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五保供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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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敬老院)
丙方:(五保对象)
丁方:(五保对象所在村委会)
为了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丁四方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州县有关规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按有关规定统管入住五保供养对象供养经费,建立五保集中供养资金专户,按时划拨敬老院经费,定期审查敬老院的收支情况。
2、制定和完善敬老院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对敬老院工作定期检查和指导、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丙方或其监护人的申请,并经医院(卫生院)检查无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入院的疾病后,同意丙方入住,并由丁方作为供养期间的担保人。
2、乙方根据入住时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提供食宿服务,以后视丙方身体状况随时跟甲方汇报,并建立相应档案。
三、丙方责任
1、丙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申请出院的自由。
2、丙方的个人财产由丁方负责登记,丙方可以继续使用,但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丙方的固定财产不得自行拍卖和转让,丙方去世后,丙方遗产归乙丁双方所有。
3、丙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通知丁方接丙方出院:
①经常来去自由,不跟敬老院负责人请假的;
②拉帮派、闹不团结、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③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④不服乙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
⑤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敬老院供养的。
四、丁方责任
1、协助做好在院五保老人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的生活。
2、丙方因病住院,医疗费由乙方负责,护理人员由丁方负责落实解决。
3、丙方去世后,葬事由甲、乙、丁三方协商妥善处理。
五、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执一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