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2—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xx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xx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将环境数据、政策法规、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媒体和利益相关方了解环境状况,参与环境治理和保护,进而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政府的责任感和环境管控的效果。
1. 环境数据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水质指标、土壤污染程度、生态监测数据等。
对于特定项目的环境数据,如水库水位、空气质量指数等,也要及时向公众公开,以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
2. 环境政策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环境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治理措施等信息。
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在环境领域的政策取向和决策方向,以便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环境项目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环境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结果、治理效果评估等。
公众可以了解到环境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行情况,提出监督和评价意见。
4. 环境事故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措施等。
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环境事故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5. 环境投诉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的环境投诉案件情况,包括投诉渠道、受理程序、处理结果等。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环境问题,了解到问题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6. 环境宣传公开: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宣传,向公众普及环境知识、环境法规和环境保护意识等。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和参与度。
环境信息公开的好处是多方面的。
首先,公众能够准确了解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环境和健康。
其次,媒体和利益相关方也能够及时掌握环境信息,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政府的环境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最后,环境信息公开还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信任关系。
然而,环境信息公开也面临一些挑战。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图文稿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NO 最近环境法律法规大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修正)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修正)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2010)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2010)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11)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4)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617-2011)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40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41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42 环境保护部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4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2015)4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4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47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48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49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5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5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5)52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5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15562.1-1995)54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56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57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2015)58 环境保护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2016)59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60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2014)6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6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6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66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67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68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6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7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7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72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7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7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7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7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7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79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1)8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修正)8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修正)8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8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85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2006)8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03)8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1)89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9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91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92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2010)9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2010)94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95 废弃固体化学品分类规范(GB/T 31857-2015)96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9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07-2011)9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99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14)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1)10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10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10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7-2007)10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2016)"10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10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10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10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1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1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114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 115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116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117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118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119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120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1999修订)12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1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123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2009)124 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 (2009)125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2009)126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的公告127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128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10)129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10)13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6修订)1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011)13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的决定(2013)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09)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修正)137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138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13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140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14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010)142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2010)14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144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2015)145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2016)146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2015)147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14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 (2010)14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3484-2009)150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7-2009)151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2009)15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15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修正)15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155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修正)1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2014)15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15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16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161 工伤保险条例 (2010修订)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6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164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65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6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35-2011)168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2010)16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1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修正)17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173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7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17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17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17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17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180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1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2013)18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183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2013)18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修订)18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87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18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89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19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修订)19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192 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2011)19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修订)19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1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13495.1-2015)196 消防安全工程总则 (GB/T 31592-2015)19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1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199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20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20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202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 3836.14-2014)203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204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2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修正)2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20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209 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2015)21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212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2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2015)21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2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2015)21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2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2015)2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2015)2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2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2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22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2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2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2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226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SN/T 4149-2015)227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4-2009)22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22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2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2011)231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 (GB17888.1~4-2008)232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则 (GB/T 15706-2012)233 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GB/T 16856-2015)234 机械安全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位(GB/T 19876-2012)235 机械安全固定式直梯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4-2014)236 机械安全工业楼梯、工作平台和通道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5-2014)237 机械安全机械安全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指南(GB/T 20850-2014)238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239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240 电气安全标志(GB/T 29481-2013)24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T 3047-2013)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243 特种设备目录(2014)244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24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修订)24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24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24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249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250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25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252 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 (2009)253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2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修正)25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 (2010)256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257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 25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2011)259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26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26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26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263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264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65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26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267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268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26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270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27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282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28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4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285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2007修订) 28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6修正)287 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 (2008)28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28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290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29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292 关于调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2010)293 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29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29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296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2010)297 高毒物品目录 (2003)29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修正)29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2011)3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2011)30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修正)30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2014)30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30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30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30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修正)308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3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2012)31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311 关于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3)312 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6)31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314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10)315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2010)316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2011)317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3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3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32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321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32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32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9部分(GB 30000.2~29-2013) 32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2004)325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337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613-2009)338 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8-2014)339 醛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9-2014)340 苯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90-2014)341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343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344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34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34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347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2014)348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349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2015)35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351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35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353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GB/T 5817-2009)3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35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3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35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GBZ/T 229.2-2010)3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 229.3-2010)35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36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36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69-2015)36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2007) 36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 2.2-2007)364 化学毒剂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32187-2015)365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 36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AQ/T 4276-2016)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修正)36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379 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 30041-2013)380 个体防护装备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22-2015)。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txt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4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最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文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在污染源信息公开方面,日常监管、企业排放和环评文件等信息最为关键。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目前,社会各届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冀环办〔2013〕371号),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我局制定了《邯郸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请市环保局各处室、事业单位按照目录分工,结合本局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参照执行。
附件:1、邯郸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2、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的通知(略)邯郸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6日附件1邯郸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及任务分工(第一批)一机构基本信息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1机构信息1机构职能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人事处2机构信息3领导成员及分工2机构管理4内设机构信息5直属事业单位信息二政策法规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环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7环境保护政府规章法规处4水污染防治政策8水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5大气污染防治政策9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监测处6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10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7城市环境保护政策11城市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处、污防处、监测处8工业污染防治政策12工业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处、污防处9总量控制政策13总量控制政策法规处、总量处10农村环保政策14农村环保政策法规处、自然处11土壤环境保护政策15土壤环保政策法规处、自然处、污防处12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16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法规处、自然处13核与辐射安全政策17核与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处、辐射处14环境经济政策18环境经济政策法规处15其他19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文件相关处室16行政复议信息20案件情况统计法规处、监察支队17环境行政处罚21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监察支队 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1.1被处罚者名称 1.2违法事实 1.3处罚依据 1.4处罚内容 1.5执行情况 2.限期改正决定 2.1当事人名称 2.2违法事实 2.3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2.4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2.5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2.6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2.7命令作出机关 2.8执行情况 3.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22行政强制决定书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2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件三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管理24建设项目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许可服务处监管处25建设项目审批信息26建设项目验收信息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1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29规划环评技术支持三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3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考核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许可服务处监管处四污染控制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2总量控制3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总量处 1.企业名称 2.企业地址 3.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3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33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3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35全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情况36全市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情况23环保模范城市信息37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污防处38环保模范城市管理办法39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结果40环保模范城市宣传报道24城考考核信息41城考考核内容42城考考核方法43城考考核结果44城考考核报告25排放标准型式核准45排放标准型式核准26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46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27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信息47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考核及实施的相关规定48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结果49国家环境友好宣传报道28污染防治50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51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1.企业名称 2.要求完成期限 3.咨询机构 4.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5.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6.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52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每年6月5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信息53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2.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3.进口废五金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5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5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 2.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56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28污染防治56 1.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四污染控制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8污染防治56 2.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污防处 3.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57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监察支队、污防处58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情况污防处59行业环保核查信息污防处 1.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 2.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 3.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五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29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6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然处61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62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63其他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业务64生态建设示范区情况(含生态工业园区)30区域生态环境保护65生态环境质量评价66全市生态功能区划67生态功能保护区31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68全市自然保护区情况32农村环保适用技术69农村环保适用技术33污染土壤修复70污染土壤修复技术34有机食品基地管理71有机食品基地评价标准72有机食品基地名录35生物安全管理73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74外来入侵物种环境安全管理75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36生物多样性保护76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规划77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查78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六核与辐射安全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信息79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管理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辐射处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结果 2.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变更8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环评结果及环评报告书简本8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结果8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83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38核与辐射安全投诉污染纠纷调查、处理信息84核与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信息七环境监察执法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9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85排污申报管理情况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察支队86季度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季度终了后45日内 1.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2.1被征收者名称39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86 2.2征收时段季度终了后45日内监察支队 2.3应缴数额七环境监察执法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39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86 2.4实缴数额季度终了后45日内监察支队 2.5征收机关 3.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40直接办理、承办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87电话投诉调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88来信来访89网上投诉41环境执法90挂牌督办案件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察支队 1.督办事项 2.整治要求 3.完成时限 4.督办部门 5.完成情况91执法信息92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93突发环境事件动态信息94生态环境监察试点信息9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数据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 1.企业名称 2.监控点名称 3.监测日期 4.流量 5.监测因子 6.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7.排放标准限值8.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监测站9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信息中心 1.企业名称 2.监控点名称 3.监测日期 4.流量 5.流速 6.监测项目名称7.折算浓度(日均值)8.标准限值9.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监测站97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信息中心42生态环境监察98农村环境监察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察支队99矿山环境监察100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43环境应急10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预案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102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10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10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10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106核与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辐射站八环境质量与监测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4环境质量与监测107邯郸市环境状况公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测站108邯郸市环境质量概要八环境质量与监测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5环境质量与监测109全市地表水水质月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监测站110全市重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111全市21个县(市、区)环境质量日报及实时监测数据112辐射环境监测年报113辐射环境监测季报11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 1.污染源名称 2.所在地 3.监测点位名称 4.监测日期 5.监测项目名称 6.监测项目浓度7.排放标准限值8.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11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1.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有关企业、监测站 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监测站 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信息至少在网站保存一年)116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九环境规划统计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6环境规划117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财处118专项环境保护规划119中长期环境规划120能力建设规划121水环境规划污防处122大气环境规划12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124生态环境规划自然处125农村环境保护规划126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辐射处47环境统计127邯郸市环境统计公报总量处128邯郸市环境统计年报129邯郸市环境状况公报监测站130城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污防处十环境科技标准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48环保科研项目管理信息131河北省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13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133水专项134其他项目49环境科普135环境科普50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审批136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乙级资质申请单位有关信息(公示)1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批准结果信息(公告)十环境科技标准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1环境保护标准信息138农村环保标准、技术规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规处139土壤环保标准、技术规范140水污染防治标准141大气污染防治标准142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标准143海洋环境保护标准144城市环境保护标准145工业污染防治标准146总量控制标准147核与辐射安全标准十一行政体制与人事管理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2行政体制与人事管理规章制度148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人事处149干部选拔任用规定150干部考核规定151干部监督规定152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关规定53干部考录153公务员考录、竞争上岗方案154公开选拔155人事任免54人力资源管理156干部培训157人力资源开发158行政表彰与管理159职称评定十二环境宣传教育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5环境新闻160新闻通稿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宣教中心161新闻发布信息162领导活动、领导讲话相关处室163重点工作部署相关处室56环境宣教164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性文件宣教中心165环境宣传166公众参与57业务培训167新闻环境记者培训168环境新闻宣传活动策划和组织其他公开时限要求责任处室58财务管理169部门预算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财处170“三公”经费预算信息——结束——。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1 次/半年 1 次/半年
两次监测的间 隔时间应不少 于 3 个月
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的任一物料中铀(钍)系单
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
第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需开展环境辐射监
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
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将上述企业纳入重
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
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
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述条款中所指超过 1 贝可/克(Bq/g),是指任一批次的原矿、
附件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规范伴生
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
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 辐射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 息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 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 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采 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下属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现场监测报告:环评文件和监测报告均为重要的环境公开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可在其自行维护的网站或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
(二)环境污染物排放信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对外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进行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口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维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四)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及环保投入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同时应当公开企业环保投入的情况。
三、公开方式(一)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维护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自行维护的网站,公开其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二)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平台应当由环保主管部门设立,并在网站上建立相关信息。
四、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的建立本办法所述的环境信息,都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权益保障的重要信息,信息公开的透明和公正性是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问题,应进行制度化建设。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重视信息公开,不得进行任何篡改和删减等行为。
五、信息公开的问责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办理相关问责程序,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原则、内容和公开和问责等三个部分组成。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xx公司。
3 管理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 环境信息公开内容
4.1基础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4.2排污信息: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4.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4.5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4.6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
4.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等。
4信息公开时间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年度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
6相关/支持性文件
6.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6.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5记录
参照环保部门下发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表(模板)
1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公需课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手打)
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一)单选题1.()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一个法制、公平、正义、诚信、有序的社会,可以把环境保护的理论和要求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带动环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A 科技创新B 法制建设×C 社会进步D 经济发展模式2。
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组织()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
A 专项行动B 春雷行动C 清零行动D 护卫蓝天行动3.()等部门规章的颁布,保障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A 《环境保护法》B 《刑法》C 《民法》D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4。
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关系的重要保障措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引导重污染企业公开环境信息B 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C 健全公众环境听证制度D 保障公众参与权与监督权5.今后一个时期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不包括()A 加快江河湖海水环境治理B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C 实施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D 加强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6。
国水和大气环境污染还十分突出,全国大江大河仍有近四分之一的监测断面超过()水体水质。
A III类B IV类C V类D劣V类7。
为了继续深化减排工作,国家加大了“三河三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下列不属于“三河”的是()A 黄河B 淮河C 海河D 辽河8。
为了继续深化减排工作,国家加大了“三河三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
下列不属于“三湖"的是()A 太湖B 巢湖C 滇池D 潘阳湖9。
实现2020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任务。
A 调整能源消费结构B 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C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制度D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10.为了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区域联防新机制,应继续完善()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重点区域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A 京津冀B 长三角×C 珠三角D 川渝?1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附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 4 —第八条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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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四月十一日主题词: 环保法规信息公开规章令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办公厅作为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机构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本部门各业务机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本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环保部门发布政府环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环保部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第一节公开的范围第十一条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环境信息:(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环保部门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环保部门对政府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节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下列企业环境信息:(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二)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三)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四)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五)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列入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名单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可以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下列奖励:(一)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二)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情况;(三)因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三)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