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论》中探析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的建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政府论》中探析中国政府合法性基础的建设
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描述了政府的起源、形式和目的。

着重论述了洛克对国家及政府的政治权力规则的探讨,规定了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的根据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对政治权力作出了种种限制。

笔者正是从《政府论》在论述政府的产生和运行的合法性中认识到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性,并由此也探讨一下我国政府合法性的现状以及如何加强合法性建设。

标签:《政府论》;政府;合法性
一、对《政府论》蕴涵思想的简要概述
约翰·洛克(1632—1704),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最早的代表人之一。

《政府论》是洛克倾注多年心血的精心之作,是他对多年政治经验的理性思考和总结,为新政权提供了理论论证。

他在书中提出的自由、法治与分权的政治原则发扬了西方近代自由与宪政的传统,对美法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和西方政治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政府论》一书也因此被资产阶级奉为“圣经”。

《政府论》共有两篇30章。

其中,上篇11章,下篇19章。

上篇主要是对“君权神授”的驳斥。

洛克选择保皇派代表——菲尔麦作为对象,立足于菲尔麦的理论逻辑起点,即“亚当由于父亲的身份而享有王权”,分析父权不同于王权,继而层层假设,然后层层批驳,层层递进,对“君权神授”相关理论的论点、论据进行逐一批判;下篇作者立足于自然法学说,论述了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他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是基于契约建立起来的,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

在众多至今仍为人们所称赞和借鉴的政治思想中,笔者认为:洛克的《政府论》所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乃是政府合法性问题。

二、《政府论》中对政府合法性的论述
从一般意义上讲,合法性本身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符合法律,二是符合民意。

而政府的合法性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政府形成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政府运行的合法性。

(一)政府合法性在《政府论》中的总体体现
洛克在《政府论》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政府合法性这一概念,但处处都在探讨政府的合法性。

第一,关于政府形成的合法性。

《政府论》下篇第八章中指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

这样,而且也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

”这一论述说明了政府形成的合法性是基于民意的,政府是基于契约而组成的旨在实现公众福利的组织。

第二,关于政府运行的合法性。

《政府论》下篇第十一章中强调:“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进而指出:国家权力应受以下限制:“(1)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2)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
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政府运行中的合法性问题,既要按照法律规定而运行,更要关注人民是否同意。

(二)政府产生和运行合法性的具体体现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了他所信奉的理论,即政府必须基于人民同意的理论。

洛克是从以下几点来论证他的结论:
1.自然状态
洛克同霍布斯相似,是从自然状态出发构建合理的政治秩序。

他强调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所有的权力和控制都是相互的,每个人享有的权利都是均等的。

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任其放任的状态,人人受自然法(即理性)的支配——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去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者占有别人的财产。

人们根据良心和理性而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还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不以权利为基础的奴役造成了战争状态。

没有法律,没有裁判者,没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机构,这样,弱者就受到了损害。

避免这种战争状态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2.订立契约——理性人现实的选择
正是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不便,所以人们无法长期在这种状态中生活下去。

“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人们就互相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第一,放弃做他自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把它交给社会,由社会所制定的法律保护他自己和该社会其余的人所需要的权利;第二,把处置的权力完全放弃,并且按社会的法律所需要的程度,应用他的自然力量来协助社会行使执行权。

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因为社会的其他成员也同样是这样做的。

但是,人们这样做只是为了人们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自由和财产。

因此,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以防止自然状态下很不安全、很不方便的缺点。

这就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除此之外再无别的目的,洛克对此反复加以强调。

3.政府的目的和权限范围
洛克反复强调:“人民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这里的财产为广义的财产,它包括生命、特权和地产。

洛克又说,人们之所以同意建立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目的是为了人们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

洛克在批判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君权至上”的理论时提出三权分立的主张。

他认为,在君主专制下,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都没有保障,人们无法避免自己的权利遭到剥夺。

因此,他认为只有把立法权、执法权和对外权分开,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才能保障人们的上述权利,才能实现国家的目的。

4.政府解体
洛克指出,人们在签订契约建立国家时,社会仍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洛克指出,如果执政者违背了建立政府的目的,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那政府就可以解体,人民就可以起来革命。

洛克认为下列几种情况会引起政府的解体:第一,当立法机关变更时;第二,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职守或者放弃行使职权时,以致已制定的法律形同虚设;第三,立法机关和君主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人民的委托时,即当他们力图侵犯人民的财产时。

(三)政府合法性的内涵
洛克的理论使政府合法性有了新的内涵。

政府合法性不再是神的允授,而是每个人,即全体人民的授予,政府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的结果;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力规范,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为人民的福利服务。

当政府违背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不服从,甚至可以推翻其统治,重新建立新的政府来维护这个目的。

三、对我国政府合法性建设问题的启示
1.我国政府合法性的发展历程
纵观中国政府合法性的发展历程:一方面,具备了坚实的政府形成与起源意义上的合法性,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腐朽的封建统治,驱逐外国侵略势力,并在“基于人民同意”的前提下,建立了中国政府,这符合《政府论》关于政府的起源与目的;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更是具有运行与发展意义上的合法性。

这一点是相当可喜的。

但是,政府合法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对于政府的形成与起源意义上的政府合法性已经毋庸置疑,也不需再作解释,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断地维持和增强政府运行和发展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

2.对于加强我国政府合法性建设的思考
《政府论》所强调的合法性,是人民内心对政府的一种信念。

政府作为执掌国家公共权力并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为人民服务是其内在要求。

如何使政府更加体现民意,合乎民意。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理念层。

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即真正以人为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真正做到以人为中心,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群众。

只有充分尊重人性,并以人为本,才能真正符合民意。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正是体现了这一需求。

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即是“以人为本”,它的提出为政府合法性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是操作层上。

贯彻人本的理念,充分体现民意。

笔者认为,体现人本,合乎民意,关键在于满足人的需求,既包括当代人的需求,还包括后代人的需求。

人的需求是复杂多样的,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交友需要,社交需要,尊重和爱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其中,生存需要是居于第一位的。

因此,首先要满足人们生存的需要。

这就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以此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其次是满足人发展的需要。

通过建立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学习型政府,提高政府的服务能力,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以上就是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言的。

满足人的需要还包括满足后代人的需要。

这要求政府注重环境、生态的保护,甚至将环保等指标纳入政府政绩管理之中,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涉及到政府合法性的持续性问题。

“和谐社会”的提出正体现了这点,政府务必使“和谐”理念深入人心,确保政府的可持续性发展。

政府的合法性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在《政府论》中我们已经看到,政府运行的权力限制和政府产生以及运行的根本目的。

而我国政府的合法性建设也将从中得到一些可借鉴的启示:即建立一个以人为本、一切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服务性政府和以“和谐”理念为核心的可持续性政府。

我们已经具有坚实的政府形成和起源意义上的合法性的政府,但是,如何建立一个在实际运作中充实和强大的合法性政府,需要我们今后继续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
[4]刘红卿.洛克《政府论两篇》中两种政府合法性理论的对比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1,(1).
[5]陈丽红.试评《政府论(下篇)》[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