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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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对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方面有所了解
• 初步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相关问 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导 论
学习目标
• 国际商法的概念 • 国际商法的发展 • 国际商法的渊源 • 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含义与特征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判例法(case law) 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
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议
“先例约束力”(rule of precedent) 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2)成文法(statute)
法系 罗马法系)
• 2、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
3、大陆法系的渊源
法律
宪法
法典 法律、条例
成文法是 大陆法的重要渊源
习 惯 渊源之一 判 例 不构成大陆法系的渊源,但是判例发挥的作用越来
越大
学 理 不是法的渊源
3、大陆法系的特征
• 受罗马法影响 •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的法律结构是系统化、条理化、法 典化、逻辑性
英美法系(common law family 普通法系) 英国中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西
方国家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1、普通法
Common Law 普通法系是英美法的精髓 罗马人统治英伦岛四百年,但罗马法
的影响甚微 央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法典编纂奠定
了英国法的发展基础 1066年诺曼征服成为英国法发展的转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和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法规范
(1)国家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A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商事条约 B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三个条件: ①具有确定的内容,具体包含了确定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规则; ②它已成为国际长期商事活动中反复使用的习惯; ③它是各国普遍承认具有约束力的通例。
2、国内法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一般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具体的国际商事惯例规则,一旦被当事 人选中,即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法规范
国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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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
英国法
大陆法
普通法、衡平法
公法 私法
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衡平法
1.实际履行 2.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1.陪审团制度 2.听取口头答辩
1.不设陪审团 2.书面诉讼程序
3.法院组织系统 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不动产、公司法、破产
不同
法、继承法
4.法律术语不同 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一类适用 普通法,另一类适用衡平法
4、英美法系的范围
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 及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 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 坡,中国香港,
南非 、斯里兰卡 、菲律宾——混合 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 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
5、英美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
姜南 candybaby1@sina.com
• 法律是什么?
• 法律是规则
上课要求
• 准时 • 认真听讲 • 手机关机或振动
• 请假:正当理由&证明材料
成绩
• 40% 20%平时考勤 20% 作业完成情况
• 60% 期末考试
国际商法课程体系
• 第一章 导论 • 第二章 合同法 • 第三章 商事组织法 •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第五章 代理法 •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 第七章 票据法 •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国际商事交易
国际商事组织
• 1、从事国际商事活动主体主要是商事组织, 如公司、合伙等。
国际 是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营业地标准。
2、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
传统的商法
新型国际商 事交易
商行为法 公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保险法 国际技术转让 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 国际投资 国际合作生产 国际融资 国际工程承包
折点 普通法是英国12世纪开始形成的以判
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2、衡平法
equity law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臂膀
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司法实践发展起 来的,旨在普通法的不足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拾遗、注释、补 充
衡平法的产生和发展促成了英国法律 体系独特的分类与结构
3、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 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 都主张编纂法典 • 法官没有立法权 • 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职权主义) • 演绎法
4、大陆法系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共同之处,是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
普通法院 专门法院
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商事法院 亲属法院 劳动法院
(二)英美法系
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 2、国际商法本国化阶段——第二阶段(16-19世纪)
• 3、现代国际商法的迅速发展阶段——第三阶段(二 战后- )
国际商会(IC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租赁
国际商事交易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 1、“商人习惯法”阶段――第一阶段(1115世纪)
典型特征是:
①国际性,即它不限于一国适用,而是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
易的商人;
②自治性,即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
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
③简易性,即不拘泥于形式,纯粹为商人之间的习惯约束规则,强调按公
国际商事条 约
国际商事惯 例
制定法
判例法
四、世界两大主要的法系
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
法系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某种共性对法律所做的一种划分。
•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各国法律影响最大 的法系是: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common law family 普通法 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
• 1、大陆法系的概念 (continental law family 法典法系、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