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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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2003)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3]9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6
【实施日期】200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渝府发[2003]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
一、调整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
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