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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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19经济、2019统计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2、我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否。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9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9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19年12月10 日的提单,当我
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19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经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银行的拒付合理。因为《UCP600》规定,应于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之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否则就成为过期提单。在本案中,我方于12月10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应不晚于2019年1月1日去议付行议付,但我方实际是于1月4日去议付行议付的,提单已经过期,因此银行有权利拒付货款。
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早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5、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