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69-2006 猪用浓缩饲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

备案号:

DB

猪用浓缩饲料

Concentrate for swine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分类 (1)

4 要求 (1)

5 试验方法 (2)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标签 (4)

8 包装、运输、贮存 (4)

前言

本标准是DB51/269-1997《猪用浓缩饲料》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DB51/269-1997相比,其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a)对营养成分指标作如下修订:

——将仔猪阶段饲料分为两级,即一级和二级,将生长肥育猪阶段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生长猪阶段和肥育猪阶段;

——增加了真蛋白质、赖氨酸、维生素A、维生素D3、铜、锌含量要求;

——对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磷、食盐含量作了重新规定;

——对水分含量作了相应修订。

b)卫生指标后增加饲料药物添加剂警告说明。

C)删除附录A各项营养成份分析允许误差。

本标准技术指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并参考最新动物营养研究成果,结合四川实际予以确定。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于1997年12月4日首次发布。2006年3月27日第一次修订, 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DB51/269-1997《猪用浓缩饲料》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四川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四川通达饲料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柏凡、魏敏、李淳、李宗明、彭中利、贺斌。

四川省地方标准

猪用浓缩饲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用浓缩饲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料等均匀混合加工而成的猪用浓缩饲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17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GB/T 5918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T 6435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 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885 动物饲料中钙、铜、铁、镁、锰、钾、钠和锌的测定方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方法

GB/T 17817 饲料中维生素A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

GB/T 17818 饲料中维生素D3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

GB/T 18246 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3 分类

猪用浓缩饲料产品根据饲喂对象及阶段不同,分为仔猪用浓缩饲料、生长猪浓缩饲料和育肥猪浓缩饲料。

4 要求

4.1原料

生产猪用浓缩饲料所用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要求。

4.2感官指标

色泽均匀、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3水分

不高于11.5%。

4.4加工质量指标

4.4.1成品粒度

99%通过2.80mm分析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0%。

4.4.2混合均匀度

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4.5主要营养成份指标

主要成分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表1 主要营养成分指标

4.6卫生指标

按GB13078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警告:饲料中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时,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和《食品动物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的药品及化合物。

4.7 净含量及允差

每袋:2.5kg±0.037kg、5.0±0.075kg、10.0±0.10kg、20.0±0.20kg、40.0±0.40kg,但平均偏差应大于等于零。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采用感官评定。

5.2成品粒度

按GB/T 5917规定执行。

5.3混合均匀度

按GB/T 5918规定执行。

5.4粗蛋白质

按GB/T 6432规定执行。

5.5 真蛋白质

称样1~2g准确至0.0002g,放入250ml烧杯中,加入50ml蒸馏水,加热煮沸,加入20 ml 10%的硫酸铜溶液,再加入25ml 2.5%的氢氧化钠溶液,用玻璃棒充分搅拌,静置1~2小时,倾斜过滤(用定性滤纸)然后用60-800C热水洗涤沉淀5-6次,用氯化钡溶液5滴和盐酸溶液1滴检查滤液,直至不生成白色硫酸钡沉淀为止。将沉淀和滤纸放在650C烘箱干燥2h,然后全部转移到凯氏烧瓶中。以后的操作按GB/T 6432规定执行。

5.6粗纤维

按GB/T 6434规定执行。

5.7水分

按GB/T 6435规定执行。

5.8钙

按GB/T 6436规定执行。

5.9总磷

按GB/T 6437规定执行。

5.10粗灰分

按GB/T 6438规定执行。

5.11食盐

按GB/T 6439规定执行。

5.12铜

按GB/T 13885规定执行。

5.13锌

按GB/T 13885规定执行。

5.14 维生素A

按GB/T 17817规定执行。

5.15 维生素D3

按GB/T 17818规定执行。

5.16赖氨酸

按GB/T 18246规定执行。

5.17卫生指标

按GB 13078中相应指标的规定方法执行。

5.18 净含量

采用分度值满足净含量及允差称量要求的计量器具检测。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应经企业质控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粗蛋白质、水分、钙、总磷、食盐、净含量。

6.1.3 出厂检验批量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抽样方法按GB/T 14699.1规定执行。

6.2 型式检验

6. 2. 1 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时;

b)工艺条件、原料来源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