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0-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 ISO 5815)

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

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 ISO 7875-1)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

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

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

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3.2.1 冲厕杂用水

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3.2.2 道路清扫杂用水

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打除的用水。

3.2.3 消防杂用水

市政及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用水。

3.2.4 城市绿化杂用水

除特种树木及特种花卉以外的公园、道边树及道路隔离绿化带、运动场、草坪,以及相似地区的用水。

3.2.5 建筑施工杂用水

建筑施工现场的土壤压实、灰尘抑制、混凝土冲洗、混凝土拌合的用水。

4 水质指标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混凝土拌合用水还应符合JGJ63的有关规定。

5 采样及分析方法

5.1采样及保管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按GB/T12997及GB/T12998规定。样品的保管按GB/T12999规定。

5.2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按表2规定。

5.3水质监测

城市杂用水的采样检测频率应符合表3的规定。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巾杂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统一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2城市杂用水的水质项目与水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地方或行业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

6.3城市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PB09天酞蓝色(见GB/T3181),并于显著位置标注“杂用水”字样,以免误饮、误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18920- 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neq ISO 5815) GB/T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 ISO 5813) GB/T 7494 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neq ISO 7875-1) GB/T 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 ISO7393-2) 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 ISO 5814) 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 ISO 5667-1) 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 ISO 5667-2) GB/T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 ISO 5667-3) JGJ 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 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 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3.2.1 冲厕杂用水 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3.2.2 道路清扫杂用水 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打除的用水。 3.2.3 消防杂用水 市政及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用水。

工业循环水主要分析报告指标及方法

附页1 工业循环水主要分析方法 一、水质分析中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 (一)盐酸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 取9mL市售含HCl为37%、密度为1.19g/mL的分析纯盐酸溶液,用水稀释至1000mL,此溶液的浓度约为0.1mol/L。 准确称取于270~300℃灼烧至恒重的基准无水碳酸钠0.15g (准确至0.2mg),置于250mL锥形瓶中,加水约50mL,使之全部溶解。加1—2滴0.1%甲基橙指示剂,用0.lmol/L盐酸溶液滴定至由黄色变为橙色,剧烈振荡片刻,当橙色不变时,读取盐酸溶液消耗的体积。盐酸溶液的浓度为 c(HCl) = m×1000 / (V×53.00) mol/L 式中 m——碳酸钠的质量,g; V——滴定消耗的盐酸体积,ml; 53.00——1/2 Na2C03的摩尔质量,g/mol。 (二)EDTA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 称取分析纯EDTA(乙二胺四乙酸二钠)3.7g于250mL烧杯中,加水约150mL和两小片氢氧化钠,微热溶解后,转移至试剂瓶中,用水稀释至1000mL,摇匀。此溶液的浓度约为0.015mol/L。 (1)用碳酸钙标定EDTA溶液的浓度准确称取于110℃干燥至恒重的高纯碳酸钙0.6g(准确至0.2mg),置于250mL烧杯中,加水100mL,盖上表面皿,沿杯嘴加入l+1盐酸溶液10mL。加热煮沸至不再冒小气泡。冷至室温,用水冲洗表面皿和烧杯内壁,定量转移至25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移取上述溶液25.00mL于400mL烧杯中,加水约150mL,在搅拌下加入10mL 20%氢氧化钾溶液。使其pH>l2,加约10mg钙黄绿素—酚酞混合指示剂①,溶液呈现绿色荧光。立即用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绿色荧光消失并突变为紫红色时即为终点。记下消耗的EDTA溶液的体积。 (2)用锌或氧化锌标定EDTA溶液的浓度准确称取纯金属锌0.3g (或已于800℃灼烧至恒重的氧化锌0.38g),称准至0.2mg,放入250mL烧杯中,加水50mL,盖上表面皿,沿杯嘴加入10mL l+1盐酸溶液,微热。待全部溶解后,用水冲洗表面皿与烧杯内壁,冷却。转移入25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备用。 用移液管移取上述溶液25.00mL于250mL锥形瓶中,加水100mL,加0.2%二甲酚橙指示剂溶液1~2滴,滴加20%六次甲基四胺溶液至呈现稳定红色,再过量5mL,加热至60℃左右,用EDTA溶液滴定至由红色突变为黄色时即为终点。记下EDTA溶液消耗的体积。 EDTA溶液的浓度用下式计算: c(EDTA) = m×1000 / (M×V×10) mol/L 式中 m——基准物质的质量,mg; M——基准物质的摩尔质量,g/mol,选用碳酸钙时为100.08,选用金属锌(或氧化锌)时为65.39(或81.39); V——滴定消耗的EDTA溶液体积,mL。 用EDTA滴定法测定水硬度时,习惯使用c (1/2 EDTA),这时 c(1/2 EDTA)=2c (EDTA) (三)硝酸银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 称取1.6g分析纯硝酸银,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0mL,贮于棕色瓶中。此溶液的浓度约为0.01mol/L。 准确称取0.6g已于500~600℃灼烧至恒重的优级纯氯化钠(准确至0.2mg)。加水溶解后,移至250mL 容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摇匀。用移液管移取氯化钠溶液10.00mL于250mL锥形瓶中加水约100mL5%铬酸钾溶液lmL,用硝酸银溶液滴定至砖红色出现时即为终点。 记下硝酸银溶液的体积。 用100mL水作空白,记录空白消耗硝酸银溶液的体积。硝酸银溶液的浓度为 c(AgNO3) = m×1000 / [58.44×(V—V0 ) ×25] mol/L 式中 m——氯化钠的质量,g; 58.44——NaCl的摩尔质量,g/mol; V——滴定氯化钠溶液时消耗硝酸银的体积,mL; V0——滴定空白时消耗硝酸银的体积,mL。 ①1g钙黄绿素和1g酚酞与50g分析纯干燥的硝酸钾混合,磨细混匀。 (四)硝酸汞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CJ 25.1-89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张小平杨琢微魏桂珍。

循环水控制指标及解释

循环水水质控制指标及注释 1、PH:7.0-9.2 在25℃时pH=7.0的水为中性,故pH=7.0-9.2的水大体上属于中性或微碱性的范围;冷却水的腐蚀性随pH值的上升而下降;循环水的pH值低于这一范围时,水的腐蚀性将增加,造成设备的腐蚀;循环水的pH值高于这一范围时,则水的结垢倾向增大,容易引起换热器的结垢。 2、悬浮物:≤10mg/L 悬浮物会吸附水中的锌离子,降低锌离子在水中的浓度;一般情况下,循环冷却水的悬浮物浓度或浊度不应大于20mg/L,当使用板式、翅片管式或螺旋板式换热器时,悬浮物浓度或浊度不宜大于10mg/L。 3、含盐量:≤2500mg/L 含盐量也可通过电导率来间接表示,天然淡水的电导率通常在50-500μS/cm;电导率与含盐量大致成正比关系,其比值1μS/cm的电导率相当于0.55-0.90mg/L的含盐量;在含盐量高的水中,Cl-和SO42-的含量往往较高,因而水的腐蚀性较强;含盐量高的水中,如果Ca2+、Mg2+和HCO3-的含量较高,则水的结垢倾向较大;投加缓蚀剂、阻垢剂时,循环冷却水的含盐量一般不宜大于2500mg/L。 4、Ca2+离子:30≤X≤200 mg/L 从腐蚀的角度看,软水虽不易结垢,但其腐蚀性较强,因此循环水中钙离子浓度不宜小于30mg/L;从结垢的角度看,钙离子是循环水中最主要的成垢阳离子,因此循环水中钙离子浓度也不宜过高;在投加阻垢分散剂的情况下,钙离子浓度的高限不宜大于200mg/L。 5、Mg2+离子: 镁离子也是冷却水中一种主要的成垢阳离子,循环水中镁离子浓度不宜大于60mg/L或2.5mmol/L(以Mg2+计);由于镁离子易与循环水中的硅酸根生成类似于蛇纹石组成的不易用酸除去的硅酸镁垢,故要求循环水中镁离子浓度遵从以下关系:[Mg2+](mg/L)*[SiO2](mg/L)<15000,式中[Mg2+]以CaCO3计,[SiO2]以SiO2计。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 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 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6.5~9.06.5~9.0bod,mg/l1010cod,mg/l50505cr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3 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0-2002 项目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无不快感 浊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10 10 20 10 15 (BOD5)/(mg/L)?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 铁(mg/L)? 0.3 - - 0.3 - 锰(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0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总大肠杆菌(个/L)? 3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

工业循环水水质标准 2

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标准表 项目 单位 要求和使用条件 允许值 悬浮物 Mg/L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0 换热设备为板式,翅片管式, 螺旋板式 <10 PH 值 根据药剂配方确定 7-9.2 甲基橙碱度 Mg/L 根据药剂配方及工况条件确 定 <500 钙离子 Mg/L 根据药剂配方及工况条件确定 30-200 亚铁离子 Mg/L <0.5 氯离子 Mg/L 碳钢换热设备 <1000 不锈钢换热设备 <300 硫酸根离子 Mg/L 对系统中混凝土材质的要求 按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的规定执行 硫酸根离子与氯离子之和 <1500 硅酸 Mg/L <175 镁离子与二氧化硅的乘积 <15000 游离氯 Mg/L 在回水总管处 0.5-1.0 石油类 Mg/L <5 炼油企业 <10 注: 甲基橙碱度以碳酸钙计; 硅酸以二氧化硅计; 镁离子以碳酸钙计。 3.1.8密闭式系统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标准应根据生产工艺条件确定; 3.1.9敞开式系统循环冷却水的设计浓缩倍数不宜小于3.0.浓缩倍数可按下式计算: N=Q M /Q H +Q W (3.1.9) 式中 N 浓缩倍数; Q M 补充水量((M 3 /H); Q H 排污水量((M 3/H);

Q W 风吹损失水量(M 3 /H). 3.1.10敞开式系统循环冷却水中的异养菌数宜小于5×105个/ML 粘泥量宜小于4ML/M 3 ; 表10-3锅炉加药水处理时的水质标准 表10-4蒸汽锅炉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的 水质标准 项目 给水 锅水 额定蒸汽压力,MPA 《1 》1 《1.6 >1.6 <2.5 <1 >1 <1.6 >1.6 <2.5 悬浮物, <5 <5 <5 总硬度 <0.03 <0.03 <0.03 总碱度 无过热器 6-26 6-24 6-16 有过热器 <14 <12 PH >7 >7 >7 10-12 10-12 10-12 含油量 <2 <2 <2 溶解氧 <0.1 <0.1 <0.05 溶解固形物 无过热器 <4000 <3500 <3000 有过热器 <3000 <2500 亚硫酸根 10-30 10-30 磷酸根 10-30 10-30 相对碱度(游离氢氧化钠 <0.2 <0.2 <0.2 项目 单位 给水 锅水 悬浮物 Mg/L <20 PH 值 》7 10-12 总硬度 Mg/L <4 溶解固形物 Mg/L <5000 相对碱度 Mg/L 总碱度 Mg/L 8-2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CJ/T 141 城市供水二氧化硅的测定硅钼蓝分光光度法 CJ/T 142城市供水锑的测定 CJ/T 143城市供水钠、镁、钙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CJ/T 144城市供水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CJ/T 145城市供水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CJ/T 146城市供水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7城市供水多环芳烃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CJ/T 148城市供水粪性链球菌的测定 CJ/T 149城市供水亚硫酸盐还原厌氧菌(梭状芽胞杆菌)孢子的测定 CJ/T 150 城市供水致突变物的测定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 3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2 城市供水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3.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3.5 二次供水 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18920- 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牛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冉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neqISO5815) GB/T7489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eqvISO5813) GB/T7494水质阴离了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neqISO7875-1) GB/T11898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eqvISO7393-2) GB/T11913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idtISO5814) GB/T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idtISO5667-1) GB/T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neqISO5667-2) GB/T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neqISO5667-3) 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1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等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承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的国家站和其他城市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水质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质监测任务的需要,确定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规范水质信息报告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身范围内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的内部管理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厅是本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委托具有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各市、县(市)供水水质实行监督抽查。 市、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所属范围内的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是指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供水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按照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工作,从而保证出厂水和管网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供水水质的检测包括对原水、生产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等的全过程检测。 第五条城市供水质量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企业供水范围内水质安全。 第六条城市供水质量控制点和水质检测点的设置,水质检验检测网络、三级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水质检测的项目、频次和信息报告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在地表水源地一、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应当设立原水水质监测点,并针对当地原水水质特点确定水质监测项目,定期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进行原水水质检测。取水口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并与供水企业中控室联网。 第八条净水厂在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分别设置四个水质监督管理环节和水质控制点,并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在工艺流程中确定相应水质内控标准,在质量控制点应当设置在线监测仪器。第九条出厂水浑浊度、耗氧量、游离余氯。总氯内控标准由供水企业按照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统一制定,其它指标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第十条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点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设置。

城市供水水质常见问题解答

城市供水水质常见问题解答 1、生活饮用水水质与健康。 答: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必不可少的物质。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每天饮水2500毫升左右。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体的健康程度及寿命的长短。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与水相关的疾病仍然是一个重大的健康问题,80%的疾病和1/3的死亡率与受过污染的水有关,因水污染而患病的人约占世界各医院住院人数的一半。每年死亡的1800万儿童中,约有50%的死因与饮用水污染有关。由此可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2、供水总公司所供水为何种水源。 答:供水总公司所供水为岩溶地下水。 3、什么是岩溶地下水? 答:岩溶地下水是贮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水,也称为喀斯特水。我们知道岩石有可溶性和非可溶性。在可溶岩地区,由于溶室造成的溶孔、溶系在地下深埋的地方,它中间有空间组成一些地下水,这就是岩溶水。 4、地下水的水质状况? 答:地下水就是天然存在的优质水源水,水没有污染,PH为7.60左右,呈弱碱性,具有健康水的特质。地下水经消毒处理后,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生活饮用水为什么要加氯消毒? 答:原水经过处理后,去除了水中的悬浮物和胶体杂质,使水变清。同时粘附在杂质颗粒上的细菌,大肠杆菌和其它微生物也被去除,但水中仍还有一定数量微生物,包括对人体有害的病原菌。加氯消毒的目的主要是杀灭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病原菌、病菌及其它致病的病原微生物。 6、水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答:可分为物理和化学两大类。物理方面的有加热煮沸、紫外线消毒、超声波消毒等方法。化学方面的有氯化消毒,即在水中加入氯气、漂粉、二氧化氯或氯胺等,还有臭氧消毒、重金属离子消毒等。目前,水厂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 7、市民发现有水质异常状况应该如何处臵?向何处投诉? ⑴如果在早上或长时间不在家返回后用水时,发现水发黄,此情况是因为水在管网中停留的时间长,生成的水锈造成的,多放水至水清后即可使用。 ⑵冬季如发现家中的水呈粉红色并有一定的温度,就可断定是暖气水串入自来水管中所致,遇此情况一定要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联 系进行排查。 ⑶有好多居民习惯于往马桶水箱中放入洁厕灵,如果水箱止水阀失灵或坏时,在停水后来水时,由于负压将水箱中的蓝色水吸入自来水管中,造成局部短时间水发蓝,遇此情况,将少量的蓝色水放净后再用即可,为了防止此现象发生,建议市民尽量不要在水箱中放洁厕灵,改用其它洁厕方法。 ⑷水发白是由于自来水管中的气体,经压力作用分解成微小气泡,看起来水为乳白色,待静臵数分钟后,气泡会自行消失,水变清这种现象不会影响水质。 以上情况居民可以自己判断和处理,如果遇到其它水质异常情况请拨打供水热线电话反映,我公司会派相关人员上门处理。 8、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执行的是什么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和世界发达国家比有什么区别? 答:生活饮用水现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标准是生活饮用水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和评价水质安全与否的一项重要依据,是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水质监测评价监督的执法依据,同时也是开展水质管理、设计和生产的技术依据,是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 新标准水质项目指针和指针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还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的饮用水标准修定而成的,水质指标增加且更加严格,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的国际接轨。

城市污水回用杂用水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 前言 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提高水利真是用率、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巾杂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本标准为第二项。 本标准是在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1)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 (2)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删除了氯化物、总硬度、化学需氧量、悬浮物;(3)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 (4)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CJ/T48——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怀宇、李树苑、杨文进、张小平、魏桂珍、张赐承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杂用城市杂用水规定了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采样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杂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对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本语和定义。 3.1城市 设市城市和建制镇。 3.2 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3.2.1 冲厕杂用水公共及住宅卫生间便器冲洗的用水。 3.2.2 道路清扫杂用水道路灰尘抑制、道路打除的用水。 3.2.3 消防杂用水市政及小区消火栓系统的用水。 3.2.4 城市绿化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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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 标题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发文日期2007-03-01 发布说明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

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深度净化处理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五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公司水质管理制度 ***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水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确保我司供水水质符合GB5749-85标准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水质监测和水质管理工作由总工办化验中心具体负责,水质执行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第三条公司水质合格率执行建设部对国家二级城市供水企业考核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8%以上,其中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2.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96.6%以上。 其中(1)管网水细菌合格率98.5%; (2)管网水大肠菌合格率98.5%; (3)管网水余氯合格率98%; (4)管网水浊度合格率96%; (5)其余26项合格率92%。 第二章水质检测和水质报告制度 第四条严格水质检测制度。 公司内部实行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即班组自检、水厂化验员监测和化验中心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并实行公司检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各水厂化验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工办化验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班组自检:制水值班人员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和出厂水浑浊度,出厂水游离余氯以及加氯量每小时测一次,并将沉淀池出口水浊度控制在10NTU以内,滤后水和出厂水浊度控制在2NTU以内。出厂水游离余氯一般情况:夏季控制在0.4-0.6mg/L,冬季控制在0.3-0.5mg/L,特殊情况下接受化验中心的指令,调整加氯量。坚持生物(养鱼)法观察原水水质,正确填写值班原始记录。同时接受水厂化验员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要求,严禁不合格水出厂。 2.水厂化验员检测。监督检测生产班组对生产过程中的水质监测情况,协助值班人员把好各净水构筑物单元的水质关。水厂化验员应按总工办化验中心要求的检测内容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真实而正确的填写化验员原始记录。 3.化验中心抽检。根据国家GB5749-85标准规定和行业要求的监测内容和检测频率,结合我司的水质特点进行水质监测。并不定期的对各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样化验。 4.接受市防疫站对我司水质的监督监测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严格水质报告制度 1.生产班组每日将余氯、浊度等检测结果报告厂化验员。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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