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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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审查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集团发展和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子公司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发挥职能中心专业指导与监督作用,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审查备案监管工作,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一、子公司对经济合同的管理

1.1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本公司经济合同最终审批,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

1.2各子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管理需要及实际情况,制定符合集团机制管理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及实施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以及各级负责人把关审批流程及要求,并报集团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1.3各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完善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并经集团职能中心及法律顾问审查确认后,报集团合同审查备案部门。无论合同是谁起草版本应先审核后确定使用,确定合同的条款的基本要求是内容合法、完备、公平、执行主动、不存在法律风险。

1.4子公司应对各类经济合同指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督办,指派专业分管部门进行专业指导及管理,对集团职能部门建立及时全面的信息沟通机制。

1.5在经济合作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签定正式合同,财务部门须依合同方可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1.5.1单笔经济业务额超过5万元的须签定正式合同。

1.5.2合作过程中有预付款(订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分期付款情况的,必须签定书面合同。

1.5.3同一公司一年内与一家单位多次合作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须签定正式合同。

1.5.4初始合同已报集团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执行,合作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承包范围、价格、付款、合作模式、供应方式、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改变、设计变更等必须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1.6子公司经济合同签订及审批流程管理要求:

1.6.1合同策划分析阶段:经济合同在签订前由该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该合同的成本及利润预算分析。与工程项目成本相关的合同,如发包、分包、采购、租赁等合同,子公司分管领导须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及询价比价、合作方资格审查、多次合同洽商。单项合同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子公司分管领导须向集团分管监督职能部门汇报,并邀请集团职能中心参与过程监督把关与指导。

1.6.2合同洽商及征求意见阶段:合同经办部门须结合合同策划阶段各项资料信息、入围合作单位资质和信誉进行综合分析后,编制《综合价格分析表》或《询价表》(比价表),草拟主要合同条款形成合同预审文件,向各相关部门征求建议,报主管及监督部门预审。

预审文件签审流程:经办人及监督人→关联部门→项目部→子公司分管部门→子公司领导→集团职能中心(不足10万元的无需职能中心签审)。各公司可结合管理特点,编制签审流程报集团备案后执行。

1.6.3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经办部门结合预审文件建议要求,组织合作单位洽商签订正式合同。若合作单位有异议,应及时与主管部门及项目部反馈沟通,发生与预审文件意见差异较大的,需重新组织合同洽商及征求意见,各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1.6.4合同审批流转阶段:子公司应严格依据管理制度组织经济合同审批,一个部门审核未通过,不得报下一部门审核。合同预审文件签审意见及相关资料做为正式合同附件一并上报。

合同审批基本流程:经办人及监督人→关联部门→项目部→子公司分管部门→子公司领导。各公司可结合管理特点,编制具体合同审批流程报集团备案后执行。

1.7合同审查备案:符合1.5约定的经济合同在子公司审批后,执行前均须报集团审查备案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执行。审查备案主管部门详见表2-1,报监事会审查备案合同资料要求详见表3-1。

二、集团职能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2.1集团职能部门监督把关的合同额:单项合同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含),集团各职能管理部门应依据子公司或合同经济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

2.2集团职能部门参与监督把关合同时间节点:合同策划与洽商阶段,正式合同签订前的过程及合同签定后的履约监督,不参与经济合同审批流程签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管职能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监事会工程审计中心须对各项监管合同进行结算审计把关。

2.3集团职能部门参与合同签订监督把关的形式:参与合同组织与策划、参与市场调查与合同洽商、参与招投标与议标等;查阅有关图纸技术要求与预算分析等;考察考评合作单位;对不能满足合作要求的可向子公司推荐合格合作单位。

依据合同的重要性集团分管职能中心须安排专人参与过程把关,其他合同可有选择的参与把关。

2.4集团职能部门对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把关内容:对审签合同预审文件,合作方资格进行评审,对专业技术方案或商务条款提出建议,商务条款包括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审核合同价款计算书为合同附件),合同款支付、变更、签证、结算、奖惩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条款。职能部门参与把关合同程序与要求详见表3-2。2.5集团职能部门监督合同履约的形式: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或图纸、现场检查及记录、参与有关研究会议等。

2.6集团职能部门监督意见反馈:集团职能部门监督意见反馈对象主要为子公司的分管领导或对口分管部门。在合同审查备案中发现该合同内容与集团职能部门监督意见相背离的或重要条款不一致的,该合同不预审备案。

各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在合同审批时,应把控职能中心监督意见与合同的相符性。

2.7集团职能部门监督把关合同类别:依据专业与部门职能分工,集团职能中心监督合同类别、子公司对中管理部门以及合同审查备案主管部门明确如下表,见2-1。

表:2-1

三、集团监事会审查备案经济合同管理要求

3.1监事会审查备案的经济合同类别及范围:主要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联营、工程发包、工程分包、工程检测、物资及设备采购租赁类等合同。

3.2接受监事会审查备案的单位: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子公司及项目部,包括中汇建设、中润路桥、加泰地产、山高园林、小贷公司、中天钢构及物资公司等。

3.3监事会审查备案的经济合同金额及范围:

3.3.1单项合同额超过5万元(含)的经济合同。

3.3.2合作过程中有预付款(订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分期付款情况的经济合同。

3.3.3同一公司一年内与一家单位分次合作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各项相关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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