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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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控主体
四、宏观调控法的制度要素
1、中央与地方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宏观经济 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我国国家大, 人口多,必须赋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必要的 权力,使其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 控政策,制订地区性的法律、政策和规则;通 过地方税收和预算,调节本地区的经济活动。” 显而易见,由于宏观调控的作用范围及于全社 会,地方只有本地区经济调节权,没有宏观调 控权,主要起着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和决定的作用。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目标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中, 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 目的。这种理念突破了当代时间维度,以代际资 源公平分配为其视野,要求最大程度地为人类未 来的发展留有资源空间,进一步强化了宏观调控 法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它促使经济体制和经济 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重视在国家宏观调 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学者指 出,现行税制中的效率和公平观与可持续发展理 念中的效率观和公平观是有矛盾的,因而现行以 经济增长为核心的税制也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逐 步进行调整,逐渐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 态税制,使税收重点从劳动、资本向自然资源、 能源和污染转移。
(四)法律责任 1、调控主体责任和受控主体责任 A、企业作为经济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法律责 任,除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外,都属于行政责任。 较之一般行政责任,它有下述特征:(1)不仅要 以《行政处罚法》等行政责任规范为依据,还要以 经济法规范为依据。即只有在依据经济法规范认定 企业违法的基础上,才能依据行政责任规范追究企 业的行政责任。(2)主要为经济性内容。即企业 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中,大多为给付一定财产(如罚 款、没收等)或丧失一定生产经营资格(吊销营业 执照、许可证等)的法律责任。(3)主要由经济 行政部门实施。即追究企业的行政责任,大多为经 济行政部门的职权。
2、政府与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 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 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 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 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等。 它们实施宏观调控的资格由有关国家机关专门确认。 这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公益性和较高公信力, 利用其进行宏观调控,符合政府职能“非行政化”和 社会化的潮流。 政府与社会中间层的配合,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许多表 现,如中央银行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进行价值 调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决定 国有资产的宏观布局,进行结构调控;财政部门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政府采购中心、社 团等社会中间层,运用经济参数调控;等等。





案例、渤海银行受处罚(2010) 日前,监管层终于铁腕管理,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及支行的房贷 业务被全面叫停。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查处渤海银行体现 了监管部门对银行房贷业务违规“零容忍”的态度,对其他银 行违规放贷是一次警告。 去年以来,面对异常火热的房市以及银行超额放贷所带来的 隐忧,监管层已陆续出台对于房贷的相关措施。其中,对于首 次及第二套购房都有了严格的规定,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成,或是利率按基准利率1.1倍,而渤海 银行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而遭到处罚。这也被市场各方看 作监管部门落实地产调控政策、控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 的具体措施。 北京市银监局人士日前表示,由于银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 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在发放二套房房贷时存在违规操作,其中包 括首付比例和利率都未能按规执行等,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及支 行的房贷业务早在今年3月就被全面叫停。 据了解,由于渤海银行个人房贷业务仍在整改过程中,其北京 分行何时能恢复个人房贷尚不确定。

社会结构 “市场——政府”二元结构 “市场——社会中间层(组织)——政府:
三元结构 案例: A、兴业银行——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B、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 讨论问题:社会中间层(组织)在经济发 展中起到的作用(利和弊)
3、政府各职能部门 在美国,其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构 及组织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 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 等;德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 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 总署、联邦银行等,还有大量的咨询与研究机构; 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 划厅等机构及组织也主要从事宏观调控。 我国从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从事经 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 务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它们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各自的地位、 职能、权力以及责任如何,关键是要运用法律形式 长期地、相对稳定地固定下来,不因领导人主观意 志的变化而随意变化。

体系与结构




1、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 组成的 2、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 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 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 段 3、调整对象:宏观调控 关系 财政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国家计划关系 产业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等
宏观调控法
财 政 法
税 法
金 融 法
Leabharlann Baidu
计划法、 产业结构 与布局规 划法、固 定资产投 资法等

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则与“市场规
制”并列。 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 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 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 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 体调节和控制。
(一)尊重市场原则 宏观调控的存在价值是弥补市场失灵,它应当 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作为市场调节的补充手段而存 在,决不能反客为主。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必须尊 重、符合并善于利用市场规律:(1)尊重和符合 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 一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 (2)善于利用利润平均化的规律; (3)善于运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换 言之,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市场体系基础上。 舍此,不但市场经济的建成与运行要大打折扣,宏 观调控也会因失去微观基础而难以收效。

(四)经济民主原则(体制的原则) 它强调宏观调控权力层次配置的完善和内部结构 的协调 1、在市场限于国内范围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政府各职能部对于宏观调控权力 有一种民主的配置,以便在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达 成均衡博弈。 2、在市场扩展至世界范围,宏观调控呈现出明显的 国际性时,经济民主原则还涉及到本国主权和它国主 权配置宏观调控权力的民主。我国加入WTO后,传统 宏观调控手段如高额关税、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 政府补贴和限制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等,都受到世界 贸易组织的严格限制。在开放的国际经济中,我国除 采用财政和货币手段外,还需采取保障宏观经济目标 实现和宏观经济关系协调的新手段,如我国外经贸部 在2000年12月18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 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二)调控对象 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手段调节 利益结构,进而诱导地区、行业(产业)和 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配置经济资源。因而, 宏观调控的对象有利益、行为和经济资源三 个层次。

(三)调控方式 1)依宏观调控是否利用市场因素,分为直接调控 和间接调控。市场经济应以间接调控为主,但并不 能认为在各个领域中政府调控都应以间接调控为主。 在市场经济中,不同领域所适用的调控方式是存在 差别的。有些领域应该完全适用直接调控,如对 “非市场品”与“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对那 些外部负效应强烈的经济活动,政府就必须采取以 法律和行政手段完全禁绝的直接调控。在大多数领 域应当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并用,选择何种方式为 主,取决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时效和不同方式 的效力、成本。在目标和时效一定的条件下,应选 择效力大、成本低的调控方式。

(2)依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时间,分为事前
调控、事中调控和事后调控。事前调控如编 制经济计划、制定产业政策、决定税率、利 率、汇率及信贷投资规模等;事中调控包括 各种重要的审批行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兼 并、改组,发布经济信息和情报,动用国库 资金收购重要物资,动用国家控制的重要物 资投放市场,平抑市场物价等。事后调控包 括对重大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口退 税,失业救助等。概言之,事前调控和事中 调控具有指导性,事后调控具有补救性、奖 惩性。
(3)依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否具体或特定,
分为对象不确定的概括调控和对象特定的具 体调控。前者如调整利率、税率、控制货币、 信贷规模、实施外汇管制,制定经济计划、 产业政策等;后者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 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政府向外国购买的 审批,对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 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 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 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等。

三、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一)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结构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基本法统帅下的宏 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法所构成:(1)宏观 调控基本法,如德国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和我 国学者建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 (2)宏观调控专项法:①计划法;②财政(税收) 法,包括预算法、财政收入法(税收法、国债法、规 费法等)、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 等);③金融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 策性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法;④国有资产投资法。 (3)宏观调控相关法:①会计法;②审计法;③统 计法;④环境资源法;⑤社会保障法;⑥外贸法;⑦ 外资法;等等。 学者们对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特别是关于国 有资产法还存在着争论。
宏观调控法原理
宪法》(1993年修正)第15条规定,“国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完善宏观调控。”可见,作为我国经济体制 改革之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 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 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一、宏观调控的法学界定 在中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 新出现的一个概念。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叫宏观调控,类似的提法是“国民经济 综合平衡。” “宏观调控”作为经济学的范畴和作为经 济法学的范畴,内涵有所不同。在经济学 中,“宏观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 “政府调节”等通用,政府为弥补市场缺 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adjustment) 和“控制”(control)的各种措施都可归 纳为“宏观调控”,其中包括经济法学中 所称的“市场规制”。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二)社会公益原则(利益取向的原则)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的宏观调控实践, 宏观调控对象大都集中于物价、就业、经济增长 速度以及国际收支等四方面,它们均服从于一个 最高的原则,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物质上的 公共利益,一般不涉及行为和精神财富,而且这 种公共利益是高层级或者说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 益,其目标是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 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容了组成这个社会的所有 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否认个人利益的所谓“社会 公共利益” 。这条原则禁止政府在确定调控目标 时受集团利益左右,禁止政府从自身特殊利益出 发作出决策,例如政府为掩盖自身的非法开支所 造成的赤字而加大货币投放量等等。
讨论:国有资产法的定位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
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国有资产法是宏观调 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 经济法体系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 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可见, 关于国有资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地位 的争论焦点,在于国有资产法是列入宏观 调控法体系之内还是与宏观调控法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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