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海关法关于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的基本制度--法学0901-郝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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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关法关于一般进口货物通关
的基本制度
法学0901 郝若阳37号导论:我国现行的海关法是在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提出,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九章、一百零二条,其中涵盖了不少关于通关环节的条款,有对进出进运输工具的规定、进出进货物的规定、进出进物品的规定、及税费计算、货物担保等诸多方面、各个层次加以规范,使我国海关为履行现代海关的神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国所面临的进出口的环节上的问题与争议加以规范性的约束,为实现快速通关与安全通关的双重目标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国际贸易形势的多元化、国际贸易货物的种类纷繁复杂,导致市场可能在瞬息之间做出调整,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贸易增长迅速,海关的工作量与风险系数陡然上升,这要求海关要对市场的变化有着敏锐的洞察力,针对不同的市场要求,提出适应的对策解决贸易量飞速增长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就海关法关于货物进口环节的基本规则进行阐述与分析,介绍进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流程,解析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所面临的新挑战,阐述我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发展趋势并总结出提高通关效率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进口货物、通关程序、国际贸易安全
一、进口货物通关概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关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通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进出境必要手续的整个过程,包括向商务部、海关、检验检疫局等机构办理一些前期备案和申请,货到后报关、报检、提货、银行付汇等手续。狭义的通关主要的着眼点是海关与进出境当事人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货物、物品等通过海关,具体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进出境手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申报、查验、缴税和放行等责任的全部过程。本文所讨论的进口货物通关的基本规则是建立在狭义的通关概念基础之上的。
二、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法基本规则与改革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涉及到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的法条共有22条,加上各类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口货物监管的条文、规章、规定、决定、公告、要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等,共同组成了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的法律规定。
通关程序法是海关与收发货人在通关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手续、步骤在不同阶段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就一般性贸易货物的进口与出口通关而言,虽然进口通关都需要经过申报、查验、纳税、放行等环节,但是由于涉及出口关税、许可证、配额的出口货物的数量与种类远远少于涉及进口关税、许可证、配额的进口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海关需要对涉证涉税的进口货物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同时还需要对国家的出口贸易予
以通关方面的支持,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进口货物的通关时间一般而言要比同类货物出口通关的要长一些。对进口企业而言,越长的通关周期意味着市场供应的周期将会被拉长,国内消费者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购买到心仪的进口物品,势必会影响我国进口贸易总量以及遏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对进口厂家而言,要提前预定生产原料,如果遇到原料预定不及时的情况,会导致设备停机不能生产,给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的消费者越来越喜欢消费国外进口的高端甚至是奢侈品,在这种趋势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与方法进行走私,破坏了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国家税收带来了不小的损失。美国"9.11"事件以后,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问题成为国际海关关注的首要问题,《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出台意味着海关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对中国海关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海关边境保护、保障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口岸一体化管理等职能的转变上。中国海关法应在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和具体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贸易安全与便利问题的调整。提高通关效率,也要保证国际贸易的安全,是我国海关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一般进口货物的通关程序上进行适合当下实情的改变。
现行的通关作业时单项串联式的流水作业,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阻塞”,势必影响下阶段的作业,早场整个通关“流水线”的中断,由此也降低了整体通关效率,形成两头轻、中间重的“橄榄形”通关流程。为了改进这种状况,我国在学习了一些国外在通关管理中
运用的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后认为,应当将通关分为前期、现场、后期三个阶段;加重每票货物通关的前期风险分析与后期管理,简化现场通关手续,形成“哑铃形”的通关流程。在不同的通关阶段,海关与收发货人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
如何保证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的平衡发展呢?笔者先对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1.通关的前期阶段:
近些年来,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海关提出货物的提前申报——预申报制度。预申报制度是指进过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之前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附随单证、进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提前报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申报过程将一些审核繁琐、需要长时间审核的手续放在货物现场通关阶段一并审核,使得货物在进入港口时节省了大量等待海关同意进境批示的时间,提高了申报效率。所以它也是一种不完全的预申报方式。但要注意的是,海关要对信用度低的企业的进口货物和高危险度的商品要进行重点监管,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在整个通关环节中对于高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审核,结合通关实务、加强海关内部交流,掌握走私分子新的犯罪伎俩,使得存在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无处遁形。
2.现场通关阶段:
也称海关现场监管,是指进口货物进入关境到海关放行和出口货物申报到海关放行的阶段。在传统的海关制度中,历来以海关现场监管为重点,因为对于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而言,海关放行即为货物结关、海关监管的终结,此后,货物可以不受海关限制自由流通,所以,将海关工作的重心定位在现场监管阶段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多种贸易方式的产生和进出口货物量的剧增,加快货物通关速度和降低货物通关成本成为当务之急,由此,简化海关现场监管手续,减少货物在口岸的实际停留时间,在此基础之上,也要对货物单证的审核以及报验商品的鉴定要更加的细致与高效,这就要加强海关队伍的专业性:海关应提倡企业进行进口货物的集中申报,拓宽集中申报制度所适用的货物种类;与长期从事进口报关代理的企业建立起长效的定期申报制度,从而加快通关速度;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能准确识别和快速鉴定,对高风险货物重点排查,其他货物仅审核其不符合通关规定的部分;在查验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关员为获私利对货物设置重重关卡,拖延货物放行的时间。实现海关工作重心的转移势在必行。
3.通关后期阶段:
又可以称为海关后续管理(监管)阶段,是指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监管的延续。传统观点认为,对于一般进口货物,在对其放行后是不存在海关后续监管的,因此也就不存在通关的后期阶段。在现代海关制度下,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实行通关后期阶段有很多好处:当海关需要对收发货人自我估算的关税进行审查与清算时,如果与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