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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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山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办事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食品药品在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中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办事处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跨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办事处政府认为需要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镇内2个以上行政村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办事处政府确认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镇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办事处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镇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给大众饮食、

用药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50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3、办事处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食品药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统一指挥、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系统联动的食品药品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章丘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章丘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药品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双山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双山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下负责协调处理全镇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双山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双山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各村民委员会、防保所、农业服务中心、综治办、畜牧站、工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修订完善相应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并报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医疗点必须负责本行政区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初查和应急处理,并分别在2小时内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做好食物、药物中毒病人的救治工作。

办事处防保所要负责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现场的采样、检测、留样、中毒原因的调查分析或据情上报留样检品等项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其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引起食物、药物中毒事故的物品进行严格控制和追踪查处。

第六条办事处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案和工作程序;

(二)研究并建立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三)审议批准食品药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四)研究解决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快速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避免事故扩大,力争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负责指挥全办事处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对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办事处党委、政府及市委、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六)必要时负责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

第七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制定、修订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办事处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传达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协助相关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解决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等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及部门职责附后)。

第三章预防监测与报告

第八条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并保证该系统的有效运行。

全办事处范围内食品药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经营、使用环节为重点监控范围。

第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尤其是加大食品药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第十条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适时进行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各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经营、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报告。

办事处人民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监局报告。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死亡人数、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应急处理与程序

第十四条对符合本预案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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