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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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市政府法制局立足部门职责,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围绕计划与起草、审定与发布、备案与清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确保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在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重制定、轻实施;重出台、轻修订”等问题,有的文件已经与实际情况脱节,有的与现行政策不一致,有的甚至成为“僵尸”文件。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有明确要求。市政府也一直重视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因此,有必要出台一个评估办法,及时评价反映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制度建设的实效性。在此基础上,法制局起草了《青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对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范围、评估责任、评估程序、评估方式、评估意见等进行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评估范围和原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对有效期在三年以上,涉及经济发展、重大改革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评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市政府决定进行评估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厘清责任、注重实效、与“立改废”相衔接的原则,确保实现评估效果。
二是规定了评估主体和责任。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评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是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评估实施单位做好评估工作。
三是规定了评估程序和内容。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列出需要评估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评估组织部门确认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评估。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侧重对实效性的评估,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等。
四是规定了评估方式和方法。评估实施单位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评估。评估实施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应当确保公众广泛参与,全面收集并真实反映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
五是规定了评估意见的内容和结果的运用。评估意见主要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和必要性等情况,对规范性文件修改、修订、继续实施或者废止的建议等。评估组织部门应当对评估意见进行认定,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修订、继续实施或者废止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意见发回评估实施单位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