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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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2•【字号】[2013]保市府办114号•【施行日期】201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保市政办〔2012〕15号)下发以来,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工作不断深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建房管理,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一)申请。

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确需危房翻建的,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审核把关,并征求四邻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办)提交申请。

各乡(办)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区住建部门对村民危房进行核实认定。

列入本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乡(办)不得受理该村庄危房翻建申请。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新批宅基地。

(二)初审。

经区住建部门认定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项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各乡(办)配合,对村民申请的建筑规模、宅基地权属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收到住建部门危房核实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时应将建筑规模严格控制在两层(含)以下。

(三)审批。

各乡(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建筑方案(位置、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外立面)、四邻认可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由市规划局对建筑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成,经审定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市规划局将许可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保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号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8日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范和指导规划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六条提出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等,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二)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用房等;(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27
•【字号】冀建工〔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编制单位:
现将《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编制单位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制订周密计划,抽调骨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7日2018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制(修)订计划。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0日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2011)》表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 平方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绿地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控制界线。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绿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绿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保市政办[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16号)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9日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增量土地收储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区增量储备土地,加快土地收储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收储土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征收补偿后,列入市政府储备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由所在地辖区政府负责。

第三条市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辖区内增量土地收储规模,优先收储村两委班子团结、执政能力强、村集体社会稳定、土地开发利用价值高、规划用途为居住、商服等土地。

第五条增量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

市政府确定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三区政府配合,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村集体班子稳定情况列出增量土地收储地块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三区政府制定拟收储宗地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奖励依据。

第三章奖励范围与额度第七条下列增量土地列入奖励范围:(一)2012年以前列入土地收储,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手续,但未完成出让的新增土地。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七章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第八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必须服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城市的安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环保等规定。

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选址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通过土地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条件和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基本要求:(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古城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城市居住区、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扩建、改建项目,应征求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防火安全距离内,不得兴建其他建筑物。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保市政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市政办〔2013〕16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0日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以及住建部规定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保定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为依据。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

经评审合格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重要公共设施及重点区域应在选址阶段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启用阈值范围1、古城区:住宅项目的启动阈值为3万平方米,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的启动阈值为1万平方米。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版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冀建法〔2018〕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冀建法〔2018〕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8〕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用地界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蓝线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纳入城市绿地内的景观类河湖、水系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蓝线划定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二)保持城市水系的自然形态;(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四)清晰界定控制范围;(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保市政办[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3〕4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6日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城市供水(包括中水、绿化浇洒线等)、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包括照明)、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道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管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发改、公用事业、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相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地下管线规划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1]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1]13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切实维护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及其它地下隐蔽工程。

第三条建立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集中协调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市住建、规划、公用事业、行政执法、国土、人防、供电、通讯、供热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政发[2017]28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11【实施日期】2017.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政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定市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努力培育精品特色小镇,实现美丽乡村全覆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设置乡(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将各乡(镇)原“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统一更名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配齐人员力量,主要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镇土地、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指导。

办公室主任由乡(镇)主管领导兼任。

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和规划建设协管员”,由村主任兼任,负责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机构职能村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由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统一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以乡(镇)政府名义编制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乡。

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解析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保定市政府【颁布文号】保市政〔2010〕34号【颁布时间】2010-3-15【实施时间】2010-3-15【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保市政〔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市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框架的编制、修订。

2、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一城三星一淀”空间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

4、跨区域(含“一城三星一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通讯(含部队及国家通讯专线、光缆)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选址等。

5、古城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东、西大街、城隍庙街、北大街等传统历史街区规划,新建、改建建筑设计方案。

6、主城区内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方案。

7、道路红线4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以及重要地段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选址,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保发〔2012〕10号),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遏制土地流转和配置中的投机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用途变更行为,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依据城市控制性详规,现土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统一由政府收回(购)依法处置,由政府按原用途评估权益价和房屋拆迁规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城市规划,并经政府依法批准。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对规划用途进行审核。

现规划用途与原土地批准用途一致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部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度编制规范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深度编制规范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行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与质量,明确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保证规划设计的全面性与可操作性,按照综合协调、统一规划、促进规划上水平、建筑出精品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我市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均需按本规定执行。

1.3 规划编制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规定。

第二章规划设计内容要求2.1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方案阶段应提供以下资料:规划说明书、区位图、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报告、鸟瞰图及沿主要道路景观效果图、景观绿化设计图、规划方案分析图、基础设施配置分析图、大样图、太阳能综合利用规划图、建筑方案图。

2.2 规划说明书内容及深度要求2.2.1、规划原则及依据,应包括国家相关规范及项目规划条件等内容。

2.2.2、现状情况及分析,应包括现状存在的问题、周边配套设施情况分析等内容。

2.2.3、规划总体构思及用地布局,应包括:⑴用地布局、空间形态和景观特色等内容。

⑵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内容,主要进行现状交通分析、规划交通分析、交通影响评价。

⑶景观绿化系统规划内容,主要对项目周边景观绿化进行分析,以及结合方案设计阐述相应的植物配植情况。

⑷服务、配套设施配置的依据、标准、数(容)量,主要包括公共绿地、中学、小学、幼儿园、肉菜市场、垃圾站、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场地、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集中供热、供配电站、燃气调压站、水泵房等内容。

2.2.4 新技术应用,应对规划中太阳能综合利用、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建筑节能等措施的应用情况予以阐述。

2.2.5 竖向及工程管网规划意向:应对各种工程管线的接口位置、方向、容量计算等内容予以阐述。

2.2.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附表1、2、3要求。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1、总则1.0.1 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 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1.0.3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1.0.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2、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阶段2.1.1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设区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2 总体规划2.2.1 规划期2.2.2.1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2.2.3 规划内容2.2.3.1 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2.3.2 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2.2.3.3 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

2.2.3.4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2.2.3.5 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2.2.3.6 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2.2.3.7 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2.2.3.8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9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2.2.3.10 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

2.2.3.11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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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表 3.2.2 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 10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20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30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三节开发强度控制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开发强度,涉及相关限高要求的可结合表 2.3.1《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兼顾日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 2.3.1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第十五条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而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

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六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在满足规定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设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时,配建规模参照表 2.4.1 执行。

如另有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 2.4.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表(单位:平方米)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要求。

第十九条遇有超出本规定的特殊、复杂情形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条建筑间距指水平距离。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

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进深大于 18 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进深大于 24 米的,按正面间距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以及建筑属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1.6 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 1.56 倍,古城区 2.3 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 1.35 倍。

其他朝向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 米,低层不宜小于 15 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米。

(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 3.2.1 执行。

表 3.2.1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并不得小于 20 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 14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8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平行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执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0 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5 米。

2.垂直布置形式。

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宜小于 20 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10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与多层不宜小于 8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

(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4 米,高层与多层不宜小于 10 米。

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13 米,垂直布置时间距最低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低于消防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 10 米。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10 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 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 3.2.2 执行。

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小于 18 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4 米。

表 3.2.2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同一项目内,因用地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本表规定要求的,或同组建筑因单体方案设计需要,非居住建筑间距(含被遮挡为非居住建筑情形)可在本表基础上适当减少。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4 米。

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0 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环境保护防护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日照按照建筑气候区划Ⅱ气候区大城市标准控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 8 时—下午 16 时。

(一)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少于累计2小时;旧城区和旧村改造因受周边用地及现状建筑的影响,新建住宅可适当降低日照标准,但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时数不得少于累计 1 小时。

(二)用地内建设高层建筑,地界北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 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地界北侧 20 米。

地界东、西侧为规划居住用地时,应结合高层建筑布局形式采用镜像分析法综合考虑对周边用地日照影响和建筑退界距离。

(三)沿东西向城市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时,除符合建筑退让道路外边缘控制线距离规定外,累计2小时日照影射线(受影面高度 1.35 米计算)不宜超越道路北侧建筑后退基准线,同时应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不得加剧日照影响。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不得对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现状建筑加剧日照影响。

特殊情况对现状建筑有加剧日照影响的,需征得被影响人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审定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日照分析规定(一)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层居住建筑或相当于 6 层住宅建筑高度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时,可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

(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建筑和相当于 6 层住宅高度以上的非居住建筑)及多、高层建筑混合布置时,应按住建部及科技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做综合日照分析,分析范围为遮挡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 2 倍形成的扇形区域水平投影范围,最大分析范围半径2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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