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宁波栎社机场净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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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宁波栎社机场净空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告[1989]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01.06

【实施日期】1989.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宁波栎社机场净空的通知

(1989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甬政告[1989]1号发布)

新建的宁波栎社机场,是我市“七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是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有重大意义的基础设施。由于飞机飞行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都有严格的要求,为保证机场建设顺利进行及将来飞行安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范围为有关规定确定的机场净空区域:

1、栎社机场端净空,其长度由安全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应的内水平面锥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4、外延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点黄海高程3.7米为准。

6、侧净空限高,以跑道中心线各150米起向外以跑道顶部高3.7米为起算点,按“机场净空要求”规定控制。

二、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规定的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三、本通告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审批、兴建各项工程、个人修建各种建筑物时,必须事先取得机场指挥部(机场建成后为宁波民航站)同意后方可施工。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或不符合导航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拆除,其损失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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