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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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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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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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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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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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刑法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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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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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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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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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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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刑法的伦理问题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倍受关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篇1浅谈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一、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界定学界对于刑法功能的界定与分类有不同的观点:有侧重于对“功能”一词本身的界定,如将刑法的功能分为正功能、负功能与零功能;[1]有侧重于从刑法这一部门法性质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本质功能与非本质功能;[2]也有侧重于从刑法法律内容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为社会和谐防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维护社会成员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功能。

[3]通说认为,刑法的功能指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维持秩序功能、保护法益功能、保障人权功能三个方面。

[4](P5~6)本文在刑法的功能定义方面采通说,即刑法的功能指其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必须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实施来发挥,因此,要界定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除明晰刑法的功能概念之外,还必须明确刑法涉及廉政保障功能的条文范围。

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1个《决定》、8个《修正案》的规定,从广义上来看,涉及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和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此外,《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劵、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劵、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罪名都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究已经“走火入魔”了。

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

那么,为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

拿哲学上的论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是双方共同的弊端。

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

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

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

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

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从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刑法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和认识。

二、案例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困难,李某于2019年3月23日,携带一把万能钥匙,窜至某小区,先后进入5户居民家中,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被告人李某,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体的规定。

3.犯罪主观方面: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4.犯罪客观方面:李某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规定。

四、刑事责任分析1.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入户盗窃,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犯罪后果: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犯罪后果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通过对某盗窃案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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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

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1.2.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

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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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环境犯罪刑法完善分析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

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

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

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

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

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要件等方面的问题,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本文旨在为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公司仓库,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2)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2)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2)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篇2试论不作为犯罪摘要:"无行为则无犯罪"作为刑法格言决定了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促使了行为犯罪理论的不断完善。

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

本文将从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以及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对不作为犯罪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作为义务来源一、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特征:1.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但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譬如言论与发表言论是有区别的,前者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后者则属于行为的范畴。

2.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 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二、作为与不作为根据危害行为的有体性,危害行为可以表现为举动也可以是静止,所以,犯罪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但实际上,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

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所以犯罪呈现出三种样态,即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和作为和不作为结合的犯罪。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作为犯罪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我们可以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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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

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

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

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

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规范化实证研究引言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

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

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

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

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

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

这三种情形决定对被告人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还是适用死缓未限制减刑。

换言之,每个案件所体现出的不同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及罪前罪后所表现出的人身危险性等显性因素决定了法官对死刑适用方式的选择。

事实上,死刑裁量是否公正,正是由这些显性因素进行评判的。

(一)犯罪原因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故意杀人罪是死刑适用率较高的暴力犯罪,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上,通过犯罪原因因素,可厘清犯罪事实,合理界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恰当选定死刑适用方式。

根据对样本分析,如表一,在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126人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46%,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占25.4%,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占28.6%。

根据对样本分析,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原因概括起来共有婚姻家庭纠纷(包括核心家庭和堂兄弟以及祖父母旁系血亲)、恋爱纠纷(包括婚外情)、邻里琐事纠纷(邻居和责任田纠纷)、民间琐事纠纷(饮酒、赌博)、民间经济纠纷(生意交往、借贷及合伙间经济纠纷)、谋财害命(抢劫后杀人灭口或数罪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强奸杀人(强奸后杀人灭口或数罪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及寻衅滋事杀人、报复杀人等9种情况,其中因婚姻家庭纠纷和恋爱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频率较高,分别占23%和20.6%,两者占样本总数的43.6%。

横向分析,具体犯罪原因自变量与死刑适用因变量的关联度存在较大差异。

在犯罪原因自变量中,因强奸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是66.7%,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是20%,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是13.3%;因琐事纠纷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是55.6%,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均为22.2%;因婚姻家庭纠纷、恋爱纠纷、和邻里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分别是41.4%、42.4%和47.1%;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24.1%、26.9%和29.4%;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30.8%、34.5%和23.5%;因谋财害命、经济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度分别是40%和28.6%;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20%和42.9%;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相关度分别是40%和28.6%。

纵向分析,在犯罪原因自变量中,因婚姻家庭纠纷、恋爱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均最高,因经济纠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例最低,占样本数的3.4%;因报复杀人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比例最低,占样本数的3.1%;因强奸杀人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罪,占5.6%。

(二)犯罪行为手段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何谓犯罪手段?其与犯罪行为有何种关系?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用的具体方法。

〔3 〕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所采取的具体方式。

〔4 〕尽管不同学者对犯罪手段的理解不一,但大家都认可犯罪手段是犯罪行为的外化,是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方式、方法。

犯罪行为的认定要借助犯罪手段才能全面准确把握。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犯罪手段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的重要依据。

同时,犯罪手段如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也是准确量刑的依据。

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犯罪手段是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外化,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评判要素,因此,犯罪手段与死刑适用方式的选择密切相关。

<!--endprint--> <!--startprint--> 根据对样本分析,在死刑判决书的主文部分,法院对被告人犯罪手段的评价有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两种,但哪种情形是犯罪手段残忍、哪种情形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判决书主文部分未进一步表述并进行区分。

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证据,通过对犯罪手段残忍的类型化,主要有机械性窒息死亡(主要是掐死、扼死、捂死)、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及肢解尸体、毁尸灭尸四种自变量。

根据人伦及常识,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界定四个层级,处于第一层级的犯罪手段是杀人后又“肢解尸体”,处于第二层级的犯罪手段是杀人后“毁尸灭尸掩埋尸体”,第三层级的是实施犯罪行为是借助刀、枪等工具数次打击致使休克性死亡(或脑损伤死亡)或实施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脑损伤死亡),第四层级的是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借助工具打击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

如表二。

横向分析,在犯罪手段中,肢解尸体、毁尸灭尸、掩埋尸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关联度最高,分别是100%和87.5%;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关联度是57.9%。

也就是说,这三种行为方式应当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极高。

机械性窒息死亡与死缓限制减刑的关联度是31.7%;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是是54.2%,单次打击休克性死亡与机械性窒息死亡应当是犯罪手段残忍,对此类被告人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概率较高。

纵向分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多的是数次打击休克性死亡,占37.9%;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死缓未限制减刑最多的是机械性窒息死亡,分别占40.6%和47.2%;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和死缓未限制减刑最少的是肢解尸体和毁尸灭尸掩埋尸体。

(三)犯罪结果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关于犯罪结果的概念、犯罪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犯罪结果的分类,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不管争论如何激烈,犯罪结果应当是最直接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征表之一,是刑法规范评价的重要依据。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结果最直接、最现实地反映了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当事人、司法人员、普通民众能够实实在在地切身感受到的,也体现了犯罪人的罪行严重性,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的直接后果,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由于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根深蒂固,本质上讲犯罪结果是影响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极其重要的因素之一。

因此,在选择死刑适用方式时理所当然地要依据被告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是杀害一人还是杀害多人,不同的结果反映了被告人不同的行为危害性、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

根据对样本的分析,如表三,在死刑判决主文部分,在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被告人至少致一人死亡。

在样本中,主要存在单纯致一人死、致一人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轻伤(含轻微伤)、致一人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重伤、单纯致两人及以上死亡、致两人及以上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轻伤(含轻微伤)、致两人及以上死亡且造成他人(一人或多人)重伤六种情况。

致一人死亡(含附随伤害结果)的116人,占92%;致两人及以上死亡的10人(含附随伤害结果),占8%。

事实上,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依然体现了一命抵一命的司法惯习。

横向分析,致两人及以上死亡的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致一人死亡且附随重伤结果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92.3%;致一人死亡且附随轻伤结果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占70%;单纯一人死亡的判处死缓未限制减刑的比例较高,占42.2%。

也就是说,在故意杀人罪中,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法官都选择死刑执行作为死刑适用方式。

在单纯致一人死亡、致一人死亡且轻伤他人、致一人死亡且重伤他人这三种自变量中,“致一人死亡且重伤他人”与死刑立即执行关联度高;“单纯致一人死亡”与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较高,而且选择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适应概率呈上升趋势;“致死1人且轻伤他人”与死刑立即执行关联度较高,且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的关联度呈递减趋势。

(四)量刑情节与死刑适用方式选择的关系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前者主要包括自首、立功、累犯,后者主要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目的动机及认罪态度、前科、被害人过错、被告方赔偿被害方谅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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