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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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应急照明设备、不间断电源、移动测量设备、通讯设备和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等额定容量在40Ah以下的各种直流用蓄电池。
2 引用标准
GB/T5781-2000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JB/T2599-1993 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JB3076-1999 铅酸蓄电池槽
JB/T7630.1-1998 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
GB/T1227-1986 精密压力表
JB/T9461-1999 动槽水银气压表技术条件
GB/T12805-1991 实验室玻璃仪器滴定管
3 符号
3.1 C20 — 20小时率额定容量(Ah);
3.2 Ce — 20小时率实际容量(Ah);
3.3 I20 — 20小时率放电电流(A), 电流值为C20/20(A);
3.4 R—蓄电池自放电容量损失百分数,%。
4 产品分类与命名
4.1 蓄电池的型号按JB/T2599的方法编制。
5 技术要求
5.1 蓄电池的工作环境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 电池结构
5.2.1 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安全阀等组成。
5.2.2 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JB3076标准规定或与用户商定。
5.2.3 蓄电池隔板
蓄电池隔板应符合JB/T 7630.1标准要求。
5.2.4 端子
蓄电池端子应能够用接插件或螺栓和螺母连接,使用的螺栓应符合GB/T5781标准规定。
5.3 蓄电池尺寸及允差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为±2mm。
5.4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裂痕、明显变形及污迹,且标志应清晰。
5.5 容量
5.5.1 蓄电池20小时率额定容量C20应符合表1中容量的要求。
5.5.2 蓄电池按
6.3条试验时,实际容量Ce在第三次或之前的试验应不低于0.95C20。5.6 27min率放电
蓄电池按6.4条试验时,放电持续时间应不低于27min。
5.7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6.5条试验时,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8 过放电
蓄电池按6.6条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80C20。
5.9 过充电
蓄电池按6.7条试验时,实际容量应不低于0.95C20,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
5.10 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按6.8条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5.11 限压阀要求
蓄电池按6.9条试验时,安全阀应能在1~60kPa的压力范围内可靠的开闭阀。
5.12 安全性
蓄电池按6.10条试验时,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5.13 自放电
蓄电池按6.11条试验时,三个月容量损失百分数R不得超过15%。
5.14 耐振动性
蓄电池按6.12条试验时,端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5.15 自由跌落
蓄电池按6.13条试验时,端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外观不得出现漏液等异常现象。
5.1
6.1 充放循环寿命
蓄电池按,充放循环寿命应不低于200次。
5.1
6.2 涓流充电寿命
蓄电池按,涓流充电寿命不得低于一年。
6 试验方法
6.1 测量仪器
仪表量程
所用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变,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kΩ/V。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不低于0.5级准确度的电流表。
6.1.2 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6.1.3 气压测量
测量气压用的仪表应符合JB/T9461标准的规定。
6.1.4 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发、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6.1.5 尺寸测试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0.5mm。
6.1.6 压力测量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应不低于GB/T1227标准中0.25级准确度的规定。
6.1.7 容积测量
测量容积的量筒或滴定管应符合GB/T12805标准的规定。
6.2 试验进行前的预处理
6.2.1 试验应在蓄电池生产后6个月内进行,试验前所有蓄电池必须完全充电。
6.2.2 蓄电池的完全充电可按恒流充电或恒压充电进行。
a、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20 -4I20电流充电,当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2.4V后,再充入0.25C20-0.5C20电量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b、蓄电池在温度为15-35℃的环境中,以2I20 -4I20电流充电,充入电量达到放出电量的110%-150%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改进的恒压充电
蓄电池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I20电流充16时或当充电电流稳定3h不变时,就认为蓄电池已完全充电。
6.3 20h率容量试验
6.3.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中静止5-24h,然后以I2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到1.75V时终止,记录放电时间。
6.3.2 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持续时间计算蓄电池实际容量Ce。
6.4 27min率放电试验
6.4.1 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4.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温度中静置5-24h,然后以20I2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达1.60V时终止,记录放电持续时间。
6.5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6.5.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温度中静置5-24h,然后按下列条件分别连续放电:
a、以40I20电流放电5min;
b、以300I20电流放电5s。
6.5.2 检查蓄电池导电部位是否熔断,外观是否正常。
注:引线式端子最大放电电流性能可与用户商定。
6.6 过放电试验
6.6.1 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
6.6.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的环境温度中,以放电初期电流为20I20±10%的定阻抗连续放电21d。
6.6.3 然后以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2.5V,最大电流不得大于6I20电流充电24h。
6.6.4 按6.3条进行试验。
6.7 过充电试验
6.7.1 蓄电池经6.3条试验,且符合5.5条规定,方可进行本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