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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三、对待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态度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大量刑事案件的不断涌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制度是一种必然。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必然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这正是简易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所付出的代价。程序的经济性与正义性二者不可偏废。离开经济性强调正义性,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案件积压,诉讼拖延;离开程序的正义性强调经济性,必然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只有二者兼顾,相互协调,才能取得良好的结果。而程序的经济性毕竟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次级价值,程序的正义性才是建立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第一目标。因此,对程序经济的追求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牺牲程序的正义为代价。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需要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合理的制度和原则,但是也决不能照抄照搬,而应当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批判的汲取其合理的精神内核。就辩诉交易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引进。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下,由于种种配套制度的缺失,很难在短期内为求效率而全面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尽管辩诉交易制度得到了美国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其本身所有的弊病显而易见:
1.量刑定罪与犯罪事实的背离性。因为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妥协的结果,所以对罪犯的量刑定罪往往与案件事实、改造罪犯的需要或与社会期望对罪犯提出强有力的控诉的合法权益不一致。这样出现的结果只能是难以起到改造罪犯和威慑犯罪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会在美国这样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里犯罪率高据不下的主要原因。在美国有一个叫威廉斯的强奸杀人犯,他一生之中曾经五次因强奸或杀人被捕入狱,而五次被假释出狱。为什么一个罪恶满盈的强奸杀人犯会被屡捉屡放呢?实际上是威廉斯和他的律师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每次被逮捕后,威廉斯和他的律师通过辩诉交易承认数项罪行中的较轻的一项,从而避免法庭审判,而由法官对其承认的罪行直接审判。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对10.9万个释放人员的追踪调查,其中63%后来又被逮捕,他们重新犯罪的结果是:2300杀人罪,3900性暴力罪,1.7万抢劫罪,2.3万攻击罪。调查结果还显示,32%已经破案的杀人案是由假释、缓刑或保释人员所犯。[5]

美国诉辩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诉辩交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它是指在审判前,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诉辩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机制之一,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美国诉辩交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辩交易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诉辩交易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就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在诉辩交易中,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或者不认罪,而控方则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情况提出相应的指控和刑罚。

2. 特点(1)自愿性:诉辩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参与诉辩交易。

(2)灵活性:诉辩交易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3)保密性:诉辩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一般不对外公开,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案件的公正性。

(4)非正式性:诉辩交易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审判程序进行,可以由检察官、辩护律师或者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三、诉辩交易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美国诉辩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1)宪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之前,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一规定为诉辩交易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为诉辩交易提供了刑罚依据。

(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辩交易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起诉、辩护、审判等环节。

(4)司法解释:美国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诉辩交易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解释和规定。

2. 诉辩交易的条件(1)被告人自愿:诉辩交易必须基于被告人的自愿,任何强迫、威胁或欺诈手段都是违法的。

(2)案件性质:适用于诉辩交易的案件一般包括轻微犯罪、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

(3)证据充分: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不能进行诉辩交易。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

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

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浅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制度-牛生光.doc

浅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制度-牛生光.doc

浅论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制度/牛生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快捷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但是,一直是在私底下进行的。

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确认了诉辩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实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的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虽然在其发展中遭到一些非议,但当今美国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惊人等现状,成为诉辩交易发展的温床。

据有关人员统计,目前美国有89%以上的刑事诉讼案件需要通过诉辩交易进行,著名的和案也是通过诉辩交易来解决的。

一诉辩交易制度的含义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

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在美国广泛适用的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二是罪数交易,是指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三是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通常在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钟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作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诉辩交易。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辩诉交易制度

2 0 0 2年 6 月 ,在 我 国黑 龙 江 省 , 由牡 丹 江 铁 路运输 法 院在 国内第一次 引用 “ 辩 诉辩 交易 ”
方 式 审判 一 起 故 意 伤 害 案 。案 件 发 生 后 ,当地 公
江 省牡 丹江铁 路运输法 院 , 在 接 到 被 告 人 一 方 提
交 的诉 辩 交 易 的 申请 后 , 公 开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 方
规 定 ,从其 价值 角度 看这 一做 法 大大缩短 了办案 时间 ,又提 高 了办案 效率 ,我们应 有 条件
地 借鉴 。
关键 词 : 自由裁量权 ;减少诉 讼成本 ;诉讼 的相对公 平 ;判例 法国家 ;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5 .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 章编号 : 1 0 0 8 — 5 3 7 8 ( 2 0 1 4 ) 0 6 . 0 0 1 7 . 0 3
能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方 式 进 行 处 理 , 经 过 多 次 协 商 后 ,当 地 检 察 院和 被 告 人 一 方 均 认 为 :如 果 本 案 采 用 诉 辩 交 易 的方 式 进 行 处 理 ,既可 以使 被 告 人 张 树 森 不 至 于 因 侦 破 案 件 困 难 而 有 可 能 带 来 的 超 期 羁 押 , 同 时 又 能 使 被 害 人 权 益 得 到 及 时 补
序 上 保 证 协 议 结 果 的 公 正 性 。而 律 师 参 与 诉 讼 ,
能更加完 善辩护 制度 。
( 四 )先 进 的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内容 的 特 殊 性 ;控 方 可 以 选 择 指 控 ,可 以选 择 对 己 方 有 利 犯 罪 的进 行 指 控 ,即控 方 在 指 控 方 面 享 有 自 由裁 量 权 :而 辩 方 即 被 告 人 一 方 ,没 有 任 何

美国司法制度(九)

美国司法制度(九)

美国司法制度(九)在美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决定起诉权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

美国检察官权力独断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在“辩诉交易”活动之中。

美国的刑事起诉制度是在英国的控告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然而,美国并没有承袭英国的“私诉”传统,而是早在殖民地时期就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人民或国家对犯罪者提起诉讼。

美国的检察官虽然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警方的犯罪侦查活动,但是他们并不享有一般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法庭上,检察官无权监督审判活动,只能作为与辩护律师平等的一方律师。

不过,他们在司法程序中仍有很大的权力。

决定起诉权就是美国检察官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

在美国的刑事起诉决策过程中,个人负责制是一项基本原则。

无论承办案件的“助检”是老将还是新兵,他都有权就案件的起诉做出独立的决定。

当然,如果“检察官”要过问,那是谁也挡不住的事情。

美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选择性起诉”,即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须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的社会政策,有选择地起诉一部分犯罪,而对另一部分犯罪持宽容的态度。

至于哪些犯罪和哪些犯罪人应该截留在司法程序之外,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这种权力具有几乎不受审查和监督的独断性。

谈到对起诉权的监督,我们首先介绍一下美国的起诉程序。

美国各州的起诉程序并不相同,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种模式:(1)大陪审团审查模式。

这是一种传统的起诉程序。

在采用这种程序的州中,检察官和警察在查获案犯之后便将案件提交大陪审团。

大陪审团在审查之后决定是否起诉。

预审听证模式。

按照这种程序的要求,检察官和警察在查获案犯之后便将案件直接提交法院。

法院中专司此职的官员举行预审听证会,审查案件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3)预审听证和大陪审团审查相结合的模式。

按照这种模式,检察官要先把案件送交法院进行预审听证,然后再交给大陪审团进行审查。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南昌大学研究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课程名称:外国刑事诉讼法专业:经济法学生姓名:廖原学号:405302109072 学院:法学院得分:任课教师签:时间: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是否具有可行性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是植根于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美国的高适用率是有其自身的司法文化传统基础的,它的适用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是对世界法制发展作出的创造性贡献。

我国在借鉴这一制度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一、辩诉交易及其产生的渊源辩诉交易,又称辩诉谈判,辩诉协议,指在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和被告人(通过律师)进行协商,以控方减少指控罪名,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当时正值美国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随着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呈儿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

为了解决司法资源的有限和犯罪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与被告(一般通过律师)进行交易和协商,以某些让步为条件,促使被告做有罪答辩。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在法庭正式审判前规定了一个“罪状认否程序”(ar’rai缪~t),要求法官问明被告人个人情况后,向其宣读起诉书,说明指控的性质,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然后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plea)。

被告人的答辩有三种:有罪,无罪或其他。

如果他选择了有罪答辩(PleaofGuilty),就意味着他承认犯有检察官指控的某一罪行,并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法院可具此直接定罪和处罚。

检察官为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宁可通过交易向被告做一些让步,包括:(l)减少指控,撤消起诉书中记载的多项罪状中的一项或几项;(2)降低指控,将某一较为严重的罪状换成较轻的罪状;(3)向法官建议适用较轻的刑罚或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来说,他可以避开较重的刑罚的风险,获得较轻的刑罚.避免公开审判带来的焦虑不安和名誉上的损失,另外,也可挽救长时间的审判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学习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学习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学习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自上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辩诉交易制度以来,美国每年适用辩诉交易制度结案的比率逐步递增,时至今日联邦定罪判决的97%、州定罪判决的94%都是辩诉交易的结果。

用肯尼迪大法官的话说,“辩诉交易已经不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附属物,它本身就是刑事司法制度。

”然而,该制度在最初适用时将被害人排除在外,由检察官与被告人双方就罪数、罪名或量刑进行协商,法院通过审核赋予辩诉协议以法律效力。

随着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兴起,犯罪被害人在辩诉交易中逐渐有了一席之地。

诉辩交易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

知情权,即被害人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辩诉协议相关的信息,如检察官拟开展辩诉协商的决定及理由、辩诉协议的内容、法院举行答辩听证的日期、时间及地点等。

第二类是关于自身权利的信息,即辩诉交易程序中享有哪些特定权利,如有权与检察官进行协商,有权出席答辩听证,有权在答辩、量刑等任何公开程序中发表意见等。

联邦《犯罪被害人权利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须尽最大努力确保犯罪被害人知悉其所享有的权利。

有些州在检察官办公室设有被害人协调者,以帮助被害人理解他们的权利。

发表意见权。

被害人的意见主要围绕两方面:一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后果,二是针对辩诉协议表达自己的看法。

发表意见的阶段主要有两个:一是在控辩双方辩诉协商阶段;二是法庭在决定是否接受辩诉协议的答辩听证阶段,被害人出席法庭,以口头或书面陈述方式发表意见。

根据不同州的立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在上述一或两个阶段发表意见。

被害人参与路径。

美国辩诉交易的决定者除被告人外,还有检察官和法官,被害人在与后两者的沟通中发表意见,实现参与辩诉交易的目的。

在辩诉协商阶段与检察官协商。

绝大多数州都允许被害人就协商中的答辩协议与检察官进行一定协商。

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29个州已经要求在辩诉交易阶段检察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并且获得他们对辩诉交易的看法。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第一篇: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

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

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

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

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

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美国辩诉交易

美国辩诉交易
师的量刑建议,或者将建议法官或者矫正官让被告人在某 一特定机构服刑;
(8)检察官承诺将代表被告人的利益与缓刑官或者假释 官调解;
(9)检察官承诺作出公开的声明,保护被告人的名誉;
协议的内容 2 被告人义务
(1 )被告人对一个或多个指控做有罪答辩 (2)被告人作既不认罪也不申辩的答辩; (3)被告人承诺与控方合作,向警方提供信息或者证明
有罪答辩:通常的辩诉交易模式放弃宪法权/并
不放弃控方诉权的抗辩/无事实基础/法律违宪/禁止双重 危险
Alford答辩:接受刑罚/不认罪保留法律上清白的身份
/有精神问题/有强势证据(正当利益:对无辜者的保护)
既不认罪也不申辩的答辩:认罪不得用于其它诉
讼程序/免于民事诉讼中自动担责
保留上诉权的答辩:对审判前问题有上诉权,上诉
答辩。
协议的内容 1 控方义务
(1)检察官承诺撤销或减轻对被告人的指控:部分或者 所有;本司法或其他司法区
(2)承诺撤消对第三人的指控或者减轻对第三人的处罚 或者不对第三人提出指控;
(3)承诺不再进一步的指控被告人; (4)检察官承诺作宽大量刑建议; (5)承诺修改指控,减轻量刑建议; (6)承诺量刑不考虑被告人是惯犯或者职业犯的情况; (7)检察官承诺将不表明量刑立场,或者将附议辩护律
其他行为;
协议的内容 3 其它约定事项
(1)约定某一具体的量刑或者量刑范围, 刑罚连续执行还是同时执行;
(2)约定限制向法院提出的案件事实范围, 将量刑减至最低;
(3)约定被告人将参加咨询、改造、治疗 或者其他项目;
(4)双方约定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程序 中的有关问题,比如没收。
辩诉交易的种类 1 被告人角度

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它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量刑的建议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

[1](P385)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运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践20世纪30年代就已在美国出现,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的状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布拉迪诉美国案(Brady.V.U.S.A Brady UnitedStates,379,U.S.742,752-53[1970年])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性。

[2](P53) 197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作了明文规定。

从此,“辩诉交易”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

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

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由于辩诉交易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以及能够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巨大压力等优点,并使得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尽管美国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评析及启示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5)2.1 辩诉交易的定义与特征 (6)2.2 辩诉交易的历史沿革 (7)2.3 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与类型 (8)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9)3.1 效率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1)3.2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辩诉交易制度 (13)3.3 法理学视角下的辩诉交易制度 (14)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实施现状 (15)4.1 辩诉交易的实践操作 (17)4.2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问题 (18)4.3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改革 (20)五、辩诉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1)5.1 国际上辩诉交易制度的普遍实践 (22)5.2 不同法域下辩诉交易制度的差异性比较 (23)5.3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25)六、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批判与反思 (26)6.1 辩诉交易制度的局限性评析 (28)6.2 辩诉交易制度的风险和冲突 (30)6.3 辩诉交易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31)七、结论与建议 (32)7.1 研究总结 (34)7.2 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启示 (35)7.3 未来研究的方向与议题 (36)一、内容概括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独有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相当大的谈判权力,使得许多案件以前不为人知的被告者在审判之前就已经获释。

此制度的核心在于辩方和控方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涉及被告人同意对某些指控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包括更短的刑期、避免重刑等诱惑。

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在于其迅速性和效率性,它减小了审判的负担,使资源得以集中于案件严重性和复杂性较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辩诉交易让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法庭的压力,提高了司法系统的整体运转效率。

针对受害方,及时地获知处理结果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闭合。

辩诉交易制度亦面临批评,主要集中在其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性。

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探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作者:詹月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2期关键词: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90-03作者简介:詹月(1993-),女,汉族,武汉大学,2014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改革。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当时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犯罪率的高速攀升,刑事案件积压,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为了快速解决案件,一些检察官采用和被告方协商、交易的方式结案,快捷、有效地结案,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成本,因此在美国各州得以广泛适用,成为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随后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实践,不仅包括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等等。

在中国,辩诉交易也日益成为司法界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类似欧美国家辩诉交易的制度,自首、立功、裁定不起诉等,但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较大的区别,存在较多法定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限制。

十九世纪中叶,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的判决中,首次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并在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其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合法性。

虽然一直存在关于诉辩交易的批判声音:一、在未调查核实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决定被告人的罪刑,其有罪与否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二、协商科处的刑期应该与其犯罪当时之行为而定,不应该由被告犯罪后是否愿意接受检察官协商条件而决定其刑期之轻重,更不应该由被告选择审判或协商之程序事宜决定;三、会产生不公平现象,当不同被告犯同一罪名时,接受协商的被告得到较轻的刑期,而其他被告却因未接受协商而被判处较重的刑期,而且同样接受协商的被告犯同样的罪状,检察官有时会提供不同的协商条件,产生不同的刑期轻重结果,这显然是司法的不公正、不公平。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是指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中的一种解决纠
纷的方式。

在这种制度下,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辩论,把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呈现给法官和陪审团。

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最终的裁决。

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公正、透明的解决纠纷方式。

它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在这种制度下,双方当事人会被迫提供足够的证据和事实,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有助于避免一些无谓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此外,英美辩诉交易制度还能促进法律的发展,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先前的判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尽管英美辩诉交易制度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这种制度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使得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此外,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种制度来滥用诉讼程序,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总的来说,英美辩诉交易制度是一种具有优点和不足的解决纠纷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它的优点,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缺点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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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的大致流程

美国辩诉交易的大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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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理论探析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理论探析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理论探析关键词:简易程序/辩诉交易/公正/效益内容提要: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但是,公正与效益在法价值体系中往往是相互冲突的。

简易程序的创立正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最大化,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于是有些法学家建议采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来改进我国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在本文中作者结合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形成的背景、原因和我国的具体法治情况来阐述我国刑诉简易程序不宜全盘采纳辩诉交易制度,并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发展提供参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逃避经济功利规则的支配。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1]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也曾说过:“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益。

”[2]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犯罪率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从而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

然而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是相对有限的。

为了避免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长时间的负担诉累之苦,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都采纳了刑事案件审判的简易程序。

美国是一个高度追求效益和效率的国家,因此,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国家之一。

在大部分美国人眼中,美国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辩诉交易制度是值得引以为豪的。

不但美国许多法学家而且我国也有不少专家都对这一制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利用辩诉交易制度审判案件的先例。

但是,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合理因素,与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

在本文中笔者从多个方面来论证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利弊,并且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情况指出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应当如何对待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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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

虽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它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辩诉交易,依《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司法审查的前提下,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和被告双方达成满意的倾向性意见的程序。

它通常包括被告人为得到比可能受到的指控相对较轻的量刑,而作出的承认一个较轻的犯罪或数个指控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有罪答辩。

这一制度于19世纪8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莱德诉美国一案中得到了正式确认。

1974年,美国修订的《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以成文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现在,美国80%—90%的刑事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内涵
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施行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新型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是指自由裁量权内的“有利指控”、就辩方而言则是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三)、交易是双方当事人合议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干涉;(四)、交易的后果是不进入正式审判而是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并且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制度下的交易方式并没有做具体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交易方式是多样的。

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罪数交易。

当被告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取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许诺减少指控的罪数而与被告人交易。

其二、罪名交易。

即检察官许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量刑要轻的另有罪名指控犯罪,或者当被告人犯有在社会上对其声誉影响极大的罪名时,检察官允许以其他罪名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其三、量刑交易。

即被告人认罪以换取检察官同意,请求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

“一种制度必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

综上,可以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就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意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①
三、辩诉交易制度建立的价值基础
辩诉交易在美国产生乃至迅猛发展,并非是一个偶然现象,“它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是社会心理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

②辩诉交易有其坚实的价值基础。

(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设计。

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它是指裁判在构造上以利己胜诉而积极实施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为中心,并以法官和陪审团居于消极、中立地位作出最为公正、最为正当的裁判为基本内容的诉讼理念。

当事人主义强调当事人双方对程序的参与和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它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以使对抗成为可能。

就辩诉交易而言,法官的中立和消极以及被告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利和处分权利,赋予了被告人与检察官交易的自由。

“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为双方进行交易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或者准确的说,它为被告与检察官进行交易提供了必要可能。

当事人主义不仅仅反映了一种诉讼思想,还反映了一种民主和重视人权的精神,它把人的权利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即便是在追究一个人的刑责时也是如此”。

③“当事人主义是西方历史传统和政治哲学的折射,具有浓厚的社会文化底蕴,以此为理论基础的辩诉交易因而也就具有了与美国诉讼制度和美国社会相融的起码的基础”。


(二)检察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他有权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有权决定以更多的罪名起诉或减少指控的罪名,可以决定以某一个罪名指控或换用另一个罪名指控,并且他还具有量刑建议权。

而法官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重视对起诉的审查,以保证起诉的合法性,但对于检察官不起诉的决定,受不告不理的原则影响,法官无权过问。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检察官对案件的解决具有决定权。

“而正因为检察官拥有了自主决定降格起诉和撤消起诉的权力,才有了与辩方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要求,从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确保了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完善的辩护制度
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指控的罪名、指控罪名的多少、量刑减让等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但完善的辩护制度却是辩诉交易能否进行的重要条件”⑥:第一、就交易的内容来讲,没有辩护人的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很难把握控方指控的内容,因此很难说交易会是公平合理的。

第二、只有辩护人才能全面掌握案件的信息,使辩诉交易的公平合理成为可
能。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从心理来讲即使与检察官协商,也处于劣势。

因此交易就很难保证哪怕是程序上的公正。

律师的广泛参与是辩护制度完善的表现。

在美国,对于无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一些重要的阶段(包括第一次出庭、传讯程序等)有权免费获得律师的帮助,政府须为他们指定律师。

因此,发达的辩护制度以及律师的广泛参与,是能够在程序上保证辩诉交易公平合理地进行的基础。

(四)成熟的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得以进行的条件。

证据开示是指在正式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与被告人相互向对方提出问题,相互交换各方所掌握的证据,为审判的顺利做好准备。

证据开示的目的主要是在审前锁定争议点,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开示,让控辩双方各自了解对方的证据,促使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促使控方撤销指控,使案件早日得到妥善处理;控辩双方的开示可以促使双方进行调整,防止突袭式辩护,同时扩大辩方的信息量。

因此,没有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难以对审判结果做准确估计,冒险的心理往往使辩诉交易难以达成。

(五)沉默权
辩诉交易的一个逻辑前提是被告有不陈述的权利,即被告享有沉默权。

沉默权是美国整个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这个环节同时受制于其他司法制度。

在庭审中保持沉默将被视为无罪答辩,从遏制的角度看,法庭会在量刑方面不利于被告人;从鼓励的角度看,辩诉交易以减轻指控、减少指控、量刑减让为诱饵,鼓励被告人放弃法律赋予的沉默权。

“被告人以自己程序上的权利与可能受到实体法上的惩罚进行交换,把程序上的权利变成了实体上切实可得的利益与实惠,这也是被告人乐于与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动力所在。

”“辩诉交易正是通过减轻指控、减少指控、量刑减让等方式诱导被告人放弃沉默权,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以达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注释】
①、魏晓娜:《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根由之辩析与品评》,中国诉讼法律网。

②、杨悦新:《理性看待辩诉交易制度》,法制日报,2002年4月28日。

③、杨建广、赵彤“中国刑事诉讼视野中的辩诉交易”载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载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
327页。

④同③。

⑤、同①引。

⑥、详参见阮丹生“论辩诉交易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载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前沿问题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孙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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