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培训课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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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同原《规程》(即2011版《规程》) 第四百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相比,进行了如下 修改:
1.明确了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的定义 进一步明确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的定义为: “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 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即条款中括号内 的内容。
GB/Z 29238-2012《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 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中对双电源的 定义:“分别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 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为同一 用户符合供电的两路供电电源”。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规定:井下 一级负荷必须有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 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依据上述规定,对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进行了 上述定义。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
报告人:孙继平 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副校长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煤矿机电组
组长
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委员会矿山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煤炭学会自动化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中国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信息与自动化专家委员会
主任
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安全监控专业委员会
主任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河北刘官屯矿12.7特别重大事故)组长
2.删除年产6万吨矿井供电回路的相关规 定
删除了原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 中“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 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规定。目 的是适应目前的国家政策导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 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明 确提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 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 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 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山西焦家寨矿11.5特别重大事故)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山西瑞之源矿12.5特别重大事故)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山西安信矿6.13特别重大事故) 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河北李家洼矿7.14特别重大事故)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河南新丰二矿9·21特别重大事故)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山西屯兰矿2.22特别重大事故) 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河南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事故) 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湖南立胜煤矿1.5特别重大事故) 组长
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河南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事故)组长
解析: 本条是关于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 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 试验等环节的总体规定。本条同原《规程》(即2011 版《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相比,进行了如下修改:
3.增加了“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 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 查”的要求。
4.删除 “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的表述。 5.将原条款“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的 “宜”改为“可” 6.将“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修 改为“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 电断电装置”。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 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热备用;若冷备用, 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 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 种限电断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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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内容: 1.明确了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的定义:进一步明确 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的定义为:“即来自两个不同变 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2.删除了原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中“年 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 时,必须有备用电源”规定。
1.删除对“通信系统”的要求 本次《规程》修订中,增加了第二篇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专章内容,为避免重复,将原条款中 对“通信系统”的要求移至第十一章。
2.增加电气设备“选型”的要求 因为设备选型是保证设备安全使用的前提,
如果选型不当,所选用的电气设备不适用于现 场使用环境、运行工况或防爆保护级别,可能 会造成诸多安全问题甚至引发事故,所以增加 了电气设备“选型”的原则性要求。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 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 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 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 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 负荷。
解析: 本条是关于矿井供电电源及线路的规定,目 的是保证矿井供电的安全可靠,避免无序停电对矿井安全 生产造成威胁。
(一)关于矿井供电回路的规定 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和瓦斯抽放泵站等设备均属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重要设备损坏。 为确保其供电的可靠性,矿井应由两回路电源供电,当其 中一电源回路发生故障中断供电时,另一电源回路不应同 时受到损坏,并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部分规模较小 的矿井,受条件限制只能采用单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时,应 经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批准,但必须设置备 用电源。
尽管本规程已经对煤矿地面、井下电气设 备和电力系统的安全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仍 难免会有涉及不到之处;且随着社会的进步、 科技的发展和标准规范的更新换版,可能出现 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可能会出台相应的规定, 因此增加了“本规程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有 关规定”。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 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 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担负矿井全部用 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 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 放部门审查。
3.删除 “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 本规程执行”
本次《规程》修订过程中,已明确《规程》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在附则第七百二 十条中已明确说明“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 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 准。”因此,将原条款中“遇有与本规程相抵 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予以删除。
4.增加“本规程未规定的,可参照国家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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