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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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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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论文4400字_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模板摘要:深入开展和全面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和时代召唤。

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欲寻求破解之道,本文认为需从树立新目标、探寻新路径和注重新成效等多维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进行创新性反思。

关键词: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不容乐观。

这是因为,虽然法学实践性教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引发学界广泛关注,也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研究和探索,但是,对于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因而导致理论研究相对匮乏滞后,实践亦裹足不前,陷入瓶颈。

现有的《刑法学》案例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教育、刑事法律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均因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质量参差不齐或成效不彰,亟待予以完善和发展。

同时,对于《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缺乏创新,具体表现为方法匮乏,举措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新时代对法学教育的新的需要和要求。

因此,对《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现状进行系统梳理和创新反思,就成为首当其冲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加强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是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刑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和积淀,我国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突出成绩。

但是,随着理论发展和实践变迁,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突出表现为:实践性教学滞后与虚置,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等等。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法学本科《刑法学》课程教学质量不高,学生专业基础理论掌握不够扎实,分析和解决刑事法律问题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因此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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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论文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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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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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最基本的保障,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作为基本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使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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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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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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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刑法的伦理问题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倍受关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篇1浅谈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一、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界定学界对于刑法功能的界定与分类有不同的观点:有侧重于对“功能”一词本身的界定,如将刑法的功能分为正功能、负功能与零功能;[1]有侧重于从刑法这一部门法性质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本质功能与非本质功能;[2]也有侧重于从刑法法律内容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为社会和谐防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维护社会成员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功能。

[3]通说认为,刑法的功能指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维持秩序功能、保护法益功能、保障人权功能三个方面。

[4](P5~6)本文在刑法的功能定义方面采通说,即刑法的功能指其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必须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实施来发挥,因此,要界定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除明晰刑法的功能概念之外,还必须明确刑法涉及廉政保障功能的条文范围。

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1个《决定》、8个《修正案》的规定,从广义上来看,涉及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和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此外,《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劵、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劵、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罪名都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

关于刑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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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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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类论文范文刑法论文范文3000字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之一,性犯罪作为一类有伤风化及妨碍社会秩序的一类刑事犯罪,无论古今中外,在刑法典中都始终存在着,区别仅在于规定处罚的范围及程度不同。

下文是WTT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类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类论文范文篇1试论中国食品监管的得失与破局《食品安全法》出台已过三年,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它确定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各自职能,并着力通过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以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缺位与越位的问题,从理论上构建了一套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体系。

然而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乃至“沈阳毒豆芽”事件相继发生,一而再/再而三得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使群众不禁对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众多学者也纷纷呼吁改革现有制度,建立垂直统一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填补监管空白,实现真正严密的无缝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选择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议事机构,协调食品卫生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六项职责,农业行政、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则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能。

正如政治学家所说的那样,一项制度的出现并非是凭空产生的,其自有社会环境、经济条件以及人事变迁的基础。

我国目前采取此项制度同样有其原因。

(一)历史惯性长期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便一直采取类似分段监管的模式,利用一个部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的一项环节。

譬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已有多年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处理相关问题专业能力驾轻就熟。

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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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量刑调研学生:乔世甲学号: 1201010015指导教师:马兰花职称:副教授院系:法学院专业班级: 12级普通班二○一六年月日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理论学习、实习实践以及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青海民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起探讨、工作的同学对本论文所做的任何奉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青海民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青海民族大学可以将毕业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目录论文题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量刑调研 (1)摘要 (4)关键字 (4)调研的目的及其意义 (4)调研的方法 (4)1: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和量刑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 (6)2:调研内容 (7)案例一: (8)案例二: (9)案例三: (10)3:调研成果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13)4:结语 (18)5参考文献 (18)6致谢 (18)摘要: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人在学习借鉴别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详细规定。

详细给大家介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和特点,以及量刑的法律依据。

让大家了解我国《刑法》是如何界定故意伤害罪的,以及在以下本人提出的问题上大家好有自己的看法。

刑法毕业论文例文-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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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例文-刑法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一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一般而言,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然也主要是折中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在大多数的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又表现为行为人之不作为与未能防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选择,离开了刑法的规定,则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难有定论,更不用奢谈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

刑法对因果关系的选择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将那些引起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将引起一般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当前,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取消了刑事类推制度,于是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刑法有规定的犯罪和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

正如有学者指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在于对所有的犯罪,它不可能都做出规定。

[1]对这类刑法上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其引起了极严重的危害结果,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对此亦无能为力。

此时该行为有立法予以犯罪化的必要,但毕竟不能就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于该类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它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就不应该称之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然刑事立法对此是否应予以犯罪化,有研究的必要。

因此,有学者指出,刑法因果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其法律性,具体含义是:第一,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刑法的性质,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二,刑法对这种因果关系进行了选择,由此确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1]这也充分说明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离不开刑法的规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毕业论文参考网整理论文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

由此前提出发,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在于以下三点。

首先,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作为原因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

如果将人的一切实行行为均纳入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实质上也是以最广义的行为概念取代狭义行为即危害行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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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

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1.2.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

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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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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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明确规定。

自首制度,是有关自首的条款的统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出于惩罚与预防犯罪、司法机关的利益衡量及教育犯罪人重新做人的双重考虑。

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自首制度,想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来最大程度地遏制犯罪,从而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要宽严适当,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注重宽与严的协调统一。

对严重刑事犯罪中的自首行为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应当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宽惩处,这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我国刑法在实施自首从宽的原则时,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的功利效果,而且还实现了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自愿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刑事责任。

由自首的本质及由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险性强弱的特征出发,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并确定了自首从宽的原则。

1.2研究意义1.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我国制定的如累犯从重,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等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均是以该政策为指导。

我国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自首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而且能发挥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作用。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犯罪人甩掉思想包袱,通过自首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从此不再危害社会。

国家因为犯罪人的自首而及时的审结案件,尽早地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投入,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有持续的痛苦和不安全感,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最终协调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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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行业中不断完善》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

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

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

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

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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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的不全面等各种问题。

本文分别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与方法、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分析了刑法条款的适用方法,有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群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能够不断向前发展的基本指标。

近些年来,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断挑战着社会公众的底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促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20XX年,我国刑法修订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和增补,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从整体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的研究寥寥无儿,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详细阐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群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定义与概念,有些法律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因为过失或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一些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检验检疫、认证、销售等各种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故意或过失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人身伤害。

在我国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非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等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总称。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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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

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

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规范化实证研究引言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

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

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

刑法毕业论文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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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8000字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内容摘要: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

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绝对的报应刑论相对的报应刑论新报应刑论刑罚目的量刑基准在刑罚目的的演进过程中,报应刑论一度占据了理论高地,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根据社会发展和刑事政策对其进行新的诠释。

晚近德、日报应刑论在从绝对走向相对的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前提:量刑基准的含义量刑基准是指导量刑情节适用的一般性原理或方法,属于量刑论的核心内容。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倾向于从广义上界定量刑基准。

例如,德国学者彼得斯揭示了作为分析量刑过程各种要素:(1)评价的基础;(2)评价的观点;(3)评价的基准。

在此,(1)意味着刑罚目的,(2)是发现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观点,(3)决定同样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评价方向和重要性。

〔1〕日本学者大谷实也主张:“关于刑的量定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寻求其基准,也就是说,是在以什么为考虑的对象、应当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刑的量定这点上。

这个问题与刑罚论互为表里,尽管取决于如何把握刑罚的本质、目的而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研究,但由于将刑罚的本质置于报应,刑罚应当实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因此,与此有关的全部事项都成为考虑的对象。

刑法论文-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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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篇一: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

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欺骗性取证刑事诉讼法合法性评价法律原则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常见现象,是指司法人员采用制造与传递虚假信息的方法进行信息的操纵与扭曲,意图使被取证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作出非本真性判断与选择的取证行为。

〔1 〕欺骗性取证固然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价值,但是也易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因为欺骗性取证而产生的错案,相对于刑讯逼供所引发的错案,更难以被发现与纠正。

如何对司法人员所实施的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进行合法性评价,是困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与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部分内容(下文将此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法律规范所用的关键术语是“严禁”,如果依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就不能给欺骗性取证的合法存在留下足够空间,这无法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所需,亦与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背离。

为此,较多的学者着重从质疑的角度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事实上已将其予以否定或架空。

笔者认为,旨在否定或架空《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应对方式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应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成对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原则,从而为分析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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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正犯、片面共犯及继承共犯——案例刑法之共同犯罪一例摘要共同犯罪理论有几个概念需要厘清:同时犯是“不约而同,不意相逢”,相邻正犯是“彼伏此起,各行其是”,片面共犯是“一厢情愿、暗中使绊”,继承共犯是“雪上加霜、伤口撒盐”。

在几个行为人导致一个伤害结果,但又无法查清伤害结果与伤害行为的对应关系的场合,如果不按照犯罪定性处罚,将会直接导致有犯罪事实却无刑事责任人的尴尬局面,放纵犯罪;但同时,如果简单地沿用一般共犯的理论,势必导致“全有”或“全无”的忽高忽低的不确定局面。

倘若引进继承共犯的理论,后行为人明知受害人业已受到身体侵害,虽不知之前伤害到何种程度,但其意识到并利用了前行为造成的被害人反抗力减弱、业已受伤的情状,在先前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的基础上继续侵害,最终导致伤害后果,构成继承共犯,令其对先前行为人侵害结果与自己后行为侵害后果也即整体危害后果一体负责(不过要比照事先与事中参与的一般共犯酌定从轻——毕竟不是参与,而是继承),既使得行为人咎由自取,也使得被害人求助有门,对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有两利而无一害。

关键词同时犯相邻正犯片面共犯继承共犯犯意沟通在场一、基本理念——行为主义与个体责任刑罚实行“行为主义”原则,可谓“无行为,则无责任”。

此处之行为,一般而言指自己之单独行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只是因自己单独之行为被归责。

行为人也会因为通过他人的行为(有意利用他人行为)被归责(构成间接正犯),行为人更会因为自己与他人行为的结合(共同犯罪)被归责(构成共犯)——后者比前者并不少见。

在单独直接正犯的场合,因为事实情况的简单,行为往往可以直观、形象地把握;但在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事实状况的错综复杂、行为的间接,要求我们不得不曲折迂回地——从而常常概念性地、观念性地把握。

鉴于其非直观性、非形象性,非经细致地分析、严密地推理、充分地论证、反复地考量,难以确证、无法确信。

作为刑事司法人员,因而在共同犯罪案件办理中,负有比一般案件较重的分析、论证责任。

具体到共同犯罪案件类型,诸如相邻正犯、片面共犯、继承共犯及片面继承共犯等不仅概念本身冷僻生硬更是在实践中常常纠缠在一起,使得实务部门人员的分析论证任务更为繁重。

有鉴于此,兹举共同犯罪案件一例,以作研习,惟期学用相长、互益共进。

二、具体事例——复数原因与单一结果2005年6月的一天,某干洗店老板林某见店门口有人在摆摊卖水果,影响了自己做生意,就与卖水果的商贩陈某理论,二人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扭打。

期间,林某抓住陈某朝其腰腹部猛打,陈某欲拿削瓜刀进行反击,被林某挥手格开,刀子飞出去后刚好刺伤了站在一旁看热闹的郑某的脚。

被误伤的郑某大为恼怒,归咎于陈某,上前揪住陈某的衣襟,朝陈某的腰腹部拳打脚踢。

林某见郑某殴打陈某,就闪到一旁观看。

被害人陈某因遭击打致右肾破裂并切除。

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其伤势程度为重伤。

但无法确定是林某还是郑某的击打行为或者二人共同殴打行为导致陈某重伤的后果。

三、分歧意见——单独犯罪抑或共同犯罪?关于本案的认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片面共犯。

理由是:本案中,林某实施殴打行为在前,郑某实施殴打行为在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林某对郑某参与殴打行为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但郑某在明知林某已实施殴打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殴打陈某,郑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郑某实施的殴打行为与林某的殴打行为互为一体,共同导致陈某重伤后果的发生,两行为人的行为对重伤后果都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的性质属于片面共同犯罪。

对于片面共犯的处理,刑法上通常的方法是:对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以单独犯罪定罪处罚,对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

因此,本案中的林某属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应以其单个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性质,但由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究竟是否系林某的殴打行为所致尚无法查清,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至于郑某,属于片面共犯中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方,应对全案负责,应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相邻正犯。

理由是:所谓相邻正犯,是指几个行为人在没有共同犯罪决定的情况下共同导致了一个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也就是几个人在主、客观都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同时或先后针对同一犯罪对象故意实施某种相同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林某和郑某事先没有共同的预谋,且互不认识,分别基于不同的动机,林某是因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而动手打人,而郑某则是因为被陈某的削瓜刀误伤而殴打陈某,两人先后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共同导致陈某重伤的后果,符合“相邻正犯”的刑法理论。

对于相邻正犯,刑法上的处理方法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按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林某和郑某分别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应对各自的行为负责,但对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究竟系何人所为已经无法查清,导致了两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无法区分,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追究林某和郑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林某和郑某应作为共同正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共同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有明示,如果行为人之间有默示的犯意联络,也仍然属于共同故意犯罪。

从本案事实来看,虽然林某和郑某的犯罪动机和犯意产生不同,事先也没有预谋,但当郑某冲上去殴打陈某之际,林某和郑某还是存在着犯意的联络,属于临时犯意沟通或称事中犯意联络。

首先,郑某是在明知林某正在殴打被害人的情况下,参与殴打被害人的,具有共同的故意。

其次,林某对郑某参与殴打的行为也是明知的,在明知郑某也一起参与殴打被害人的情况下,没有予以制止,而是持赞同的心理态度,通过放任的方式达成默契,具有明显的犯意沟通。

因此,林某和郑某在主观上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又具有共同的行为,共同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应以共同故意伤害(重伤)罪对林某和郑某定罪处罚。

四、理论前提——双方共犯与片面共犯本案涉及到复数人犯罪的几个典型行为类型。

一是同时犯。

同时犯,是指复数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在没有犯意沟通的情况下,出于不同的动机从而也往往出于不同的罪过内容,对同一对象实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导致构成犯罪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类型。

同时犯正如其命名,因行为时间的重合而成立,从而具有偶然性。

这种时间上的重合,仅仅是一种巧合,并非行为人有意为之,从而具有客观性。

行为的同时性,因为并非有意的联合,从而具有行为单独性。

进一步,行为人即使察觉另有他人同时实施危害行为,亦无利用他人行为创造的有利条件加功于他人行为的意思,从而具有结果追求的单方性。

发生的偶然性(非计划性)、原因的客观性、行为实施的单独性、结果追求的单方性,与共同犯罪的发生的计划性、原因的主观性、行为实施的共同性、结果追求的共同性恰成对照,兹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实施枪击,各自造成致命伤,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单独犯。

做一个形象的比喻,同时犯是“不约而同,不意相逢”。

二是相邻正犯。

相邻正犯,是指复数行为人在前后相接的时间段,在没有犯意沟通的情况下,出于不同的动机从而也往往出于不同的罪过内容,对同一对象实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类型。

相邻正犯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彼此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只是数个互不相关的单个行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场所偶然的组合。

相邻正犯与同时犯除了时间上并非同一而是相继之外,并无二致。

鉴于其发生的非计划性、原因的客观性、行为实施的单独性、结果追求的单方性,与共同犯罪的发生的计划性、原因的主观性、行为实施的共同性、结果追求的共同性恰成对照,兹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在同一时间对同一对象实施枪击,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邻正犯的典型事例是:甲出于伤害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使乙受伤倒地。

甲扬长而去,其后路过的丙发现乙受伤在地,拿走乙跌落在地上的名贵手表。

甲构成故意伤害的单独犯,乙因无互通也无片面的共同犯意与行为,构成盗窃罪(既不构成故意伤害,也不进而构成抢劫)。

做一个形象的比喻,相邻正犯是“彼伏此起,各行其是”。

三是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复数行为人犯罪的场合,在同一时间,在没有犯意沟通的情况下,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对他行为人暗中相助,单方面加功于他人行为,对同一对象实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类型。

片面共犯介于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之间,其中构成片面共犯的一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并追求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危害行为(通常是帮助行为)导致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构成片面共犯的一方,主观上并未认识到有他人与自己一起实施危害行为,想反,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自己单独行为的结果。

片面共犯一方,存在意思的共同性、行为的结合性(虽然只是单方面),具备共犯的本质特征,构成共犯,按共犯的原理(目前流行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归责;片面共犯的相对方,因为意思与行为的单独性,不构成共犯,仍按单独犯归责。

片面共犯罪典型的例子是:甲欲杀乙,乙逃跑,甲追赶。

丙见状,出于杀人故意,在路上设置障碍物或采取其他办法,阻止或迟滞乙逃跑。

甲追上乙,将乙杀害。

在此场合,甲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的片面共犯。

做一个形象比喻,片面共犯就是“一厢情愿、暗中使绊”。

四是继承共犯。

通常的定义,继承共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单独或者帮助先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的犯罪人。

通说认为,继承共犯,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先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之后才介入进来,换言之,后行为人参与的只是犯罪的目的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后一犯罪。

后行为人对目的行为和后一犯罪的参与,既可以是参与实施,也可以是只为先行为人提供帮助。

为先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既可以为先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提供辅助行为,如夜间为抢劫犯照亮、放哨等等;也可以为先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提供犯罪工具。

其二,后行为人在参与犯罪之前或同时必须与先行为人具有犯罪意思的沟通。

所谓犯罪的意思沟通,就是进行共同犯罪的数行为人彼此都明白要实施什么行为达到什么目的,而且彼此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

与普通的共同犯罪一样,继承性共同犯罪的意思沟通,也存在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双方的相互沟通,一种是单方的片面沟通。

其三,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的意思沟通也必须发生在先行为人将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实施完毕之后。

如果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的意思沟通发生在先行为人犯罪手段行为或者结合犯的前一犯罪实施完毕之前,后行为人就不是继承性共犯,而是一般的共犯。

例如,甲以抢劫的意思正对乙实行暴力之际,丙以共同的意思参与进来,与甲一起对乙实施暴力,并共同完成对乙的抢劫,甲就不是继承性共犯,而是一般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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