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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刑法毕业论文
刑法毕业论文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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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
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解释作为连接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纽带,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方面论文优秀参考篇1试析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完善研究论文摘要腐败犯罪是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问题,在设置其刑罚时应当将资格刑的设置作为其基础性刑罚。
资格刑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刑罚,而应当是具有一定梯度的刑罚,其内容也应当包含单纯的剥夺、永久的剥夺以及复权等多项内容。
论文关键词腐败犯罪资格刑梯度腐败犯罪侵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本身则来源于社会公众这一国家公权力的赋予者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
也就是说,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国家公权力是公正与正义的,而当其出现不公正或者不正义的情形,并不是由于公权力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权力的执行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而导致这种不当行为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腐败。
从这个层面上看,要消除国家公权力执行不当状态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剥夺不当执行者的公权力,也就是剥夺其拥有公权力的资格。
但是就是这最为直接的方法,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却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加强我国腐败犯罪的资格刑的设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
资格刑是针对利用某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条件来实施相应的犯罪的刑罚方式。
资格刑的设置一方面能够对腐败犯罪的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罚,同时能够有效地预防腐败犯罪的再次产生。
一、资格刑设置的立法缺陷腐败犯罪是最为典型的职务型犯罪,同时这种职务型犯罪的所利用的资格是具有国家公权力特征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赋予与否直接决定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在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中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就我国的资格刑的现状来看,我国腐败犯罪并没有单独设立相应的资格刑,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并没有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探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
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剖析,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法律适用一、引言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故意伤害案件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三是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1.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了犯罪的目的。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重伤,已经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
2.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并不能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形态。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刑法的伦理问题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倍受关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篇1浅谈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一、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界定学界对于刑法功能的界定与分类有不同的观点:有侧重于对“功能”一词本身的界定,如将刑法的功能分为正功能、负功能与零功能;[1]有侧重于从刑法这一部门法性质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本质功能与非本质功能;[2]也有侧重于从刑法法律内容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为社会和谐防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维护社会成员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功能。
[3]通说认为,刑法的功能指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维持秩序功能、保护法益功能、保障人权功能三个方面。
[4](P5~6)本文在刑法的功能定义方面采通说,即刑法的功能指其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必须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实施来发挥,因此,要界定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除明晰刑法的功能概念之外,还必须明确刑法涉及廉政保障功能的条文范围。
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1个《决定》、8个《修正案》的规定,从广义上来看,涉及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和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此外,《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劵、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劵、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罪名都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2)
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2)刑法不作为毕业论文篇2试论不作为犯罪摘要:"无行为则无犯罪"作为刑法格言决定了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促使了行为犯罪理论的不断完善。
与作为犯罪相比,不作为犯罪本身有许多特征。
本文将从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以及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对不作为犯罪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危害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分类作为义务来源一、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三个特征:1. 有体性:身体活动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但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譬如言论与发表言论是有区别的,前者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但后者则属于行为的范畴。
2. 有意性: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 有害性: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
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二、作为与不作为根据危害行为的有体性,危害行为可以表现为举动也可以是静止,所以,犯罪理论上可以划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但实际上,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
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所以犯罪呈现出三种样态,即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和作为和不作为结合的犯罪。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作为犯罪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我们可以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
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1.2.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
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环境犯罪刑法完善分析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
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
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
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
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
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篇一《论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行业中不断完善》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
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
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
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
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某盗窃案的基本情况某盗窃案发生于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诉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会见律师等权利。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权利告知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2. 会见律师难:在侦查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律师会见,影响其权利保障。
3. 变更强制措施难: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无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部分被告人因辩护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或律师权利受限,导致其辩护权受到侵害。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1. 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申诉等机制,方便犯罪嫌疑人反映权利保障问题。
刑法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探讨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主观要件等方面的问题,并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本文旨在为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刑法教学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在深夜潜入公司仓库,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盗窃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3.盗窃罪的犯罪客体盗窃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例中,被告人张某窃取的是某公司的财物,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的不全面等各种问题。
本文分别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与方法、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分析了刑法条款的适用方法,有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群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能够不断向前发展的基本指标。
近些年来,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断挑战着社会公众的底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促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20XX年,我国刑法修订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和增补,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从整体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的研究寥寥无儿,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详细阐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群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定义与概念,有些法律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因为过失或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一些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检验检疫、认证、销售等各种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故意或过失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人身伤害。
在我国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非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等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总称。
刑法总论论文(2)
刑法总论论文(2)刑法总论论文篇2论我国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引言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针对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问题,掀起了世界性的刑法改革运动。
各国逐渐纠正刑法万能、迷信刑法的倾向,不再把刑法视为支配的工具和日常使用的统治工具,而是把它看作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最后手段,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反映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措施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主题与新內容。
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有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认识,刑法谦抑性的意义得到充分彰显。
随着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对人权保障的重视,我国刑事法治的文明和人们价值观念不断的趋于理性化,比如近些年,严峻的犯罪形势使重刑和死刑广泛适用,国家也一再“严打”,但是,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得到遏制,一定程度上反而陷入了罪刑对抗的局面。
而要化解这种对抗与冲突,必须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引导进行法制的改革。
刑法的谦抑性也越来越受到中国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
近几年,刑法理论界对谦抑性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还有许多有关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究。
在我国,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内容、根据、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仍在研究中,培植该价值的实践土壤也并不深厚。
笔者拟在探究刑法谦抑主义思想历史嬗变的基础上,试图廓清刑法谦抑性的本质与价值取向,寻求刑法谦抑性存续的法理和社会根基。
1.刑法谦抑性的内涵界定刑法的谦抑性不是刑法典中的概念,而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
从哲学的角度说,概念既是人类思维的语言形式,又是认识事物本质的成果。
人类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以概念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方式构成主体对客体的规定性把握;以概念的方式,将缤纷具象的世界摄入大脑,实现在思想中对世界的高度而抽象地囊括与分析。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谦抑性”概念进行历史性探源以及现实性的界定,以此作为探寻刑法谦抑性价值取向的出发点。
1.1观点综述谦抑,即有谦和、抑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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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免费浅议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均已确立并日渐完善,然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却仍然没有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为了实现法制统一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制度十分必要。
本文提出一些关于确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期丰富理论、促成立法。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精神利益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而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豍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愈加重视自己的精神权利。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均已确立并日渐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最初规定于民事法律中。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其体现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形式。
2021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也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支持直接物质损失赔偿,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不一。
在社会危害性低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而刑事法律中未予规定,于情不符,于理不合,不利于社会公平和法制统一。
很久以来人们一直期待立法会对精神损害予以支持,然而新刑诉法并未提及。
笔者认为支持精神损害制度在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利益方面显得日益迫切、必要。
二、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保障。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土壤中日益发展和完善,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加入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有制度上的保障,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次,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物质基础。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有利于实现法制统一我国民事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并不断完善,而刑事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予以否定。
这种立法造成了一种荒谬的境况:侵害人对受害人的精神权利造成轻微伤害时,需进行精神赔偿;但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则不需赔偿。
竖这样的规定导致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统一和协调各个法律部门,实现法制统一。
二有利于增加犯罪成本,减少犯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树立被告人的责任感,犯罪嫌疑人明确了犯罪行为将可能导致自己及家庭支付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受害人。
这种法律后果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犯罪成本分析”,使其在犯罪所取得的利益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从而放弃犯罪,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增强法律权威在犯罪行为中的物质损失往往难以弥补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损失,例如犯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没有造成什么实际物质损失,但是死亡的被害人可能是家庭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这种潜在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家庭来说极其重要。
如果法律不能予以保障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被害人家庭将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无益于法律权威的树立。
四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追诉犯罪的同时,附带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损害赔偿的从属性,所以相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国家权力,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受到弱化。
西方法谚称:“服刑是偿还国王之债,赔偿是偿还市民之债。
”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国家和法律对个人利益的维护,而非单纯强调“国家本位”的刑罚理念,兼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理念,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安宁稳定,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西方英美国家在刑事法律中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相对缺失。
我们可以吸收一些有益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在刑事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在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具体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确定原则等内容,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法律基础。
在立法活动中应当充分听取法律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重视立法技术,科学民主立法,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二在司法实践中规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及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身权及人格权的侵害承担的责任。
首先,这种责任相对于直接物质损失来说更加抽象,如何判断刑事被害人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也是一个问题;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很难界定,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等存在差异。
然而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一种民事诉讼,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案件范围、方式等可以适当参考适用民事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同特点确定。
1.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1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主体。
首先,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承受主体,其主观感受最为直接,所以是毫无争议的提起主体。
其次,一般来说精神利益损害都是侵犯人身权、人格权的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移,但是很多犯罪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从而破坏了被害人的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了家庭成员的亲属利益,所以应当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扩大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
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即单位,能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主体?不能,一般认为单位没有人格利益,不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主体。
但是刑法中规定了一些单位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时单位可能成为赔偿主体。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主体还应包括被害人抚养的人等。
2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刑事被告人。
另外,在替代责任形式的特殊侵权责任中,直接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丰此时,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及雇员致害的情形,由替代责任人承担。
3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在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犯罪中不乏毁坏特定纪念物品的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笔者认为特定纪念物品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第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由于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与物质损害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
如何作出一个适当的赔偿金数额,将很难予以评析,法律也无法确定统一的量化标准来处理赔偿数额。
豑所以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能够做出相对合理的判决;第二,公平合理原则。
在适用精神损失的金钱赔偿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该地区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等等,公平、合理地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第三,适度限制原则。
虽然各地情况存在差异,但是立法应当给予相应的参考标准,划分不同的赔偿标准的数额区间,供各地参考。
三设立被害人救助基金,给予国家或社会补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首先应当由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犯罪人被判处死亡或家庭状况不好而使被害人可能无法及时全额地拿到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时,为避免制度形同虚设,需要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行。
1.完善被害人救助基金针对那些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家庭经济情况不佳而无法赔偿受害人的犯罪者的案件,受害人可以向基金会申请金钱救助。
基金来源主要是被告人的财产的拍卖所得、罚金以及社会人士的捐助等等。
我国的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尚不完善,在救助金的确定和发放、资金来源等方面还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完善。
2.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保障人权已然成为国际共识,英美等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国家补偿政策。
我们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也急需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虽然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追诉并做出刑事惩罚,但是被害人可能被犯罪侵害而失去生活保障,国家可以通过民政部门或者设立专门委员会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情况进行审核决定发放补偿金。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我国保障人权的体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四程序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法既不支持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允许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在民事诉讼中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允许刑事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行使其进行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诉权时,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豒以此程序设置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总之,根据国际潮流以及我国法律的发展来看,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制度是大势所趋,符合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浅谈青少年犯罪预防论文摘要作为当代中国犯罪比例最大的青少年犯罪是近年来所有犯罪问题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性质恶化速度极快、类型也有所增加、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不断升级,其趋势让人担心。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论述:简介青少年犯罪的特点、现状以及趋势;简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包括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最后,重点论述青少年犯罪的三种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