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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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黔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2019〕8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6号)、《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职责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矿、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管执法、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等职能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机关及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要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市(州)级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县级及以下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每半年听取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部署安排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影响近年来,贵州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仅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还通过颁布贵州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贵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改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等;第二部分是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第三部分是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查的类型、频次和主体等;第四部分是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主要涉及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等;第五部分是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安全设施的标准和使用要求等;最后一部分是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处罚等。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对贵州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贵州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政府部门通过条例指导和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加强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其次,贵州安全生产条例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整改,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条例对企业的这些要求起到了明确指导和规范作用,有效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再次,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和防控。

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了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上报,并积极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确保事故不扩大化和再次发生。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最后,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十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十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十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十四)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十五)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十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十八)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九)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十)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二十一)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1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各级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可谓迈入新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安全生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贵州省政府迅速出台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统一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依据国家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考核机制,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第二,建立安全宣传教育机制。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加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普及,通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第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技术检查制度,确保安全设备设施达到规定要求;第四,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实行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认真把关,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第五,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企业、部门、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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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

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内容有哪些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类型有:(一)全面安全检查(二)经常性安全检查(三)专业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安全检查(四)季节性安全检查(六)要害7a64e4b893e5b19e3133333764部门重点安全检查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有以下方面:(一)查思想检查企业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程度,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处理态度等。

(二)查制度为了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应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整套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中。

在安全检查时,应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

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措施计划制度;(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7)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8)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0)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1)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1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储运、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13)防护物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14)安全用电制度;(15)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审批制度;(16)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制度;(17)危险岗位巡回检查制度;(18)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三)查管理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四)查隐患主要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检查人员应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工人的劳动条件、卫生设施、安全通道,零部件的存放,防护设施状况,电气设备、压力容器、化学用品的储存,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部位点的达标情况,车间内的通风照明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2—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黔府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危险性较大或规模以上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贵州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系统”,逐步扩展系统功能和连接范围,最终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各环节人员责任,配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管理员,及时更新和维护系统有关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形成有效闭环。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8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第8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一、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体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三、原第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解读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一、引言安全生产是贵州省各个行业和领域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贵州省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二、条例背景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三、条例内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涵盖了贵州省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1. 基本原则本章对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法治保障等。

2. 安全生产责任本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的重要性。

3. 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本章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加强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本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本章明确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6.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本章要求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发生率和事故损失率的降低。

7.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应急通报本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应急通报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8. 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四、条例意义《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促进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加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

同时,该条例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五、未来展望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完整版)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完整版)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全省人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对于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安全生产的合力。

其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条例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再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总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为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本文旨在介绍贵州省最新安全生产法规。

全文共分十章,分别介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也要求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和日常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二章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此外,对于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控制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加强作业场所环境检测等内容。

此外,也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四章介绍了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等内容。

此外,也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噪声、振动等方面的标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其中包括对消防、建筑工程、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以及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也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第六章介绍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此外,也规定了不同级别应急事件的响应等级。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七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都做出了详细的调查程序和处理要求。

并要求企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章介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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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执法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执法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条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责第七条执法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监管局规定的职责,根据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执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执法监管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执法工作计划可以制定月、季度执法工作计划和针对特定时期和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同级安全监管局批准实施。

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同级安全监管局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条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执法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执法工作计划,根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制定现场监督检查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执法监管的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线路、检查方式和检查职责分工,携带执法装备、执法文书、罚款收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和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需要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逐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档案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及劳动防护、应急救援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与检测、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等档案资料;作业现场、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重要车间、仓库、变电室、锅炉房等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在案,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存档。

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现场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一)当场予以纠正;(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五)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隐患排除后,经执法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执法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执法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2.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执法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执法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执法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执法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现场检查,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执法监察部门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文书式样。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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