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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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劳动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监理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监理公司下设公司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行政管理处、经营开发处、工程技术处和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组)。
第三条本单位各部门因业务需要,需聘用人员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由行政管理处办理聘用事宜。
应聘人员经以用人部门为主的考核合格后,由行政管理处办理试用手续。员工的试用期限为1—2个月。期满经有关部门确认合格后,可正式聘用。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管理处缴验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二)近期半身脱帽二寸照片两张;
(三)个人履历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技术职称和监理上岗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市区级医院体检证明一份;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录用:
(一)高中以下文化程度;
(二)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三)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品行恶劣,曾被外单位辞退的;
(五)年龄不满18周岁的;
(六)体检不符合本监理公司工作需要的;
(七)法律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应聘人员一经录用,即与监理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二章劳动纪律
第五条员工请假提前2天向直接领导或主管部门出具请假报告并经准假,否则视为旷工。请假逾期的,除得到合理的解释并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外,均以旷工论处。请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调休的除外,病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各部门要时刻注意工作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卫生,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员工应同时遵守监理公司和所在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定,以维护监理公司利益和员工的自身安全。
第七条全体员工必须明确,唯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的机会,以达到互助合作,提高劳资福利的目的。
员工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
(二)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饮酒、不得参与赌博;
(三)自觉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可采取适当方法提出,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无条件遵照执行,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失职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携带工程资料和本单位文件资料超出本单位管理范围;
(五)不得为被监理工程推介工程材料和设备,或推荐亲戚、朋友进入
被监理单位就业或在驻地留宿;
(六)不得接受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或与其承担的义务有关的商业佣金、回扣或其他非直接支付,不得主动要求被监理单位宴请等;
(七)员工因过失或故意致同事或他人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八)所属员工如有违规行为,作为主管知情不报或事后不处理或处理不力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
第八条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8小时为原则,因工种、工作原因需延长时间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的时间通过调休调整,或发放加班工资等方法弥补。
第九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以内到所属岗位上班的视为迟到;
(二)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离开所属岗位下班的视为早退;
(三)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0元;
(四)提前下班超过15分钟或超过15分钟以上上班,应办理请(补)假手续(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的除外),其余均为旷工。每旷工一天,处罚20元及扣除一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第十条未经批准的请假、未经批准的续假而擅自不到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计扣2天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同时停发当月奖金。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5日或一年旷工达10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扣发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奖金。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奖励种类及奖金标准:
(一)嘉奖:每次发200元奖金;
(二)先进个人:每次发500元奖金;
(三)标兵:每次发800元奖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的;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的;
(三)在所属岗位上为本单位(或监理组)争取荣誉的;
(四)所在监理组被建设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监理组,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先进个人称号“:
(一)能带领班、组圆满完成监理任务,得到业主认可的;
(二)维护业主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公平、公正圆满调解重大合同纠纷,使双方或多方满意的;
(四)所在监理工程获“扬子杯”或同等称号,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直接得到业主授予的荣誉称号或提名要求本单位给予奖励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标兵”称号:
(一)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隐患,并得到有效控制,避免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的;
(二)对本单位有特殊贡献,为本单位同事作表率的;
(三)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业主采购,给业主节约较大数额资金的(10万元以上);
(四)所在监理工程获鲁班奖或同等称号,在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一年内三次受嘉奖或二次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
第十五条惩罚的种类及处罚标准:
(一)警告:每次减发100元工资;
(二)严重警告:每次减发300元工资;
(三)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的;
(二)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三)妨害所在单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的;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管理,情节轻微的;
(五)不按要求着装、佩带胸牌、不注意仪容有损监理形象的;
(六)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别交办任务的;
(七)擅自动用或操作施工方车辆或机械设备且不听劝告的;
(八)在监理工作中,私自推介工程材料、设备或推荐亲戚、朋友进入被监理单位就业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
(一)对上级指示或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本单位权益的;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行为不检点、不文明且不听劝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讦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的;
(四)工作时间因酗酒影响工作的;
(五)因违反监理程序,造成较小损失的;
(六)因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误,在各级检查中,影响本单位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