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刑法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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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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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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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的范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论文的范文篇1浅谈网络诈骗刑法规制摘要:近年来,网络诈骗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从中国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来看,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年至1996年为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97年至今为网络诈骗的规制和立法完善时期。
中国对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呈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犯罪主体扩充化、非纯正数额犯趋势化的特点。
未来中国预防和规制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注重技术防护和刑法规制相协调、多种社会调控手段相结合、完善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法规制;立法沿革;立法特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快速发展,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损害。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诈骗行为随时可能发生。
根据《2014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网络购物经历的网民曾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网购遇骗网民的规模达6169万,超过39.7%的网民损失额度超过500万,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1]面对这样的事实,如何既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碍网络技术的发展,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49年-1996年:无网络诈骗立法时期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一个现代科技比较落后的国家,各方面的资源几乎都是空白的,在计算机网络方面更是没有一点基础,平常百姓对现代化的网络几乎是没有概念的。
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互联网才开始发展。
中国最早的网络是在1994年由中国邮电部投资建设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其目的是为中国公众用户提供INTERNET的各种服务,推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而且个人电脑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进入中国,2000年后才开始普及。
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学年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的意志,规定哪些⾏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当代,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价值,特别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新时期、社会结构深化调整的重要阶段,对刑法谦抑性与价值进⾏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刑法谦抑性相关价值的顺利实现。
从刑法的宽容性和有限性⾓度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进⾏了解读,研究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进⽽提出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价值分析 引⾔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段之⼀。
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其内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也会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适应性的调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盲⽬的范围扩⼤或相对弱化。
刑法谦抑性的调整与改⾰,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的管理为中⼼。
同时应保证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维护社会利益、保护个⼈基本权益等⽅⾯的最⼤发挥为前提。
刑法最为法律的终极制裁措施,其⾃⾝的谦抑性不仅能够保证刑法本⾝的社会管理意义,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科学化和⼈性化发展。
⼀、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 1、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内涵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特质。
刑法的宽容性应从⼈道主义视⾓对其进⾏理解,宽容⼀词的含义能够最⼤化的释放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旨,并通过法律实践过程来呈现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
宽容性并⾮是⽤刑法制裁措施的轻重来进⾏衡量,其主要体现在刑法制裁的⽬的性上。
法律是社会对个⼈实施管理的措施,在⽤刑法对违法者进⾏法律制裁的时候,刑法的宽容性能够调整社会与个⼈之间的关系。
所以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就是对社会与个⼈之间关系的把握。
通过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与运⽤,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法律的根本价值———平衡社会与个⼈之间⽭盾性,保证社会公正性基础上最⼤化维护个⼈的权益。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
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
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刑法的伦理问题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历来倍受关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专业专科毕业论文篇1浅谈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一、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界定学界对于刑法功能的界定与分类有不同的观点:有侧重于对“功能”一词本身的界定,如将刑法的功能分为正功能、负功能与零功能;[1]有侧重于从刑法这一部门法性质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本质功能与非本质功能;[2]也有侧重于从刑法法律内容的角度进行界定,如将刑法功能分为为社会和谐防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社会经济利益、维护社会成员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功能。
[3]通说认为,刑法的功能指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维持秩序功能、保护法益功能、保障人权功能三个方面。
[4](P5~6)本文在刑法的功能定义方面采通说,即刑法的功能指其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必须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实施来发挥,因此,要界定刑法的廉政保障功能,除明晰刑法的功能概念之外,还必须明确刑法涉及廉政保障功能的条文范围。
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1个《决定》、8个《修正案》的规定,从广义上来看,涉及刑法廉政保障功能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第8章贪污贿赂罪、第9章渎职罪和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此外,《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3章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劵、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劵、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洗钱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罪名都属于腐败犯罪的范畴。
关于刑法的论文
关于刑法的论⽂刑法解释是刑法学⽅法论中⼀个重要的部分,也是刑法学⽅法论的⼀个主要研究对象.对于何为法律解释,梁彗星先⽣在研究德国民法解释学时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种⽅法论,认为法学⽅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的⽅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意语。
关于刑法的论⽂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并引起了⼈们的⼴泛关注。
因此,⽴法者以及司法者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从⽽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鉴于此,下⽂针对刑法谦抑性价值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进⾏论述,并分析了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我国社会问题中的体现,以供相关⼯作者参考。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法原则刑事政策犯罪 引⾔ 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原则在防⽌冤假错案、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
为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相关⽴法者以及司法者需要对刑法谦抑性的涵义进⾏辨析,对其理论基础进⾏明确,并发现该原则适⽤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契合 刑法的谦抑性是⼀种刑法理念,虽然在刑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其也贯穿于刑法的全部,⽽不是只是适⽤于刑法中的某个部分。
1.1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契合。
我国刑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犯罪⾏为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应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犯罪⾏为不属于法律明⽂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进⾏定罪处刑。
通俗地来讲,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其实是指公民、法⼈的某种⾏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处以何种刑法,都必须有法律的明⽂规定,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
如果该⾏为不涉及刑法中的某⼀条例,则不能够对该⾏为进⾏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能够在很⼤程度上维护法⼈以及公民的切⾝利益。
该原则既不涉及类推,更不允许进⾏法外定罪,这也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所在。
1.2 刑法谦抑性价值与我国刑法法律⾯前⼈⼈平等基本原则契合。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
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1.2.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
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篇1论我国死刑的改革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
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
[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
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
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
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
[2]直到2022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2022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
相关立法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
[3]2022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
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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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毕业论文优秀范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明确规定。
自首制度,是有关自首的条款的统称,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出于惩罚与预防犯罪、司法机关的利益衡量及教育犯罪人重新做人的双重考虑。
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适用自首制度,想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来最大程度地遏制犯罪,从而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要宽严适当,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注重宽与严的协调统一。
对严重刑事犯罪中的自首行为也要依法予以考虑,应当法网严密、刑罚严厉、执法严肃,坚持从宽惩处,这既维护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表明我国刑法在实施自首从宽的原则时,不仅实现了惩罚犯罪的功利效果,而且还实现了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自愿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刑事责任。
由自首的本质及由其所反映的自首犯人身危险性强弱的特征出发,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并确定了自首从宽的原则。
1.2研究意义1.有助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我国制定的如累犯从重,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等一系列的刑罚制度均是以该政策为指导。
我国刑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自首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贯彻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而且能发挥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作用。
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犯罪人甩掉思想包袱,通过自首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从此不再危害社会。
国家因为犯罪人的自首而及时的审结案件,尽早地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投入,被害人受害后往往会有持续的痛苦和不安全感,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可以减轻被害人的痛苦,最终协调国家、犯罪人、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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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范文正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旨在保护个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自卫权利。
然而,正当防卫的界定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旨在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并分析其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二、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的行为。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适应。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问题1. 不法侵害的界定: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且具有紧迫性。
对于潜在的或已经结束的侵害,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
2. 防卫行为的合理性: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不能过度。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理,需要综合考虑防卫人的心理状态、防卫手段、防卫结果等因素。
3. 防卫过当的问题:当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具体探讨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案例包括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财产保护中的正当防卫等,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界限和适用标准。
五、结论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复杂且重要的制度,其正确适用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和适用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提高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准确把握,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张明楷. 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2020(3).[3] 李勇.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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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刑法是与人的性命深切相关的唯一法律,它对于正义的渴求相对于其他法律自然更加强烈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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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一:风险社会下刑法治理研究[摘要]我们经常处于各种风险之中,这种风险不仅来自自然界,更多的来自人类自己。
恐怖主义、分裂势力等,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
它多表现为跨国性,涉及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是这种风险的受害者。
在全球化背景下,刑法变成管理这种不安全性风险的控制工具。
文章从研究风险社会本身的特点出发,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进行一些探索性思考,以期对这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一、风险社会的涵义1.国内外对风险社会的研究1986年,德国慕尼黑大学哲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教授出版了《风险社会———走向新的现代性》,第一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
此后,各国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这一问题,我国学者也在研究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具体成果。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贝克研究这一问题的背景,弄清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本源。
2.风险社会理论提出的背景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贝克的理论也不例外。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1点24分,前苏联的乌克兰共和国切尔诺贝利核能发电厂4号反应堆发生严重泄漏及爆炸事故,导致30人当场死亡,上万人由于放射性物质的长期影响而致命或患重病。
这次灾难所释放出的辐射线剂量是广岛原子弹的400倍以上,至今仍有被辐射影响而导致畸形胎儿的出生,因事故而直接或间接死亡的人数难以估计。
不仅如此,大约还有1650平方千米的土地被辐射,后续的爆炸引发大火并散发出大量高辐射物质到大气层中,涵盖了大面积区域,包括前苏联的西部地区、东欧地区、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半岛,其中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受污染最为严重。
这次灾难是人类利用核能发电以来最大的一次灾难。
当时核电普遍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科技发达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象征,世界上拥有核电站的也仅限于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
刑法学相关毕业论文
篇一《论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行业中不断完善》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
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
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
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
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
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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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从三方面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完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刑法本科论文
刑法本科论文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之根本追求则在于使国民利益免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无故干预、防止被告人特定利益遭受刑事司法权力的过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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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本科论文范文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困境及出路[摘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仍难解对诉讼欺诈刑法规制乏力之难题。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罪名混乱是关键性问题。
建议将“虚假诉讼罪”罪状中的“捏造的事实”和“提起诉讼”作扩大解释,修改其罪量要件;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的“指使他人作伪证”作扩大解释;或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到其他诉讼程序。
在司法上采取类别化的适用规则,以客体内容作为主要划分标准,有区别地运用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才能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诉讼欺诈罪名适用混乱之困境。
[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不断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新罪名,但实践中行为人因诉讼欺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不多。
这与大量存在的诉讼欺诈现象不太相称,缘于何故?如何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有效规制?新增的“虚假诉讼罪”立法如何才能真正发挥规制效用?都是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诉讼欺诈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困境“诉讼欺诈”并非立法用语,在我国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概念表述。
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称谓和范围一直认识不一,常常将“诉讼欺诈”与“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近似概念相混淆。
本文所论述的“诉讼欺诈”包括所有在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以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决或执行的行为。
即,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在提起或进行诉讼过程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或意思表示,或向人民法院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的不全面等各种问题。
本文分别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与方法、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分析了刑法条款的适用方法,有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群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能够不断向前发展的基本指标。
近些年来,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断挑战着社会公众的底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促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20XX年,我国刑法修订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和增补,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从整体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的研究寥寥无儿,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详细阐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群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定义与概念,有些法律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因为过失或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一些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检验检疫、认证、销售等各种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故意或过失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人身伤害。
在我国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非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等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总称。
刑法论文-最新范文
刑法论文篇一:刑法毕业论文范文《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
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欺骗性取证刑事诉讼法合法性评价法律原则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常见现象,是指司法人员采用制造与传递虚假信息的方法进行信息的操纵与扭曲,意图使被取证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以及作出非本真性判断与选择的取证行为。
〔1 〕欺骗性取证固然具有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价值,但是也易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因为欺骗性取证而产生的错案,相对于刑讯逼供所引发的错案,更难以被发现与纠正。
如何对司法人员所实施的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进行合法性评价,是困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与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部分内容(下文将此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第50条),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法律规范所用的关键术语是“严禁”,如果依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就不能给欺骗性取证的合法存在留下足够空间,这无法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所需,亦与司法实践有着较大的背离。
为此,较多的学者着重从质疑的角度来解释《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事实上已将其予以否定或架空。
笔者认为,旨在否定或架空《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应对方式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应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成对司法人员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原则,从而为分析具体的欺骗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奠定基础。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例本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例本刑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认识刑法,是两个恼人不休的问题。
犯罪是什么以及对犯罪该如何处分与人性有密切关系。
下文是为大家的关于刑法方面毕业论文例本的内容,欢送大家阅读参考!浅析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论文摘要盗窃犯罪在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具有发罪率较高的特点,这也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一件事。
而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界和刑法界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
主要原因是对于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与否,不仅涉及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平安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定不定罪、处不处分的重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认识和探讨,对公正公平的判断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意义重大。
本文从简介刑事盗窃罪未遂与既遂标准的学说入手,进而详细阐述刑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理论,最后就针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盗窃既遂未遂认定标准的完善做出一点的奉献。
论文关键词刑事盗窃既遂标准未遂标准一、简介刑事盗窃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说从刑法理界和司法理论界的观点来看,所谓盗窃罪是指通过一次或屡次秘密窃取较大数额的公私物品来到达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盗窃犯罪作为案发率最高的犯罪形式之一,不仅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财产和人类私有财产的平安,而且还对社会的治安和谐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从刑事盗窃行为本身来看,其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在对其认定和判断的标准上具有一定的难度,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导致我国在对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例如接触说、移动说,又如失控说、控制说等。
也正是由于这种理论上存在的分歧,给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困惑。
因此,如何正确的认定和判断刑事盗窃既未遂,对开展我国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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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例文从绝对到相对:晚近德、日报应刑论中量刑基准的变迁及其启示内容摘要: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
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标准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标准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标准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效劳,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关键词:绝对的报应刑论相对的报应刑论新报应刑论刑罚目的量刑基准在刑罚目的的演进过程中,报应刑论一度占据了理论高地,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学者根据社会开展和刑事政策对其进行新的诠释。
晚近德、日报应刑论在从绝对走向相对的过程中,呈现出新的开展态势,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标准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一、前提:量刑基准的含义量刑基准是指导量刑情节适用的一般性原理或方法,属于量刑论的核心内容。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倾向于从广义上界定量刑基准。
例如,德国学者彼得斯揭示了作为分析量刑过程各种要素:〔1〕评价的根底;〔2〕评价的观点;〔3〕评价的基准。
在此,〔1〕意味着刑罚目的,〔2〕是发现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观点,〔3〕决定同样从各个刑罚目的推导出的量刑情节的评价方向和重要性。
〔1〕日本学者大谷实也主张:“关于刑的量定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寻求其基准,也就是说,是在以什么为考虑的对象、应当根据什么原那么进行刑的量定这点上。
这个问题与刑罚论互为表里,尽管取决于如何把握刑罚的本质、目的而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研究,但由于将刑罚的本质置于报应,刑罚应当实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因此,与此有关的全部事项都成为考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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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_刑法学年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学年论文4700字(一):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要:知识产权侵权是对文化产业的重大伤害,知识产权犯罪是对文化产业的致命打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为了确保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采取严密刑事法网、降低入罪标准、扩大打击范围、健全刑事罚金刑等相关举措,以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尤其是在该体系中要重点介入刑法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创意,刑法保护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的拉动力与新的增长要素。
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无法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约而孤立存在。
当今世界,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单靠民法、行政法已无法保障其健康发展。
刑法作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法的最后保障,其保障效果却没有发挥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针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构成及其类型化特点,不断完善刑事立法及其解释,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1.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所谓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是指发生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根据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民事权益,前述权益与其他民事权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表现在专有性与体系开放性、时限性与地域性等方面。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益遭受重大损害以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便需要启动刑法保护,以打击该种犯罪。
1.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1.2.1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法益。
国家有根据罪名所在刑法典的体系地位来确定其保护法益的传统。
据此,知识产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复杂法益,既包括国家关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秩序,也包括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人所持有的知识产权。
[1]当然这一复杂法益的内容处于不同的层次,刑法分则各条该罪所保护的是最为直接的具体罪名的法益,其所在节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节所在章罪名的法益也会随机因蝴蝶效应而紧密联系在一起。
1.2.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类型。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类型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该类犯罪要求必须违法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具有行政违法前提性,如果没有违法国家规定,即不构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第二,实施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如果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在此情形下又发生纠纷,也就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三,该类犯罪是侵害犯,要求具有一定的情节或者达到一定数额,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也就是说该罪是数额犯、情节犯,也是结果犯。
2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义当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各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侵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影响和破坏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侵权现象在国际上也跨地区、跨国界的时有发生。
因此,必须建立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且在该体系中介入刑法的保护,用刑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
2.1采取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具有严厉性、权威性和终极调控性,作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有效手段已被载入了国际公约,世界范围内逐步达成共识并普遍采用刑法手段作为惩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最后保障。
[2]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市场一体化,人们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法制趋同”的意义所在。
2.2采取刑法保护可以增加犯罪成本,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逐年呈上升趋势,这既与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有关,也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密切关联。
任何一项原创文化产业的开发动则就需有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投资,一个特色文化产业品牌需要付出几代人的努力和汗水,而侵权行为人却只需几月甚至几天之内就可以窃取其成果。
这种投机的高收益性使一些侵权行为人为窃取最大利润铤而走险,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和竞争的混乱无序。
在该领域有效地实施刑法,可以增强打击力度,增加犯罪成本,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3采取刑法保护可以实现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保护文化产业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刑法的保护功能就体现在通过刑法打击该领域的严重侵权犯罪行为。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功能与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功能共同结成一道相互依存的法律保护网。
刑罚作为国家强制力,是该领域其他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和最后屏障。
若无这道保障,其他法律将形同虚设。
3英、美、日等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借鉴与启示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文化创意产业”及其发展战略的国家,退出欧盟前其市场份额一直是欧盟各国的领头羊。
早在1997年就成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第二年就发布《英国创意产业纲领文件》,明确提出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面向21世纪的主要发展动力和支柱产业。
进入21世纪,英国针对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等领域,注重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相继出台多项相应的产业数字化发展政策,积极推动报纸、图书馆、剧场、教育等多方面的数字化发展,促进其数字化、产业化升级。
同时,借助通信和网络技术,搭建数字化平台,打造链接不同界域的“虚拟化集聚区”,实现数字化的高端整合,使其成为极具“文化创意”特色的大英帝国模式。
为此,英国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993年专门成立了专利地方民事法院,出台《彩票法》,199 6年出台新的《电影法》《广播电视法》《著作权法》等,2001年制定《文化與创新:未来10年的规划》,提出整合性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专门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保证了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持续不断的繁荣。
出台特殊优惠政策广开渠道支持公民个人投资文化产业,突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文化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利用各类优惠政策推动公私合作。
建立国家财政支持机制,资助公益性文创项目、中小型文创企业和文化产品研发、制作等环节。
政府支持建立完善的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支持体系,在高校或研究机构建立创意人才培训基地,引导研究生等高级人才将学习研究与创业相结合,同时加强创意专业人才尤其是青少年艺术创意人才的培养,引进国际资本和创意企业以促进各国人才交流与合作,吸引世界文化创意英才汇集英国。
4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我国虽已基本形成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不足和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五种知识产权的犯罪,一般采用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方法来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
虽然说侵犯知识产权罪进入立法并且单独成节写入1997刑法,并且自1997刑法修订以来已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三个司法解释,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制史上的巨大进步。
但是,一方面1979刑法并未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另一方面自1997刑法修订以来已经有10个刑法修正案,而这些修正案并未有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正,这与逐年增加的海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形势不相符,已经不能满足现行应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尤其是在立法模式、立法价值取向、刑法保护范围、罚金刑运用等方面涌现出不少问题。
5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为了更好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为了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民事保护、行政保护不足以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时,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需要针对前述所列之不足进行完善。
5.1转变立法价值取向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在社会中所占比重正在不断增加,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且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并不清晰,真正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少之又少。
知识产权也是现代企业参与竞争的一种重要竞争优势,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地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会很容易对自身造成巨大的損失,缺乏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
5.2采取更加灵活的立法模式针对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全部规定在刑法典中,而且关于这类保护的修改与补充都是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进行,并没有采取其他立法行为的现状,理论界提出了两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一是集中立法制定专门法典;二是制定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
所谓集中立法制定专门法典,是指以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将这些法律整合集中在同一部法典之中,如可以取名为知识产权法。
在这部法典中,将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统一起来,既可以避免出现民事保护、行政保护需要刑事保护来托底,但是刑法未有规制的现象,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在刑法典规制、修改与完善时间过缓的问题。
5.4完善执法部门协作机制产权保护涉及部门多,分工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中管理执行困难,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并不合理。
因此在部分的侵权案件中,由于主管部门不明确,审查案件时对犯罪内容不能进行严格的调查,最后往往是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采取罚金等方式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针对这样的情况,首先各部门要理清职责边界,建立各部门之间更加连贯的管理机制,逐渐界定出双方的职责边界,细化明确相关的职责;建立具体的案件移送制度,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交给下一级接管的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要共享信息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执法部门主动履行后续监管职能,按法律规定执行行政处罚和各项强制措施等职责。
5.5降低入罪门槛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必然要求具备营利目的,而这种规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规定该罪中去除“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主观要件相比,入罪门槛较高,建议可将此主观要件去除,既与发达国家的刑事保护相一致,也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有助于弥补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确实是营利无法打击的漏洞,降低举证难度。
国情不同,传统有异,建议适当降低该罪入罪标准,如可以降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具体金额等。
5.6健全罚金刑标准与适用如同英国法学家边沁所说,罚金这一金钱惩戒手段最能彰显完美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
重视罚金刑,加大其力度与适用的优先性,是打击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途径。
通过严厉的罚金刑,一方面通过对被告人在经济上加以制裁和惩罚,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对犯罪被告人的定罪处刑,也可以有效震慑企图侵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人。
在罚金刑的适用方面,建议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通过指导案例的形式,量化其适用标准,从而推动罚金刑的适用,提升其水平,发挥其优势。
文化产业作为绿色生态产业,是当今世界新的拉动力和增长点,在全球得到蓬勃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支柱产业。
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同步落实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产业刑法保护等问题,以快速有效地形成侵害和破坏文化产业犯罪的社会威慑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