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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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基础知识》(首都经贸大学·PICC培训教材)汇总

《保险法基础知识》(首都经贸大学·PICC培训教材)汇总

考试指定教材:《保险法基础知识》,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主编:李玉泉、邹志洪;出版时间:2011年【考试内容】掌握: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章)2.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章)3.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章)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二章)5.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三章)熟悉:1.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2.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章)3.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八章)4.重复保险。

(第十一章第一节)5.保险索赔时效。

(第九章第一节)6. 对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十四章第二节)7.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第十四章第三节)了解:1.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章)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四章第一节)3.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第九章第一节)第五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1】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开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通过具体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过程实现的,但又有区表示的互动过程,可以包括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各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则是保险合同订立这一动态过程追求的积极结果和最终完成阶段。

保险合同的成立则是保险合同订立这一动态过程追求的积极结果和最终完成阶段。

【结论】: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产生的符合当事人目的结果。

【掌握部分】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法》第11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除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1、公平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自愿订立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023年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二

2023年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二

2023年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卷二[单选题]1.可保风险是一种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较大(江南博哥)、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的风险。

A.较大B.较小C.较稳定D.是零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这种损失是被保险人不愿承担的。

如果损失很轻微,则无参加保险的必要;如果遭受重大损失的机会较大,则保险人也不愿承担。

[单选题]2.以下哪一项不是保险的功能?()A.保险保障B.投机获利C.资金融通D.社会管理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保险的功能包括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以及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单选题]3.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

[2010年7月真题]A.风险不应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B.风险应是投机风险C.风险应具有不确定性D.风险应具有不可测性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六个基本条件:①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②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③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④风险应该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⑤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⑥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单选题]4.作为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B.投保人支付保证金C.受益人获取赔偿金D.受益人获取保证金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单选题]5.在保险合同中,()是指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

A.保险对象B.保险内容C.保险标的D.保险利益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应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包括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如为人的生命和身体,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视具体险种而定。

2024年第一风险合规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2024年第一风险合规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第一届风险合规知识竞赛题库一、选择题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单选][单选题]*A、审查B、审计C、管理D、稽核审计√2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负责对保睑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单选][单选题]*A、专门岗位√B、专人C、专门部门D、专门机构3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终止其代理权。

[单选][单选题]*A、可以B、应当√C、有权D、经监管批准后可以4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单选][单选题]*A、非法利益B、利益C、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VD、不正当利益5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单选][单选题]*A、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B、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C、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VD、未经监管批准的机构或者个人6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睑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家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的罚款。

[单选][单选题]*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7 .中国金融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单选][单选题]*A、并案查处√B、分案查处C、逐一查处D、分别查处8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单选][单选题]*A、成年人B、未成年人C、自然人√D、法人9 .保险公司应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单选][单选题]*A、20%B、30%√C、50%D、100%10 .依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单选][单选题]*A、三年B、五年√C、七年D、十年11依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起计算。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与法律风险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与法律风险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与法律风险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作用在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保障。

然而,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

保险法律法规的分类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类: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

在国家层面,保险业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

这些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条件、保险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保险行业还有许多涉及金融和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保险行业还有一系列行业自律规定,如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保险法律法规的作用保险法律法规起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平衡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这些法律法规规范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最后,这些法律法规还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壮大和行业的创新。

保险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虽然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险行业提供了规范和保障,但保险公司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首先,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着合同纠纷的风险。

合同纠纷可能源于保险产品的条款不清晰或解释不明确,也可能源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问题。

其次,保险公司还可能面临着法律监管风险。

这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业务操作、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管处罚。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面临着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如财务危机和市场变动等。

这些风险都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以便有效地应对。

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法律风险为了应对保险行业中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000年1月24日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请示》内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情大致是:1998年2月,马某委托田某办理客车投保事宜,田某按马某的意思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

同年4月,马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时,发现后置发动机三缸高压油管漏油,马某便“用胶带把接口处垫好”继续行驶。

后该车发动机起火,全车烧毁。

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起火原因为“三缸供油管口与喷油嘴密封不严,燃油渗漏,发动机周围升温,点燃油蒸汽,烧毁车辆。

”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系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问题产生自身引火”,属于保险人除外责任中的“自燃”,拒绝赔付。

投保人则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理由是:《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七条又就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新_保险法_中_保证保险_的风险及其防范

新_保险法_中_保证保险_的风险及其防范

保险研究 2010年第4期法律论坛I NSURANCE STUD I ES No.4 2010 新《保险法》中“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其防范鲍静海 贾 莹(河北大学金融系,河北保定071002)[摘 要] 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新增加了“保证保险”,然而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合同相关内容做明确规定。

因此,正确认知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把握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防范保证风险应从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的专业管理操作能力、创新相关产品、加强银保合作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落实。

[关键词] 新《保险法》;保证保险;普通财产保险;保证保险风险[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4-0111-05 保证保险是随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出现于约18世纪末19世纪初。

这一险种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偿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扩展,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无疑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国外保证保险发展已比较成熟,通常包含以下几种:合同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

美国保证保险除了较多地适用于工程保证保险之外,还用于担保众多合法合同的履行,但对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财务保证保险作了特别的规定,而法国、日本的保证保险中开展得比较好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由于保证保险的特殊性,国外开展这项业务较为谨慎,对其应用范围有特定限制,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险公司从事金融担保活动,即使房贷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也多是政策性机构开办。

2007年我国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仅4亿元,仅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0.19%的份额,全年赔款及给付却高达8亿元,赔付比率为200%,同期人均保费为0.3元。

根据S wiss Re.的统计,近20年来国际保证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2004年全球平均的保证保险人均保费高达1.2美元①,可见我国保证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较低。

浅析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防范策略

浅析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防范策略

一、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来源(一)保险营销中的风险保险公司因自身经营的特殊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监管规定,但保险公司也具有一般公司的属性,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也会因保险营销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不规范,盲目追求完成任务指标,而忽视业务质量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比如《保险法》98条第一款规定了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要求,但现实经营中,个别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在这方面打擦边球、搞变通,相关准备金提取严重不足,甚至用长期的人工调整办法规避评估检查,难以真正体现实际偿付能力的边际,公司偿付能力和稳健经营难以保证。

(二)保险理赔中的风险保险公司履约进行事故赔偿处理,体现了保险分担事故损失的功能作用,但理赔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目前保险理赔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一个是保险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保险法》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和内容限制范围,《合同法》规定了不利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以上法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导致在具体案例审理中,保险公司既要对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事项承担被动的举证责任,还可能要承担不利解释规则下的不利赔偿后果。

另一个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也从司法解释层面扩大了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从侵权损害的基本代位求偿权,拓宽到违约赔偿代位请求权。

《保险法》第61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

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追偿权中可能会承担因找不到第三者或者第三者无力赔偿而导致无法代位追偿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的商业性决定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投资净收益作为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支撑,已在保险市场较成熟的国家得到了验证,但投资不当也会引发保险公司的生存危机。

比如有着百年创业史的日本千代田寿险公司,因投资不当而于2000年倒闭,大量资金随着股市泡沫破灭而蒸发。

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在我国保险法上有明确定,我国保险投资主要投向收益稳定、信用评级较高、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投资去向单位的再投资,保险公司一般较难摸清和把控,这势必会带来投资去向真实性的不明确和隐蔽性,保险公司预见投资风险也势必带来难度和挑战。

最高院关于“明确说明”含义的答复

最高院关于“明确说明”含义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四日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请示》内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情大致是:1998年2月,马某委托田某办理客车投保事宜,田某按马某的意思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

同年4月,马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时,发现后置发动机三缸高压油管漏油,马某便“用胶带把接口处垫好”继续行驶。

后该车发动机起火,全车烧毁。

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起火原因为“三缸供油管口与喷油嘴密封不严,燃油渗漏,发动机周围升温,点燃油蒸汽,烧毁车辆。

”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系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问题产生自身引火”,属于保险人除外责任中的“自燃”,拒绝赔付。

投保人则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理由是:《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七条又就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作了进一步规定。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21.doc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21.doc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20-(1) 21一、单选题1、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包括的内容错误的是OA.发生与否的不确定B.发生原因的不确定C.发生时间的不确定D.导致结果的不确定2、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后产生了放松对财物安全管理的思想,如产生物品乱堆乱放,吸烟后随意抛弃烟蒂等的心理或行为,都属于oA.道德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合规风险因素D.管理风险因素3、依据风险标的分类,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家具等会遭受火灾、地震、爆炸等风险;船舶在航行中,可能遭受沉没、碰撞、搁浅等风险属于oA.财产风险B.人身风险C.自然风险D.经济风险4、是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内容。

A.风险识别B.风险估测C.风险评价D.评估风险管理效果5、从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

A.法律B.经济C.政治D.风险管理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批准。

〃A.国务院B.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保险行业协会7、关于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oA.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B.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C.人身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D.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旦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8、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不包括下列哪项保险业务?A.财产损失保险B.意外伤害保险C.责任保险D.信用保险9、按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后保险法的,名称如何表述?答: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保险法》,一律称“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引用修订后的《保险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投保,但保单由保险公司盖章的,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答: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实务中,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直接向投保人推销保单、接受投保单,但其出具给投保人的保单加盖的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的公章。

接受投保单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亦不能作为该案诉讼的当事人。

三、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商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其效力如何确定?答:人身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保险人未参与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或和解协议只能约束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对保险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审理后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审查并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定点医院就医或指定维修点维修车辆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如何处理?答: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指定定点医院或维修点的目的,是将其经营活动的某一环节,交由具备专门技术的单位协助把关。

故保险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保险人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当认定上述合同条款有效。

被保险人应按约履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实施必要的救护或维修的除外。

保险行业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保险行业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李某因家庭经济状况考虑,为自己购买了一份XX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19年3月,李某被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已尽告知义务,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3.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李某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书,其中涉及多个健康问题,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

李某表示,自己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上述健康状况。

保险公司则认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且高血压属于重大疾病,应当作为保险合同解除的事由。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其中明确了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向李某说明了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和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3. 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李某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了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未尽到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有效。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说明义务以及保险合同的效力。

1. 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深入解读《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条是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更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该条的明确说明义务,陈诉如下五点:一、什么是“说明义务”本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的规定是诚恳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详细体现。

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识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经常受到专业学问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不熟识,加之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的理解也可能发生偏差、误会,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保险事务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而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保障范围、责任担当,从而自愿投保。

二、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采纳书面的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提出的,投保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

我国《保险法》考虑到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在条款形式、确立及内容同等协商性方面存在的差异,故在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纳保险人供应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从本条的规定看,明确说明的对象必需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是免除(不包括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之外的条款,保险人仅仅负担一般说明义务,而无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
保险i17准则是指保险行业的一个规范性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诚信经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信息真实准确、保险合同公正合法。

3.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风险,防范保险欺诈和风险传染。

4. 保险公司应当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5.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以上是保险i17准则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应当认真遵守,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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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法律风险与防范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法律风险与防范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法律风险与防范保险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服务,它为我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了一定的保障和安全感。

然而,保险行业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涉及到保险法律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保险行业工作中的保险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误导宣传风险保险公司在产品推销和广告宣传中,往往会使用吸引人的措辞,有时甚至夸大承诺,这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

这种误导宣传不仅会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还可能涉及到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

为了防范误导宣传风险,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广告宣传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客观。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避免误导宣传的发生。

二、合同风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保险合同中存在着一些模糊和具有法律漏洞的条款,这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减少合同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避免使用模糊和歧义的措辞。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向被保险人详细解释合同条款,确保其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对于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保险行业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甚至造成财产损失。

为了防范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例如加密、防火墙等。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信息安全培训,增强他们的信息保护意识。

四、理赔风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但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例如,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拒绝承担理赔责任,或者在理赔金额上与被保险人产生争议。

为了防范理赔风险,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理赔处理公正、合法。

保险公司法务人员的保险法律风险防范

保险公司法务人员的保险法律风险防范

保险公司法务人员的保险法律风险防范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公司法务人员肩负着保险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职责。

他们需要准确把握保险法律法规,善于分析和研判,以及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的合规运营。

本文将从保险法律知识的熟悉、保险合同的制定和解释、保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论述保险公司法务人员应该采取的保险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险法律知识的熟悉保险公司法务人员首先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和研究,确保自己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

他们需要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保险业务中的法律风险点,并有效防范。

二、保险合同的制定和解释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业务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保险风险防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法务人员应对合同内容进行精确的制定和解释,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无误。

在制定合同时要注意使用专业术语,避免文字表述不清、模糊不明的情况,以免导致合同解释上的争议。

合同解释方面,法务人员要始终坚持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险风险防范措施保险公司法务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公司运作合规。

其次,要加强对保险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和诉讼。

四、保险纠纷的处理保险公司法务人员需要具备处理纠纷的能力和经验。

在纠纷出现时,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纠纷。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法务人员需要准备充分的法律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公司的权益,最大程度地降低经济损失。

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法务人员是保险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人。

他们需要全面熟悉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处理相应的保险纠纷。

保险公司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的方法

保险公司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的方法

保险公司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的方法保险公司是个神奇的存在,但是对其一些风险如何做到很好的防范呢,在合同缔约阶段,具体是怎么做的,现在由小编来解释一下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方法。

如实告知原则--投保人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投保人需要履行的,而保险人需要履行的是说明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对于财产保险,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不然也会影响到理赔。

那么如果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核保核赔--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手段《保险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个细节,今天我们这里不多讲。

这些法律条款都在告诉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为什么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我们的核保决定,所以保险公司在实务当中就会有许多方法来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工作就叫核保核赔。

所谓的核保就是它要验证一下这个客户的风险能否承保。

刚才说过,主要的方法靠如实告知。

因为保险公司的客户量比较大,不能每个客户都进行调查。

所以它会区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比如意外伤害保险,一般现在的大型保险公司都可以自动核保通过,但如果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超过一定额度(一般都是几百万之多),会进行财务核保,也就是验证这个人为什么要买这么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看他的财务状况是否合格。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保险⼈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责任条款的感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履⾏了保险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规定:“这⾥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在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投保⼈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或其代理⼈作出解释,以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在与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单上提⽰投保⼈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保险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或其代理⼈作出解释,以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对该答复中“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判断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原则判断保险⼈是否履⾏了明确说明义务,也就是说应达到使普通智⼒和识别能⼒的社会主体能够理解的程度,另外要兼顾智⼒⽋缺、盲⼈、⽂盲等消费者的特殊情况。

保险销售管理合规案例分析

保险销售管理合规案例分析

支付市场展业费用情况:
抽查发现,**市分公司将招标业务通过挂靠代理渠道支付市场展业费用, 2011年存在56笔保单支付11,225.30元,2012年存在45笔保单支付4,351.73元。
例二:根据《2013年公司集中问责情况通报》:
” 虚假电销案件多次发生,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支公司通过代理公 司销售的商业车险使用电销专用条款承保,被监管机构处罚。“
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
案情简介:粤保监罚[2013]36号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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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必究
财险广州分公司荔湾支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
一 过中介机构代开发票,套取资金:
• 荔湾支公司下属业务团队将非佛山市真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通过佛山真心代开
金数额。
类型二:业务转挂中介套取手续费
监管要求
2.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列中介业务费用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 ) ➢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
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 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 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 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类型一:虚挂中介业务
风险提示
四、形成“小金库”风险 套取的资金逃脱公司财务监控,存在形成“账外账”、“小金库”风险 五、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套取的资金如果被个人或小团体控制,极易诱使公司高管及从业人员铤而走险,通 过各种方式贪污、挪用、侵占,套取资金中饱私囊,可能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 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存在被刑事追究的风险,给公司和员工带 来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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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涉入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笔者从《保险法》第17条入手,分析由此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法;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涌现。

保险业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也伴随其交易领域的拓展日益凸显。

但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这使得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复杂,涉入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总体来说,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类型复杂多样,调节效果不佳,而且纠纷案件多以保险公司败诉告终。

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笔者发现,我国《保险法》第17条(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是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引用较多的。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由《保险法》第17条引发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的分析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款主要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二是规定了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履行该义务不仅是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与旧保险法相比,我国现行《保险法》已对保险人如何履行该项义务进行了说明,有较大改进。

但《保险法》对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判定标准仍规定不明,因而在保险理赔实践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在司法实践中,凡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并由此引发与被保险人的纠纷时,被保险人一般都会引用该条款的规定,主张保险人援用拒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此时,保险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对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否则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

但实际上,保险人的经办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承保过程中很少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大多只是简单提及或者直接让投保人自己阅读保单内容,即使确有明确说明,也难以举证。

因此,法院往往会认定保险人援引拒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并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基于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该规定也引起了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的重视,但仍有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甘愿冒这一法律风险,也不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尤其在我国引入保险代理人制度后,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问题更加难以控制。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佣金与其销售的保单数量和收取的保费直接挂钩,因此代理人往往受佣金利益的驱使,在销售保单时片面夸大其保障性和收益性,而对免责条款只是稍有提及,甚至只字不提。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无疑为保险人在此类纠纷案件中败诉埋下了隐患。

二、上述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为了降低此类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应从自身出发,切实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履行该项义务时,应在履行内容和方法上严格掌握。

(一)明确说明的内容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不应局限于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仅是责任免除条款的主要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限制责任条款,如免赔额(率),也应纳入明确说明的范围,一方面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实质上也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一种条款,只是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也应予以明确说明。

(二)明确说明的方式
根据目前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通行做法,笔者认为保险人履行该项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醒目的方式印制责任免除条款。

现行《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应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

具体操作时,保险公司应将免责条款加大、加黑或采用其他醒目的颜色印制,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此外,为了便于投保人阅读,责任免除条款应尽量集中印制在明显的位置。

2、多种提示方式并用。

保险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将免责条款相关内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

由于口头说明当事人难以举证,保险人可以就每一险种印制一份通俗易懂的说明书,作为保单的附件,加以必要的口头解释,经双方签名后,与保险合同其他单证加盖骑缝章,一并交给投保人。

同时,还应注意提示的时间和程度。

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并根据投保人的认识水平掌控说明的程度。

3、拟定规范的声明条款并签字确认。

根据以往保险业务实践,笔者认为声明条款应表明保险人已对保险条款和所有责任免除条
款作了明确说明,且被保险人已经理解相应条款内容和含义,愿意接受条款义务的约束。

因此建议声明条款相关内容如下:保险人已经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除外责任、免赔率或免赔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及法律责任)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按照保险人的说明充分理解。

同时要求投保人在声明条款栏内签字确认,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此外,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展业时,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宣传,不得欺骗投保人、误导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承诺向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执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相关问
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姜卉.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j].保险研究,2005(4).
[2]梁鹏.新《保险法》下说明义务之履行[j].保险研究,2009(7).
[3]刘潺潺.纠纷频发保险公司为何多败诉[n].人民法院报,2008-11-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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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庄云超.如何规避商业保险经营法律风险[j].时代金融,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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