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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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中所剩的可以支持双方论点的范畴已经寥寥无几了,我们的研

究已经“走火入魔”了。这里我并不否定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而是强调刑法研

究中,在引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首先需要弄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神实质。那么,为

什么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都能从马克思哲学中找到所谓的根据而争论不已呢?这主要是对

其中的必然、偶然、原因、结果诸范畴的不同理解,结果是双方各执一端。拿哲学上的论

据来支持其观点,实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可双方为什么又能自圆其说呢?偷换概念

是双方共同的弊端。故在用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时,前苏联已有学

者指出:“人的活动和它造成的结果,彼此间是处于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对于刑法毫

无意义。”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

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

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

系客观性问题。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

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

实际存在着。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

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

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

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而我

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

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

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

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而我们的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由因推果

的思维倾向,最后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毕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

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

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

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

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想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

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我认为,“近因”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其实质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应当是足以令

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是在责任之前考虑的问题,近因说却把确定因

果关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要回答为什么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又必然以因

果关系的参在为前提,完全倒果为因。预见说的缺陷是考察因果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所

发生的结果是否有认识或能认识来决定,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

“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循环论证”。而在判案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判断

标准极富灵活性,随着案情涉及的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不同和伦理价值观

念的变异,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有的人对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

个能够用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都产生了怀疑。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

刑法学的研究当中,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

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

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

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

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

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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