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汽车金融服务业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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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服务通常指为汽车的生产、销售及为消费 者购买提供资金融通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主要包括汽车消费信贷、汽车租赁、汽车保险以及其他 的咨询及培训服务业务等。在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已 成为汽车产业价值链上最具有利润增长潜力的环节。目 前,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正由生产约束型向消费约束型转 变,比较和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制定、完善汽车 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促使汽车消费方式从自我 积累型向信用支持型转变,对于迅速扩大汽车消费市场, 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良性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中日汽车消费信贷比较分析 日本汽车消费信贷始于50年代,60年代得到普及和 推广。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日本汽车信贷业务已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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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金融企业、旅游企业的密切合作,汽车租赁企业规模 小,融资困难,经营主体分散,租赁企业在租赁用车型 号选择、价格以及便利性等方面无法有效满足客户需要。 由于不能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导致恶性竞争,影响了整 个行业发展。 三、中日汽车保险比较 从1947年开始,日本汽车保险就开始使用统一的普 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汽车保险采用算定会费率制度, 各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统一适用算定会核定的费率, 保险条款由算定会审定,只要条件相同,各家保险公司 的价格也基本一样。1996年12月日美达成保险协议后, 从1997年9月起,日本采用风险细分型机动车辆保险, 1998年7月1日日本批准了《财务制度改革法》,废除了 各保险公司的算定会费率使用的义务,实行保险费率自 由化。原来制订统一车险条款费率的日本汽车保险费率 算定会只负责计算参考损失——成本费率(即建议性净 保费利率),其成员保险公司可将上述利率作为基准利 率,再加上各自人寿保险附加费,即可得出保险费率。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结合车辆类 别、使用性质、地域范围、司乘人员情况、保险保障程
用信息中心”、 “邮购系统的CIC”和消费金融系统的
性意义,规模小,数据库不统一,不规范,不能共享。 同时,我国也缺乏权威专业性的社会中介信用评估机构。 另一方面,由于信贷利率受到管制,金融机构不能做到 根据消费者个人资信状况的不同制定差别利率和归还保 证手段。为降低金融风险,银行制定了一系列复杂的核 查、担保手续,提高了交易成本。有些银行分支机构信 用评估流于形式,银行只是简单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 及经销商,而经销商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贷款购车技 术细节,捆绑销售,随意涨价,欺诈消费者,严重影响 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扩大。

的“直客模式”,在该模式中,银行直接面对顾客,风险 由银行与保险公司承担。与“间客模式”相比,“直客模 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减少了信贷中间环节,节省时间和 中介费。 相比而言,日本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除了经销商、 用户、金融机构的三方参与外,信贩公司作为市场参与 主体也加入其中,主要职能是接受审核用户的贷款申请 以及与经销商、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经销商负责发放 车辆,金融机构专司贷款。其业务流程为:用户在经销 商处选定车型并填写贷款申请,经销商将用户的贷款申 请送到信贩公司,信贩公司对用户做信用评估和调查并 将核准贷款通知经销商及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经销商 在用户与金融机构签定融资合同后将车辆交给用户,同 时经销商向信贩公司请求支付车款,信贩公司向金融机 构请求拨发并在获得贷款后将贷款转拨给经销商,而用 户则要向信贩公司进行分期付款,信贩公司向金融机构 支付到期的分期付款并收取相应的佣金收入。 尽管日本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流程因为信贩公司的 介人而比我国要复杂,但是日本的信贷模式比较统一, 风险分配机制合理。而我国由于存在多种模式,容易产 生为争夺客源的恶性竞争,产生信贷风险。如在我国以 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中,经销商为了促进车辆 的销售可能不顾自己资金规模的限制,从而产生信贷风 险。在日本,信贩公司是汽车消费信贷的市场主体,在 分期付款典型模式中,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信贩公司负 责管理,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互受其利,提高了效率; 而我国的信贷融资模式中,金融机构是市场主体,既负 责客户信用评估,又要提供资金,造成金融机构负担过 重,降低了其运作效率。另一方面,日本汽车信贷业务 注重金融政策的市场灵活性与金融产品设计的市场适应 性,强调从客户的不同需要出发,并结合个人信用水平 的不同,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满足消费信贷的多样性需 求,其在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 等个性化服务方面具有特色。而我国提供汽车消费信贷 品种单一,没有对客户群进行市场细分,难以满足客户
的综合体系,所以用户在获得汽车功能的同时,还可以
“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家提供个人资信情况的机构, 信用调查机构、催债机构、出现坏帐时车辆控制和回收 处理机构健全,这些机构和设施减少了日本汽车信贷的 风险,确保了资金的安全运作。日本还把银行个人消费 信贷与相应的保险业务写进了有关的金融条款,保险公 司在消费者申请贷款时具有决定权,有效降低了风险。 日本完善的信用体系不仅有效地规避了汽车消费信贷的 金融风险,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方 便快捷的服务。 与日本相比,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 系。一方面,我国没有一家机构能够全面提供消费者个 人的信用资料,已建立的信用体系仅具有行业性、地域
消费多样性的需求。
基金项目:合肥工业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发展基金项目,我国汽车消费政策的国际比较,项目编号:03170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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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6期
2005年12月
工业技术经济
V01.24.No.6
总第142期
(二)信贷机构比较 从信贷机构来看,日本的汽车消费信贷的市场主体 由信贩公司、银行、汽车厂家专属信贷公司和经销商构 成,目前已经形成以专业汽车金融机构与汽车集团财务 公司为主,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其中,专业信 贷公司承担的业务量最大,所占比例最高,并且有逐年 上升趋势,而银行所占业务量的比例则呈下降趋势。 1994年,日本各类金融机构汽车分期付款构成:商业银 行:13%;信贷公司56%;汽车金融公司19%,汽车经 销商12%。日本有许多从事个人消费信贷的机构和一些 专门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各类公司,如有专门向工薪阶 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和票据贴现公司(日本称 “SARAKIN”),还有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 租赁公司等。这些公司开展信贷业务注重从客户的需求 出发,在车型范围等各方面给客户很大的选择空间,推 动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日本长期以来对金融业务管 制很严,近年来才允许非银行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如 丰田金融服务公司不仅负责集团内部财务监督,也从事 汽车贷款、租赁、信用卡和证券投资等业务。 与日本相比,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以商业银行为主, 约占全部汽车贷款量的95%,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 金融服务公司所占比例很小。商业银行缺乏与汽车制造 厂商的天然联系,专业化服务经验不足,汽车信贷业务 在其整个信贷业务中不占有核心地位,难以快速扩张。 而汽车财务公司因受资金来源限制难以在汽车消费信贷 中担当重任。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 办法》,汽车信贷市场开始向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信贷 业务专业化的竞争格局发展。但与日本相比,我国汽车 金融公司发展仍存在以下障碍:一是汽车金融公司只能 依靠股东存款、银行借款形式募集资金,融资渠道单一, 融资成本高。二是金融汽车公司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 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浮10%或下浮30%,与 商业银行汽车信贷利率一般可下浮10%相比并利率优势 明显。三是由于不容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并 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 汽车信贷业务的开展。 (三)信用制度比较 由于个人汽车信贷业务数量多、额度小、风险大、 信贷风险控制成本高,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金融机构 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日本 通过《分期付款贩卖法》、《贷金业规则法》等法律制度 来对约束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行为,由此形成了良好的社 会信用意识。日本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完善,日本很早就 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全国共有”全国银行个人信
享受到降低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各项好处。 日本的短期租赁公司因规模小,经营灵活以及完善便捷 的服务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许多公司在机场、码头、 旅游热点地区都设有营业部。日本的汽车租赁在发展过 程中有一定的扶植政策,汽车租赁发生的各种税、费及 维修等一切费用均可作为必要开支进入成本;在牌照的 管理上,日本短期租赁汽车牌照都有“租赁”字样以区 别其它车辆,而且在债务出现风险时,租赁公司承担的 税费可以免交。在日本1997年新开业的中小企业中,有 80%是要靠租赁汽车来完成各种经营活动。目前,日本 半数以上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开展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年平均租赁规模达200余万 辆,约占整个汽车销售量的15%。 与日本的汽车租赁业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的 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 的租赁法,只有行业和地方出台了一些临时性或地区性 的政策法规,各项法规本身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中,没 有统一的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而日本则建立了专 业性的汽车租赁协会,负责对该行业的统一管理,其在 协调政府、企业、用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协助制定行业 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等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二是由 于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租赁车被盗、被诈骗、被典当 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发展。而日 本信用制度的健全确保了租赁业务的顺在过高的税费,导致 汽车租赁价格过高,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务的发展。四是 国内汽车租赁企业缺乏与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汽
中日汽车金融服务业比较研究。
张先锋单培尹红坡
[摘要] 目前,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正由生产约束型向消费约束型转变,汽车消费的进一步扩张 有赖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快速健康的发展。本文在比较中日汽车消费信贷、汽车租赁、汽车保险的基础 上,借鉴日本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经验,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汽车消费信贷汽车租赁汽车保险比较
规范和完善。目前,日本约有50%的汽车用户是通过分
期付款方式购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起步晚,发展速度 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到2003年8月底,全部 金融机构提供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1700.06亿元,由 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汽车销售,仅占同期汽车销售的 20%。与日本相比,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在信贷规模、信 贷模式、信用制度以及融资机构等方面尚有相当大的差 距。 (一)汽车消费信贷模式比较 根据经销商、金融机构、购车用户之间的关系和风 险分担机制,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在此模式中经销商 负责为客户办理贷款手续,以经销商自身资产为客户承 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代银行收缴贷款本息,同时经销商 收取2%至4%的管理费。在该模式中经销商是主体,与 金融机构达成协议,负责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一切事务, 风险一般由经销商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二是以非银行 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间客模式”,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多 为汽车生产企业的财务公司,它们负责对客户的资信调 查、担保、审批工作,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的消费信 贷。在此模式中,客户向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经销 商提供车辆,财务公司提供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由财务 公司、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是以银行为主体
的正式开通,表明我国汽车租赁业已经同国际先进管理
系统接轨,赶上了时代的步伐。日本的汽车租赁业务始 于20世纪60年代。日本汽车租赁主要是采用实物租赁 的形式,并结合汽车使用特点,分为长、短期租赁两种, 前者占整个租赁规模的70%,主要是对法人用户,后者 占30%,主要是对个人用户。日本的长期租赁是提供 “汽车功能”、“金融”、“税收和保险”以及“维修管理”
二、中日汽车租赁业比较分析
汽车是指汽车租赁公司向在一定时间内需要用车, 但又没必要购车的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汽车使用权,并 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汽车的一种经营服务方式。有些租赁 用户在租用时间超过一定年限后,也可以通过适当的价 格取得车辆所有权,此时汽车租赁本身也蕴含着潜在的 销售行为。汽车租赁对承租人来讲,既可以提高汽车的 利用效率,也不会占用大量资金,还可以为有照无车者、 节假日旅游者等提供方便。另一方面,汽车租赁也有利 于汽车厂商提高市场占有率,把潜在市场变为现实的需 求,有效缓解汽车生产与消费的瓶颈制约。我国的汽车 租赁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近年来汽车租赁业务 发展较快,特别是1998年“今日新概念”车辆预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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