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行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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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9月
目录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4)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7)
二、行业整体发展概况 (9)
1、教育类居民消费支出逐年增加,教育行业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10)
2、国家大力投入职业教育行业 (11)
3、高校毕业生数量大以及结构性失衡使非学历职业教育培训市场空间扩大
(12)
(1)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 (13)
(2)结构性失衡造成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的现象 (14)
三、细分行业概况 (14)
1、国家及地方公务员招录培训 (15)
2、事业单位招录培训 (17)
3、教师资格及教师招录培训 (18)
(1)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18)
(2)教师招录考试培训 (19)
四、进入行业的主要壁垒 (21)
1、研发壁垒 (21)
2、管理壁垒 (21)
3、渠道壁垒 (22)
4、技术壁垒 (22)
5、品牌壁垒 (22)
五、行业上下游产业链 (23)
六、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24)
1、职业教育培训市场越来越细分并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24)
2、技术发展将对职业教育培训行业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 (24)
3、职业教育培训市场集中程度将越来越高 (25)
七、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26)
1、有利因素 (26)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培训行业发展 (26)
(2)国家经济转型的需要将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市场蓬勃发展 (26)
(3)职业教育培训市场需求持续增长 (27)
(4)标准化运营且具有品牌优势的职业教育培训企业先发优势明显 (27)
2、不利因素 (28)
(1)行业竞争激烈 (28)
(2)人才稀缺 (28)
八、行业主要企业简况 (29)
1、中公教育 (29)
2、华图教育 (29)
3、山香教育 (29)
4、粉笔公考 (30)
5、博学教育 (30)
6、科信教育 (30)
一、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和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经营性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和补充。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提出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及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国务院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透过金融投资、财政扶持、自主政策、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政策、收费政策、自主办学及保障学校师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