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投融资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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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融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河南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自营项目投资、政府项目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事项等。
第二章自营项目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自营项目是指依据公司功能定位及主业方向,发挥公司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利用自有资金拉动,参与市场竞争,以赢利为目的投资项目。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化运作,改善资产结构,提高竞争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自营项目的投资原则:
(一)符合功能定位和主业方向;
(二)市场化运作;
(三)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投资风险可控。
第五条自营项目的基本标准:
(一)符合主业和主要板块业务要求;
(二)项目盈利能力原则不能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行业平均水平以内;
(四)投资项目资金能保障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能低于国家相关规定;
(五)原则上不能利用政府项目资金进行投资。
第六条自营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选取项目;
(二)投融资管理部对项目进行调研、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
(三)部门审议通过的方案提交项目评审小组(由副总以上领导和法律人员、独立董事、监事组成);
(四)项目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
(五)总经理办公会对方案进行讨论表决(法律人员和独立董事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全部列席);
(六)需上报审批的方案在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七)投资方案的决策及项目实施环节需法律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项目实施中,投融资管理部需拟定合同谈判方案的,具体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项目投资决策管理
第八条政府交办项目:由或其上级部门交办由我公司负责的项
目。
第九条政府交办项目决策流程:
(一)获取政府指令性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实施方案;
(三)根据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的实施方案,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合同签署环节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表决(法律人员和独立董事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全部列席);
(三)需上报审批的在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方案由投融资管理部与各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实施;
(五)以上必要环节由法律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合同签署环节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通过合资或增资扩股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编写融资方案及提出申请;
(二)投融资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对融资方案进行表决(法律人员和独立董事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全部列席);
(四)融资金额3亿元以内的上报东区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批,3亿元以上(包括3亿元)上报东区管委会党政联席会审批;
(五)根据通过的融资方案,由投融资管理部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成立融资小组负责融资事宜;
(六)融资决策及融资环节须由法律人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合同签署环节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除下属全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投融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规定由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