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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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院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我院目前尚未使用二类疫苗。

第二条各岗位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药剂科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的及时接种,产房接种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药剂科应依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药房在接收一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本院不得直接从疾控中心以外的单位或厂家直接购入或接收疫苗。

第九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领取下发数。

第十条疫苗的贮存、运输要严格按温度要求进行,防止疫苗的温度暴露。疾控中心向本院运送疫苗应使用冷藏箱。

第十一条疫苗的贮存要按疫苗的品种、批号和规格分类码放,不得混放。贮存疫苗的冰箱、冷柜内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存储疫苗的库房要有上下水和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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