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酒店酒店指示牌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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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酒店
指示牌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XXXX酒店工程
工程地点:成都市
合同编号:
发包人:XXXX有限公司
设计人:上海XXXX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0 年04 月日
发包人: XXXX有限公司
设计人:上海XXXX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成都市XXXX酒店指示牌设计事宜,经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成都市XX区XP-51地块的1号地块XXXX酒店指示牌设计;
2.2工程规模:XXXX酒店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指示牌系统设计;
2.3本次设计及服务内容:概念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初步设计图、设计施工蓝图、效果图及工程期间对安装、调试及效果提供技术支持。
<一> 方案设计阶段。
1. 为了提供标牌设计进展的全面指引,将会进行以下之研究。
a. 酒店/公司之背景。
b. 运作/服务系统的大概。
c. 估计顾客的背景。
d. 所需工作之范筹。
e. 校对有关应用材料。
F. 与标牌设计计划项目有关人士联络。
g. 设计公司设计师不少于3次现场实地勘察。
完成上述研究后,将给委托公司提供附有项目程序的设计构思。
2. 设计构思
一个设计方案将正式提交,并连同初步标牌设计图。
构思将由设计公司提供计算机彩色效果图、参考图片及说明,并由个别负责人员研究,审慎分析
提交的资料。
当委托公司认可代表核准该提案后,该计划书将成为设计下一
阶段(设计进展阶段)的指引。
<二>第二阶段—深化设计阶段
1. 设计进展
a. 根据第一阶段的设计,发展和完善所有标牌设计部分。
b. 选择标牌颜色、材料、表面处理方案。
c. 确认标牌安装位置。
2. 沟通和联络
a. 确认酒店管理方有关标牌内容和指示方向
b. 评估项目的数据可行性及最后设计。
c. 与委托方工程师沟通联络并解决电源供应位置。
所有合约内的设计项目完整设计草图将连同体积、形式和物料指示提交。
此时委托公司必须审慎检察和评价所有文件。
当委托公司之认可代表批准上述文件后,这些文件将成为实质工作的正式指引。
<三>第三阶段—施工图深化设计阶段
1. 美术稿制作
a. 提供总体及单项标志设计的深化设计图和标准。
b. 提供所需设计标牌的颜色、材料和表面处理的标准。
c. 提供最后标志位置平面图和数量清单。
2. 沟通和联络
a. 设计公司向标牌制作公司提供有关制作上的标准及协助解决制作和安装上
的技术问题。
b. 审核制作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结构图明晰图、安装详图及实物样版。
c. 如委托方需设计公司去制作公司实地勘察制作进度,本设计费用包括不少
于3次到制作公司实地勘察制作进度。
c. 安装期间设计公司提供1次现场指导和解决技术问题。
3、现场调试指导
<五> 竣工验收
1、协助业主进行安装质量验收
2、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图
3、会签竣工报告。
4 、咨询服务内容:项目商务洽谈咨询、项目全程协调事务服务、文本制作。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及设计周期
第五条设计费用及费用支付
5.1设计费用
本项目全部设计费用为人民币000.00 元(大写:元整),其中室内指示牌设计费用为000.00元(大写:元整),室外指示牌设计费用为000.00元(大写:元整)。
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5.2费用支付
1、预付款为设计费的一部分,预付款抵作指示牌设计阶段设计费。
2、设计人完成各分项项目相应阶段设计任务,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发包人按相应的阶段及比例付款。
3、如发包人在设计阶段提出局部修改及调整时,设计人应无条件接受,且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发包人提出重大修改的,设计人应理解发包人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設
計修改,修改设计費按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设计修改费。
发包人依据修改工作量,以书面形式确認设计人提交的设计修改成果進行计费。
4、若所有标识制作工程由设计公司同属的制作公司——上海XXXX有限公司承揽,则提供设计优惠,优惠幅度为设计费总额的30%。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6.1.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如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及时而引起的设计失误及停工、返工的,设计周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必須依据设计人的返工工作量,经双向協商決定返工设计費。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提出各种规划设计要求,及时答复设计人提出的问题及确认设计人的设计成果,所有问题的提出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
6.1.3如发包人需进行重大设计修改,应向设计人明确表达意图并提供有关修改的书面要求及原始资料,設計人対設計修改工作量事前進行估算。
重大設計修改之前設計人進行的設計工作量,发包人必須按該階段的设计费及已确认完成工作量支付給設計人。
6.1.4所有工作均按照双方认可的设计进度执行,如发包人造成延误,则设计周期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相应顺延。
6.1.5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致使设计人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应按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返工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返工设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接受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时,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6.1.6发包人指派人员负责配合设计人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发出的所有通知及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设计人。
6.1.7设计人在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后应申请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于验收合格后书面确认。
6.1.8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设计人分阶段支付设计费。
6.2设计人的权利义务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的相关文件及发包人提
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
6.2.2为保证项目建成效果能如实反映方案设计构思,设计人应加强与发包人指定的本项目外方设计公司的交流、沟通和协调,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设计质量。
6.2.3设计人应就本项目组织专门的设计工作组,指定双方认可的设计总负责人,并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工作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单以组建双方设计组。
在设计过程中,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
如在设计过程中出现某专业设计不符发包人要求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该专业设计负责人。
6.2.4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各阶段设计,设计人在取得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
6.2.5设计人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擅自作出任何增减或修改,如必须修改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
6.2.6设计人指派人员负责配合发包人履行本合同,设计人发出的所有通知及要求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6.2.7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6.2.8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6.2.9设计人负责向施工图設計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6.2.10设计人负责对施工图及材料进行审阅及提出审核意见。
6.2.11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参加中间及竣工验收,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出差费用另行商议。
6.2.12设计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合同生效后,因发包人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应根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设计费。
7.2 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分阶段交付设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时直接予以扣除;逾期达二十天的,发包人还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按該階段设计费总额的30%向设计人收取违约金,设计人应另行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7.3 设计人交付的各阶段设计成果经发包人验收为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限定設計人在規定的期限内整改,经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7.4如因设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或出现重大设计失误,或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工作,对发包人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按該階段设计费总额的30%向设计人收取违约金,所受损失由设计人另行赔偿。
之后双方应按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人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关费用。
7.5设计人应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的设计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设计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7.6设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行为,并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七日内仍未改正,或者拒不以书面形式回复发包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按該階段设计费总额的30%向设计人收取违约金,设计人应另行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并退还发包人已支付全部费用。
7.7设计人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全部费用。
7.8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双方应按照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设计费用,设计人应移交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7.9如发包人与设计人的合作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在原设计成果基础上进行后续设计,设计人应配合做好配合交接工作。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 发包人在付清设计费用之后拥有相应阶段(项目)的设计文件、图纸、图片、说明书和储存在电脑磁盘内的资料,以及按这些文件和图纸履行的一切工程的全部知识产权。
发包人在全额付清合同总额后拥有本项目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并有权维护该知识产权。
设计人可在公司宣传、展览和业务范围内使用该设计成果,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该设计成果用于商业用途。
8.2 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涉及第三方版权,由发包人协调解决。
若设计人提供的资料等涉及第三方版权或其它权益,由设计人自行解决。
若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使用其它任何第
三方之设计,例如艺术品及相片等,由发包人自行解决。
8.3 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对于发包人向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否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九条保密
9.1 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应予以保密,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
9.2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保密信息,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9.3 本条款不因合同的期满、解除,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设计变更
10.1 各阶段设计成果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如发包人提出较大变更而造成设计返工的,双方应及时针对设计进度的时限及其重新设计产生的额外设计费用签订补充协议。
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变更设计,全力配合施工图设计。
10.2 如果由于设计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返工的,发包人不承担相关的任何费用,并有权向设计人追讨损失。
10.3 在原定设计范围内的修改设计、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等必要设计,由设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指任何影响本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暴动、雷电、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等。
11.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严重影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履行的,受影响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受影响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11.3 因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13.1 若设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力完成或未能充分表达发包人的设计意图,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将本合同内的该部分设计内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并扣减本合同中相应的设计费。
13.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外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的,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3.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设计人应本着合理节约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多方案的技术与经济比较,实现优化设计。
13.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陪同出国考察时,发包人只负责支付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
13.6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13.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3.8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9本合同经发包人、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3.10 本合同壹式伍份,发包人执叁份,设计人执貳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酒店指示牌设计合同
发包人:XXXX有限公司设计人:上海XXXX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章)(签字)
签署日期:2020年04月日签署日期:2020年04 月日联络地址:成都市联络地址:上海市闸北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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