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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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
甲方: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 (简称乙方)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之规定:甲方公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耕地亩,就补充占用的耕地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补充同等质量的耕地亩。
二、乙方提供补充耕地的项目名称、地点、面积等方案。
三、甲方一次性付乙方耕地开垦费元/亩,计万元,自甲方付款后,补充耕地的义务由乙方负责。
四、涉及补充耕地的验收资料等有关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二〇一〇年月日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用地单位(简称甲方)
被用地单位(简称乙方)
见证单位(简称丙方)
根据年月日镇政府批准意见,甲方因需要,须使用镇村组的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丙方的主持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使用面积:合计亩分厘。其中,耕地亩分厘;非耕地亩分厘。
四至:东至;西
至;南至;北至;
(具体地点和范围见平面位置图)
2、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用地费用:(补偿费)
第一年(元/亩)×亩=元;
第二年(元/亩)×亩=元;
归还时(元/亩)×亩=元。
以上设施农用地由村委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申报、县政府批准,方可申请镇相关职能部门划交土地。补偿费用由甲方分年度付给乙方,先付费后用地。
4、设施农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耕保证金。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面积,委托补充耕地,应
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甲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和用途。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服从。所涉及征收、征用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乙方享有,青苗补偿费由甲方享有,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投资方享有。使用期满甲方应在30日内将土地复耕后交还给乙方。
5、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如因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引起纠纷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以上协议不得反悔。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
甲方单位:甲方代表:
乙方单位:乙方代表:
丙方单位:丙方代表:
有关单位及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设施农用地还耕保证书
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因设施农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依法用地,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周边的独立水系和环境。
2、我单位在使用期满后,如若需继续使用,主动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原审批材料到县相关部门办理续用手续;否则,我单位保证在期满后二个月内自动拆除该宗地内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的原貌。
3、我单位.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要求委托补充占用的耕地面积,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4、该地块如若因国家建设需要,我单位将无条件服从。
5、我单位将严格履行保证内容,并按规定缴纳复耕保证金。如不履行的,同意县政府或县国土局依法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此保证书一式三份,县国土局、所在镇人民政府、保证人各执一份。
保证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东设施农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