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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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省司法厅要组织编制《黑龙江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录入《目录》的证明材料,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3月27日省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和2021年5月21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2021年6月21日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

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

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7]7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17年5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74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74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27件;同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非规范性文件6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的非规范性文件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4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1984〕29号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3〕39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3〕101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黑政发〔1996〕81号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1号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佳木斯市经同江口岸至俄罗斯比罗比詹市国际客货运输线路及相关事宜的批复黑政函〔2001〕6号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4〕97号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7号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黑政发〔2005〕66号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6号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1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哈尔滨至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和鸡西至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的通知黑政函〔2006〕73号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5号1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1号1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1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发展规划和加快黑龙江省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8〕45号1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意见黑政发〔2008〕53号1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66号1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8〕68号2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2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105号2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黑龙江荒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2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1号2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七台河至俄罗斯乌苏里斯克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的通知黑政发〔2009〕61号2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9〕109号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通伊春至俄罗斯比罗比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线路的通知黑政函〔2009〕101号2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公告2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2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5号3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3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52号3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严禁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58号3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增值电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60号3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黑政发〔2010〕35号3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实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黑政函〔2010〕87号3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3号3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黑龙江省蓝莓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1号3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42号3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4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4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1〕28号4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1〕42号4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46号4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黑政发〔2011〕81号4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4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号4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100号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黑政发〔2011〕110号4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5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0号5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5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3号5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1〕66号5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5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2〕43号5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4号5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2〕17号5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0号5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1号6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7号6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6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牧区畜牧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52号6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6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8号6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工业示范基地晋升省级经济开发区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3〕3号6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3〕10号6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6号6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6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三间房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7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通河县二甲沟水库工程项目规划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7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肇源县松花江和嫩江干流堤防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7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6号7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8号7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30号7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4号7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47号7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5号7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9号7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函〔2013〕21号8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8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黑政发〔2014〕3号8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8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黑政发〔2014〕8号8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8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龙江”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4〕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科顾委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科顾委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科顾委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黑政办综[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科顾委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0〕14号)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专家、学者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推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黑龙江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顾委)拟于2010年6月换届,在全省有关单位中聘请专家(兼职)。

为切实做好专家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全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专家(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推荐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水平,为本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三)近5年主持(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项目,或者获得过省级以上重大课题研究奖项;(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65岁,有精力和时间参与省科顾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热衷决策咨询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独立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三、推荐要求由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人选,填写《省科顾委专家推荐表》(附后,一式3份),连同推荐专家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明、主持或参加国家级课题研究项目证明、获得过省级以上重大课题研究奖项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于5月25日前报送省科顾委办公室(联系人:殷延涛,联系电话:*************、82628230,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编:150001)。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权责清单的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权部门,含政府行政权力的承办部门)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权部门、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行权部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边界、责任分工及相关依据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的管理工作,坚持依据合法、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权责清单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权责清单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政府法制机构等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权部门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权责清单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调整权责清单:(一)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权力的;(二)因上级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取消或者承接的;(三)因行权部门职能调整,需要增加、减少行政权力的;(四)其他增加或者减少行政权力应当调整的情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黑政办发〔2022〕15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2〕15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握工作进度,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或按省委、省政府的完成时限要求进行调整。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
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由省政府予以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办发[2001]1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7.02【实施日期】2001.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分类评价,充分发挥“三评”的导向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科技评价体系,为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龙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规律。

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我省“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突出实招硬招,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坚持分类评价。

针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

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黑政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省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具体事项由《黑龙江省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确定。

第三条省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重大决策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其合法性审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立法规定执行。

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五)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黑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省政府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撤减。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撤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22个(详见附表1)。

撤销机构所承担的工作,由其原依托单位请示分管副省长协调或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继续开展。

撤销机构的公章,要于8月31日前送交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二、保留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50个(详见附表2)。

保留机构包括参照国务院设置的相应机构、国家要求成立的机构、省政府特设机构或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机构等。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对国务院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再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副省长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

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名、调整成员的,由拟设立或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依托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编办审核把关并由省编办按程序呈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必要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附表1:附表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4〕4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网上行政审批公开第五条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21•【字号】黑政发[1990]108号•【施行日期】199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1990年9月21日黑政发〔1990〕108号)为保证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对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的范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确定的需要省政府贯彻落实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省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党组会或常务会议确定的、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需列入督办的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

三、凡列入督办检查的各项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

省政府由主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确定落实项目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限,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按督办检查程序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负责人和牵头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召集责任部门认真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项目负责人或牵头部门必须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属于紧急工作,应按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其它事项按省政府《关于重大决策落实的督办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

六、各部门在贯彻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应顾全大局,当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对于影响和阻碍省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于落实重大决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责任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部门之间协调不了的,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协调;对需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或省长办公会决定的问题,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便决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6]3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7.26【实施日期】1996.07.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3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1992年发布的《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1992]8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运行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引导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4]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2.04【实施日期】2004.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2月4日省政府2004年立法工作安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体现改革创新精神,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质量,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一)突出立法重点,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立法重点。

对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注重立法质量,对立法条件不成熟、地方特色不突出的,不急于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立法,以保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既不能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也不能脱离上位法的精神,更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定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范,并为中央在该领域的立法积累经验,但不得违反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创新立法工作方法和机制,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

要从制度上、机制上探索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程度的有效措施和方法,形成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广泛群众基础,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3•【字号】黑政办发[1994]22号•【施行日期】199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1994年8月3日黑政办发[1994]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会议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文件办理规则》,已经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力精减会议和文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是转变领导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请各级领导、各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促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为提高省政府例会的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省政府例会提出如下规则:一、省政府例会的议事范围(一)全体会议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2、讨论决定一个时期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提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二)党组会议1、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2、讨论省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问题;3、召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互相交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省委指定省政府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常务会议1、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法规;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5、讨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省长办公会议1、讨论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分管副省长协商后需请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2、听取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3、需要深入现场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4、常务会议成员不足半数,又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较快发展,规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谋咨询顾问的聘任工作,按照全省重大决策特事特聘的原则,特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以下简称特聘顾问)聘任办法。

第二条特聘顾问聘任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国际跨国公司(特别是有意在黑龙江省投资的跨国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CEO);(二)较有影响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国际机构代表;(三)国内外在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知名人士、友好人士;(四)友好国家、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省、市的前政要;(五)省长提议聘请的其他人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聘任为特聘顾问。

第三条特聘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黑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二)受省政府委托,承担关于黑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要研究课题的咨询研究工作;(三)参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四)介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五)积极宣传黑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优势,推介黑龙江省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六)为黑龙江省急需人才提供咨询与培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7•【字号】黑政办[2000]66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黑政办〔2000〕66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办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办理工作规则为了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发文办理工作规则如下:一、省政府文件发文办理工作基本要求在省政府文件发文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注重质量,精益求精”的原则,切实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和格式关,努力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

二、省政府文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省政府文件主要有16种(省政府令、黑政发、黑政议、黑政函、黑政综、黑政发电、黑政明传、黑政办发、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黑政办函、黑政办综、黑政办调、黑政办文、白头文、内部情况通报),其主要格式有以下6种:(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用于发布省政府规章。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有黑政发、黑政议、黑政发电、黑政明传4种,主要用于向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事项;宣布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转发国务院公文;批转省政府部门呈报省政府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报告和意见等。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黑政函、黑政综、白头文3种,主要用于答复行署、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请示事项;省政府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等平行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及礼仪往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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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论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6]7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4
【实施日期】200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7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已经省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4日
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重大决策专家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咨询论证的范围
咨询论证的范围为规则第二条所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中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突发事件以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

第二条咨询论证的分工
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的专家主要从省政府重大决策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中遴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组以外专家(包括省外专家)。

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由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负责;涉及法律性较强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决策事项由省安全生产咨询委员会负责;其他需要咨询论证事项由咨询研究机构负责。

咨询论证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由上述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咨询论证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研究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对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专业范围,从专家组中遴选2名至4名专家参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的调查研究工作;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独立承担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可从专家组中遴选8名至
10名专家组成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为参与调查研究的专家提供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与调研的有关专家负责撰写或参与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对决策方案提出肯定、否定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省政府提交调查研究报告。

二、咨询论证工作程序
(一)论证组织单位根据论证事项涉及的专业和知识范围从专家组遴选10名左右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二)论证组织单位负责向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提供论证的相关资料。

(三)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撰写论证报告,对决策方案提出明确的肯定、否定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论证报告呈报省政府。

第四条工作待遇
一、调查研究工作待遇
参与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家旅差费用由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根据调查研究工作量的大小,给予每位专家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的工作报酬,调查研究专家组组长、院士的工作报酬可以高于一般专家。

二、咨询论证工作待遇
参加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由论证组织单位给予每位专家人民币300元至500元/次报酬。

三、资金预算
专家参与省政府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有关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五条奖励
对于在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工作中提出独到见解,并在事后证明避免重大决策失误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家,由省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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