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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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公共厕所的管理,加快城市的文明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车站、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各区公厕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城市公厕配套设施和设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
第二章城市公厕规划和设置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改建并重、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设置应当纳入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公厕规划,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下列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绿地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车站、大型市场(商场、集贸市场等)、大中型停车场、医疗机构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第九条在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难以选点建设地段,
市、区城市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公厕。
第十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第三章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三类以上公厕标准,公共场所、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
禁止新设旱厕、简易厕所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
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公厕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原公共建筑和场所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拆除和封闭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在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拆一建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根据规划选址定点建造公厕,或按照公厕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城乡规划局就近选址定点,市城市管理局安排重建。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局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出粪通道。
第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分级分类管理,分级承担费用,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城市公厕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各区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二)各类市场、大中型停车场的公厕,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旅游景区(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公厕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也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公厕建成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并为公厕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公厕按标准配备管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应及时招录公厕管理人员并进行岗前培训,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公厕管理人员应节约用水、用电,避免浪费。
第十九条公厕的日常维护管理、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等,厕内基本无臭;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条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所有公厕应按规定时间免费开放,不得无故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
第五章监督考核和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厕管理采用数字化监督考核和专业监督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市数字化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将全市公厕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范畴,对公厕设施使用状况进行信息采集,并进行派遣处置,考核成绩直接计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专业监督考核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各区环卫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周检查2次(明查、暗查各1次),每区每次随机抽取5座水冲公厕。
每月综合评定成绩,综合评定成绩按照3分的分值比例计入数字化管理月考评成绩总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盗窃、损坏城市公厕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