕决定同样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评价方向和重要性。

〔1〕日本学者大谷实也主张:“关于刑的量定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寻求其基准,也就是说,是在以什么为考虑的对象、应当根据什么原那么进行刑的量定这点上。

这个问题与刑罚论互为表里,尽管取决于如何把握刑罚的本质、目的而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研究,但由于将刑罚的本质置于报应,刑罚应当实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因此,与此有关的全部事项都成为考虑的对象。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
犯的本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
摘要:
本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及其应用。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的研究,分析了中间接正犯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适用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结果表明,中间接正犯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方法和框架
第二章:中间接正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1 中间接正犯的定义
2.2 中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
2.2.1 主观要件
2.2.2 客观要件
第三章:中间接正犯的适用范围
3.1 中间接正犯的具体案例分析
3.2 中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3.3 中间接正犯的适用条件
第四章:中间接正犯的问题与争议
4.1 中间接正犯构成要件的界定问题
4.2 中间接正犯与从犯的区分问题
4.3 中间接正犯的惩罚问题
第五章:对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改进建议5.1 加强对中间接正犯的明确界定
5.2 对中间接正犯的处罚框架进行调整
5.3 加强法制建设,降低中间接正犯的发生频率第六章:结论
6.1 研究回顾
6.2 论文亮点与创新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总结:
本论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的本质进行系统研究,探讨
了中间接正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法理论,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类论文范文刑法论文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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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论文范文刑法论文范文3000字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之一,性犯罪作为一类有伤风化及妨碍社会秩序的一类刑事犯罪,无论古今中外,在刑法典中都始终存在着,区别仅在于规定处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

下文是WTT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类论文范文篇1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食品安全法》出台已过三年,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它确定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各自职能,并着力通过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以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从理论上构建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体系。

然而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乃至“沈阳毒豆芽”事件相继发生,一而再/再而三得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使群众不禁对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众多学者也纷纷呼吁改革现有制度,建立垂直统一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填补监管空白,实现真正严密的无缝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选择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协调食品卫生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六项职责,农业行政、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则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

正如政治学家所说的那样,一项制度的出现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其自有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以及人事变迁的基础。

我国目前采取此项制度同样有其原因。

(一)历史惯性长期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便一直采取类似分段监管的模式,利用一个部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的一项环节。

譬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已有多年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处理相关问题专业能力驾轻就熟。

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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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量刑调研学生:乔世甲学号: 1201010015指导教师:马兰花职称:副教授院系:法学院专业班级: 12级普通班二○一六年月日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理论学习、实习实践以及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青海民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起探讨、工作的同学对本论文所做的任何奉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青海民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青海民族大学可以将毕业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目录论文题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量刑调研 (1)摘要 (4)关键字 (4)调研的目的及其意义 (4)调研的方法 (4)1: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和量刑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 (6)2:调研内容 (7)案例一: (8)案例二: (9)案例三: (10)3:调研成果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13)4:结语 (18)5参考文献 (18)6致谢 (18)摘要: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人在学习借鉴别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详细规定。

详细给大家介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和特点,以及量刑的法律依据。

让大家了解我国《刑法》是如何界定故意伤害罪的,以及在以下本人提出的问题上大家好有自己的看法。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刑法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一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一般而言,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也主要是折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大多数的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又表现为行为人之不作为与未能防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选择,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

刑法对因果关系的选择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将那些引起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引起一般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当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取消了刑事类推制度,于是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刑法有规定的犯罪和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

正如有学者指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对所有的犯罪,它不可能都做出规定。

[1]对这类刑法上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引起了极严重的危害结果,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此亦无能为力。

此时该行为有立法予以犯罪化的必要,但毕竟不能就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于该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就不应该称之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刑事立法对此是否应予以犯罪化,有研究的必要。

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因果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律性,具体含义是: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的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二,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了选择,由此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1]这也充分说明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离不开刑法的规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论文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

由此前提出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

如果将人的一切实行行为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实质上也是以最广义的行为概念取代狭义行为即危害行为之地位。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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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

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1.2.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

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刑法领域中存在的认识错误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通过分析刑法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揭示了认识错误对刑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其次,结合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认识错误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最后,提出了改进刑法认识错误的建议,包括完善教育体系、加强专业培训以及加大研究力度等。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案例分析、改进措施引言:刑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不仅关乎社会公正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

然而,在刑法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各种认识错误的问题。

这些错误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对刑法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弄清其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推进刑法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1.1 认识错误的概念认识错误,指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主体的信息有限、认知能力有限或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下,导致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认识出现偏差或错误的现象。

这些错误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等多个环节。

1.2 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2.1 解释错误解释错误指在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对刑法术语的误解、语义歧义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的。

1.2.2 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是指在对具体案件应用刑法时,出现了错误的适用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错误导致的。

1.2.3 程序错误程序错误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判断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犯错。

这种错误可能涉及审判程序的违法、证据的缺失或审判方面的瑕疵等。

1.2.4 评价错误评价错误是指对犯罪行为和刑法中的价值判断上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法官或立法者的个人意见、偏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引起的。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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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刑法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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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明确规定。

自首制度,是有关自首的条款的统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出于惩罚与预防犯罪、司法机关的利益衡量及教育犯罪人重新做人的双重考虑。

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自首制度,想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来最大程度地遏制犯罪,从而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要宽严适当,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注重宽与严的协调统一。

对严重刑事犯罪中的自首行为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应当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宽惩处,这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我国刑法在实施自首从宽的原则时,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的功利效果,而且还实现了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自愿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刑事责任。

由自首的本质及由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险性强弱的特征出发,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并确定了自首从宽的原则。

1.2研究意义1.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我国制定的如累犯从重,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等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均是以该政策为指导。

我国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自首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而且能发挥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作用。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犯罪人甩掉思想包袱,通过自首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从此不再危害社会。

国家因为犯罪人的自首而及时的审结案件,尽早地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投入,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有持续的痛苦和不安全感,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最终协调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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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行业中不断完善》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

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

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

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

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刑法毕业论文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

刑法毕业论文 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

刑法毕业论文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刑法毕业论文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治理前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风险和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需要适应风险社会的需求,并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治理,旨在深入分析刑法的应用和发展,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和犯罪形式。

第一章刑法治理与风险社会1.1 风险社会的特征和挑战风险社会是指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成为常态化现象。

其特征包括全球化带来的跨境犯罪、科技发展导致的新型犯罪以及社会结构变迁引发的犯罪问题等。

风险社会带来的挑战是刑法治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1.2 刑法治理的作用与意义刑法治理旨在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治理可以有效应对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风险社会下的刑法调整2.1 风险社会对刑法的冲击风险社会带来的多样化风险挑战了传统的刑法调整方式,犯罪行为多样性以及科技发展导致的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形式对传统的刑法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2.2 刑法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为了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刑法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这包括刑法的预防性、惩罚性和教育性的综合运用,以及对社会风险的适时应对和调整。

第三章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实践3.1 刑法的创新与改革针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刑法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

比如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网络刑法的法律框架,推动刑法与科技的融合等。

3.2 刑法治理的多元参与者在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需要多元参与者的合作。

不仅仅是政府机关和执法机构,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共同推动刑法治理的进程。

第四章刑法治理的发展趋势与展望4.1 刑法科技化的趋势随着科技的日益发展,刑法的运用也将趋向科技化。

人工智能技术在刑法犯罪预测和定罪判决中的应用等,将对刑法治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4.2 刑法国际化的趋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刑法治理也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刑法本科论文

刑法本科论文

刑法本科论文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本科论文范文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困境及出路[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

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

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

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

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

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

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刑法论文-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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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篇一: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

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欺骗性取证刑事诉讼法合法性评价法律原则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常见现象,是指司法人员采用制造与传递虚假信息的方法进行信息的操纵与扭曲,意图使被取证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作出非本真性判断与选择的取证行为。

〔1 〕欺骗性取证固然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价值,但是也易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因为欺骗性取证而产生的错案,相对于刑讯逼供所引发的错案,更难以被发现与纠正。

如何对司法人员所实施的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进行合法性评价,是困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与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部分内容(下文将此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法律规范所用的关键术语是“严禁”,如果依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就不能给欺骗性取证的合法存在留下足够空间,这无法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所需,亦与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背离。

为此,较多的学者着重从质疑的角度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事实上已将其予以否定或架空。

笔者认为,旨在否定或架空《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应对方式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应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成对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原则,从而为分析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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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毕业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的财产刑规定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操作中有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这个制度,甚至通过一些知法犯法的手段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因此要废除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唤醒并发挥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法治能力;依法治国我国刑法的财产刑有单处或并处罚金,或者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以下使用简称罚没收入﹚。

我国的幅员广阔,各级的法院每年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数量是相当大的,因此最后得到的罚没收入数额也就相当可观了。

由此带来的怎么使用这些罚没收入就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应该说是关系着司法的问题,因为要避免公安机关或者说司法机关为了罚没收入而不当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包括司法权﹚,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还是出现了例如不当立案、以重罪罚轻罪等之类涉及这种情况的突出问题。

如上所述,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不仅涉及司法问题,也涉及财政问题。

在理论上,国家的发展表现为动态过程,国民收入的增长可以说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

而国家的治理能力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

要想建设更好的市场经济和积极地促进其发展,必然要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的建设,这就涉及改革目前的司法体系和财政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最核心的国家治理能力,即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正是最缺乏的,因此我国需要对财政体系和司法体系进行全面深化改革。

一、罚没收入返还对司法的消极影响要在我国实现预算制度的应有作用,就不应该让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成为僵尸法条,应完善制度发挥其积极有效的功能。

通过人大的程序加强预算决定的审查监督,使得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在涉及国家的财产上进一步得到规范。

而这中间完善的、合法的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

从决定可以看出决策层已经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弊端的根本问题来源于不完善的财政制度,因而也部分导致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无权威。

我国的一些学者要求就其中的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作出改革,甚至是废除,根源在于它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和损害了司法公正。

在目前我国的财政制度的相关安排上,要求在罚款、罚金方面采取收归国库的制度,地方无法直接支配这些款项。

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造成不利的影响。

为了维持地方的积极性,就有了地方实际操作方法,即地方政府会给所在地的各级公安和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在完成相应的指标后,采取类似于奖励的方式将已经收归国库的款项通过各级的财政部门,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地方。

这些利益于是成为了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谋取的对象,这些机关的性质就发生了严重的错乱。

无论是直接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利益相关,还是间接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挂钩,这就导致在立案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各个阶段中,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罚没收入返还的消极影响的表现下面介绍几种典型情况,用于说明罚没收入返还制度的消极影响:(一)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将此罪认定为彼罪,这样就能够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此罪上。

发生在山西的典型案件生动地表现出来了。

个别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之后把矿石出卖,这种企业从根本上说只是构成非法采矿罪。

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机关并没有依照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采用张冠李戴的手法,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这上面了,这比只判处罚金的非法采矿罪能带来经济利益大多了。

(二)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滥用《刑法》第64条处以罚没财产。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用主观恶性大来将行为人的犯罪未遂用既遂的标准最终定罪处罚,从而最后罚没行为人的财产。

此外,如果行为人进行了行贿,有的检察机关不但追缴行贿的钱,还要让行贿人再上缴与行贿同等数额的罚款。

还要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抓获了在澳门赌博的大陆居民,在处理中不仅没收其身上所有的财物,还让这些涉赌的人员上缴与其在澳门赌博中输掉的同等金额的所谓罚款。

(三)在实践中,有个别机关超越法理和学理的解释范围,对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进行扩大的解释。

比如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时候,将其处理范围人为地扩大,这样就可以把一些企业财产没收,变为所谓的国家所有。

典型的情况表现在个别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写到某组织额成立是从很早就开始了,这样使其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结果认定的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处于不受法律处罚的年龄。

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结合其以前是否受过到刑罚处罚情况和其是否有违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际。

然而,一些地方在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将首要分子并没有指挥、参与甚至完全不知情的犯罪事实也放在首要分子的身上,以达到罚没首要分子公司财产的目的。

之所以扩大处罚的范围,源自于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是公司形式,公司一般拥有大量的财产,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全部没收其财产显得名正言顺,最后通过返还变成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财产了。

此外,有的公安机关把有的民事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

这么做其实是为了获取最后的罚没收入。

但是有的地方机关却用各种理由不处理那些不能获得罚没收入的醒目的犯罪。

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大街上刻章办证的小广告,即使违法分子已经留了联系方式也不会进行处理。

(四)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实力强的的个人或者民营企业犯罪时,司法机关对相当轻微的犯罪处以高额罚金。

例如,只是内幕交易罪的从犯,在到案和审理过程中认罪悔过,最后在判决中对其宣告了缓刑,但是因为其的经济实力也要判处很高的罚金。

上述几种不正当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刑法》第64条,而且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构成犯罪。

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正是这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知法犯法的根源。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是在宪法这一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和人权,上述机关的各种违法的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

毫无疑问,一个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性适用刑法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国民来讲能有什么客观公正,司法权威更无从谈起。

可以这么说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已经严重削弱了司法公正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一些民营企业倒闭,甚至有的企业宁愿远走他国,已经严重妨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消除消极影响的有效途径综上所述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的废除成为防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知法犯法的釜底抽薪的有效的做法。

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论断就可以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

一个制度的废除,则需要另一个更先进、更有效的制度来取代它,并在之后的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一方面税种和税率收归最高立法机关所有,另一方面唤醒沉睡中的宪法监督权,对预算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监督体制。

这样财政的收支必然公开透明,各级的财政机关的任何人员都不能随意使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同时在严控随意使用和支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必要经费也要得到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合理分配。

在这个方面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先进发达国家的做法。

比如在日本,也分为两个大层次的经费制度,即国库经费和都道府县经费。

在充分保障警察所必须的基础设备的前提下,将其余的经费按比例、有规划的使用在其他地方,包括突发性的、大规模的经费支出时刻。

当然,我国刑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也可以发挥出足够的威慑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上也是人人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只要触犯刑法,就得接受刑罚处置。

参考文献:[1]托斯滕佩尔松.政府治理改革什么[J].新世纪周刊,2013,(50):90.[2]张明楷.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J].现代法学,2014(3):12.[3]左为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257下载篇2浅析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一、引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们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在刑事立法以及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下而增长的。

由于因果关系对罪犯的定罪有着比较关键的意义,所以加强对其理论的研究就比较重要。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及特征体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分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就是原因和结果间引起和被引起这样的关系,而在刑法中因果关系就有着其具体化的呈现,主要来说就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些联系。

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性质来看还有着不同的认识,从必然因果关系一方来看,其主要是认为必然因果关系中包含着因果关系,这一观点将因果关系和必然性进行了同等看待,所以对因和果就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

而偶然的因果关系主要将将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分为了必然和偶然因果关系,由于其和刑事责任有着紧密的关系,故此要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当中。

(二)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刑法当中的因果关系自身有着显著的特征体现,主要表现在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以及客观性和复杂性等等。

其中在相对性的特征层面,哲学因果关系认为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而原因现象自身又可能是另一现象结果,而作为原因的结果在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现象发生的原因,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循环,所以对因果关系的研究要能对整个因果链条进行截取。

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特征层面主要是因为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普遍表现形式,并不是将人的主观作为认识的基础的。

除此之外还有因果关系的序列性,也就是按照时间是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但在实际上是现象间引起以及被引起的质的联系。

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及在刑法中的适用(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分析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有效判定比较重要,从哲学理论来看,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外因,事物所含的多种发展变化可能性当中每种可能性都可能转化为现实性,而外因对事物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从刑法的因果关系来看,其主要表现为行为和结果的关系,也就是从外部实施的侵犯,这一表现形式也就是在哲学上是外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本质则是在内部,也就是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虽然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具体问题上存在着争议,但在必要条件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是能够得到认可的。

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前提,从法学的根据层面来看,现实生活当中客观存在诸多为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当中存在这种干预课题正常存在状态及发展过程,从而就促使其中有害可能性向着现实性转化力量,从而危害行为就造成了结果产生的原因力。

(二)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分析因果关系在刑法当中的应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客观世界中的事物都是在普遍的联系当中的,而任何的现象也是在一定条件促使下所形成的,这样就形成了原因和结果的理论,而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的认识也是人们所从事的实践活动前提。

从法律科学以及实践的因果关系层面来看,主要是对人们生活领域有着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的研究法律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应用要能够和社会实践得到有效结合,并要能够不断的更新以及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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