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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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上述内容都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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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及进行时自动的。被 诉方不能阻碍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争端解决机构通 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是自动的,只要 不是一致反对即可通过。这就大大避免了关贸总协定 下被诉方阻碍程序、阻碍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情形,使 世贸组织的贸易制度、多边纪律得以加强。符合世贸 组织追求建立完整、持久的多边体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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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争端:维护短期利益和价值。 (二)澄清现有规则:保障长远的价值,意 义更大。成员在相关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的 保护,以澄清现有规则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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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DSU适用于该谅解附录1所列的各项协议的争端解决。
附录1:本谅解的适用协定: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B)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1B:《服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重点: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适 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争端解决机制 的机构设置及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难点:申诉的分类、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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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争端解决源自其前身GATT GATT第22条—增加协商手段的强制性因素 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端的谅解》(又 称《东京回合谅解》) GATT第23条—规定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 (两个缺陷) 1984年缔约国全体通过了《解决争端程序》,专家组组成所适用的 强制性规则(两点不足) 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达成了WTO全套文件,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 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由 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运作。
第2款规定:“如果有关缔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达成满 意的调整方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 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 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的 建议,或酌情对此问题做出裁决。”
虽然创立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但并未具体规定 争端解决的具体程序
。 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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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国间争议的解决,诉讼 主体
只能是政府,受理的案件必须注意两个条件: 成员国之间就贸易政策和做法提起的申诉,与此没有直接 关系的申诉不属于WTO的DSB处理; 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仅仅受理对 一成员国政府违反WTO协议和规则规定的义务的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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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3条规定
最多的两个理由: 一是一成员国违反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其他成员的利益丧失或
者受到损害(90%); 二是因一成员国实施了某种并不违反协定规定的义务措施但
造成其他成员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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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之诉:因被申诉方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而提起的申诉 。
非违约之诉:争端一方认为其依照有关协议所享有的利益 由于另一成员国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已经丧失或协议 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而引起的争端案件。
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引起非违法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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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WTO规则或义务要求的措施 WTO规则或义务未规定的措施 GATT第23条确立非违法之诉案件的根本目的在 于限制非关税措施的不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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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之诉,被诉方举证; 非违约之诉,申诉方举证。
解决措施不同 违约之诉:要求修改有关措施、法律、政策,授权进行报复 等; 非违约之诉:磋商,仲裁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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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如果一成员对另一成员的有关措施提出磋商要求, 另一成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进行磋商。如果不予 答复或不进行磋商,或磋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相互满意 的解决办法,申诉方可以像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 求。对于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任何争端方都可以提出 上诉。对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除非争端 解决机构成员一致反对,即被通过,对争端方有约束力。被裁 定违反有关协议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有关建议,否 则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对其中止减让或承诺(即授权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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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性:统一适用于世贸组织的协议和规则 。 司法性:除磋商程序外,专家组程序、上诉 机构程序,都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审理争 端。审理人员以独立身份审理案件,与其所属 国家或政府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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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不咎
DSU试图通过争端解决而建立一个更为自用、公平的贸易环 境,为保障贸易机会,采取了既往不咎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 尤其体现在裁决的执行措施中,某一成员的措施造成其他成员 的利益丧失或受损时,该成员不是对该丧失或受损的利益提供 补偿,而是废除或修改相关的国内措施,以确保未来国际贸易 环境的公平和自由。以争端解决程序为例: ① 磋商:争端各方接受的且与相关协议相一致的解决方法。 ② 司法程序:保证撤销与任何相关协议不一致的有关措施。 ③ 立即撤销相关措施不可行,方才:提供补偿(临时性)。 ④ 最后的手段:中止减让或承诺(临时性)。
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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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包括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措施和做法; 在反倾销案等案件中,虽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企业,但一 旦政府机构做出裁决,另一成员政府即可以通过违反WTO协 议为理由发动争端解决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政府间的申诉案件,所以争 端解决程序只能由成员国政府以成员国的身份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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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陷( GATT第23条) 1、缔约国全体并不是一个组织,只能以召开会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不科学。 2、缔约国全体不可能经常开会,而且会议要求所有缔约 国代表参加,人数众多,也不适合进行司法裁决活动。 (二)不足 1、设立专家组以争端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 2、专家组提交的裁决报告需提交GATT理事会采用一致通 过的方式通过。
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C)诸边贸易协定:附件中《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 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本谅解对诸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由每一协定的参加方通过列出本 谅解对各协定适用条件的决定,包括已通知DSB的、供包括在附录2中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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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2条规定了协商解决争议的措施 第1款规定:“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 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 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这里的协商是指运用外交手段而不是用司法裁判性质的程序 解决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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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3条规定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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