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办法》(湘政发[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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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湘政办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0日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我省是全国首批进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省之一。

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深入认识进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我省为鼓励双季稻生产2011年出台了双季稻补贴政策,其资金来源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这些政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挥了巨大的政策效应,成效显著。

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逐步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接轨国际农业补贴规则的需要。

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农业补贴受到国际规则约束。

在农业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环境下,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规则,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更多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受限制的耕地地力保护、技术补助等"绿箱政策"扶持农业发展。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湘价费〔2003〕42号)五耕地开垦费元/亩或元/m2 1.一等区域水田:12000(18元/ m2)旱地:8000(12元/ m2)2.二等区域水田:11000(16.5元/ m2)旱地:7000(10.5元/ m2)3.三等区域水田:10000(15元/ m2)旱地:6000(9元/ m2)4.四等区域水田:8000(12元/ m2)旱地:5000(7.5元/ m2)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性耕地占补平衡的费用开支一、耕地指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本标准将水田、望天田归为水田,将水浇地归为旱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水田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占用专用菜地的,按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占用望天田和非专业菜地的,按旱地征收标准征收;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耕地的,执行邻近县(市)征收标准。

三、等级区域:一等:长沙市(含城区,下同)、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二等:益阳市、永州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县、醴陵市、株洲县、衡东县、祁东县、汩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潭县、韶山市、湘乡市、衡山县、耒阳市、常宁市、衡南县、衡阳县、南岳区、君山区、临湘市、湘阴县、屈原区、津市市、安乡县、澧县、汉寿县、临澧县、桃源县、邵东县、桃江县、沅江市、祁阳县、鼎城区;三等:怀化市、张家界市、攸县、吉首市、武冈市、洞口县、宁远县、道县、蓝山县、临武县、宜章县、桂阳县、资兴市、永兴县、嘉禾县、双峰县、涟源市、溆浦县、洪江市、辰溪县、靖州县、东安县、冷水江市、新邵县、邵阳县、南县、大通湖区;四等:茶陵县、炎陵县、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桑植县、慈利县、新宁县、绥宁县、城步县、隆回县、沅陵县、麻阳县、芷江县、中方县、新晃县、会同县、通道县、双牌县、新田县、江华县、江永县、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四、计划补充但尚未实施及补充的耕地尚未验收的,先征后返。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0]13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0]1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株洲市畜牧水产局,常德、益阳市农垦办,岳阳市君山区及农垦系统各管理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国有农场在全省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实行国有农场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包括农场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各行政区、管理区、乡镇、办事处)的土地是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国有农场生存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必须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修正)(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地产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费[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规范,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农机服务费、渔业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各类拖拉机、三轮汽车道路运输管理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异动费、拖拉机改装型收费、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事故调处费。

二、降低农机监理部门收取的驾驶许可考试费。

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600元调整为每人次500元,手扶拖拉机收费标准由每人次400元调整为每人次300元。

三、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

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农村公办高级中学学费每人每期不得超过550元。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向农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教辅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任何农村中小学校代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及其他出版发行物费用和保险费用。

四、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

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见附件二。

按照国家规定,京珠高速、衡枣高速公路以及322、107国道为国家绿色通道,其他省内收费公路为省内绿色通道。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

该条列共19个子项,下面均一一阐述。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依据。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经济发展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县市区适用税额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1、大中型水库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

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

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

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

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

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

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

张家界市土地类收费标准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依据备注土地类一、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湘财综[2007]26号二、耕地开垦费湘政办发[2010]47号湘政办发[2011]9号一等区域水田2.4万元/亩旱地1.6万元/亩二等区域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三等区域水田2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四等区域水田1.6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三、用地管理费湘价费[2003]42号1、全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3%(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4% 2、半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5% 3、单包(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1.5%(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的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100元/亩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四、土地闲置费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湘价费[2003]42号五、土地复垦费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湘价费[2003]42号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的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对全省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分类使用。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综合整治局:《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6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以上财政投资、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农村土地整治要统筹规划,聚合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审查、项目设计与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设计重大变更批复、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检查、项目报备信息审核确认等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安排、组织项目选址踏勘、项目立项初审、项目汇总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初审、项目实施监管、项目设计一般变更批复、项目验收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选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登记发证、项目信息报备等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十月十日支持湘菜产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湘菜产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湘菜产业的意见》(湘政发[2007]23号)及《湘菜产业发展座谈会纪要》(湘阅[2010]10号)精神,特制定以下财税政策措施:一、设立湘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省财政设立湘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1、支持制定湘菜产业发展规划。

重点支持制定全省湘菜产业发展规划,对市州、省直管县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湘菜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性特色菜系规划给予适当支持。

2、支持湘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对湘菜企业开展并购或开设连锁店所发生的银行贷款(贷款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贴息。

对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湘菜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湘菜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对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并通过了ISO9000、HACCP等国际权威认证或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湘菜企业给予扶持,资助金额最高可达认证费用的50%。

4、支持湘菜技艺创新和菜品研发。

支持举办湖南省湘菜创新大赛。

对参加全国烹饪大赛并获得金奖的湘菜企业给予奖励。

支持湘菜原辅料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和推广。

5、支持湘菜宣传推广和文化建设。

非税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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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知识网上竞赛学习资料一、单选题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A部门规章B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D行政法规答案:C理由:《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不包括()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B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C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答案:D理由: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列规定之一为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批准。

A省级政府B国务院C财政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案B理由: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附加在税收、价格上征收,或者按销售(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巴陵-长岭氢气提纯及输送管线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巴陵-长岭氢气提纯及输送管线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巴陵-长岭氢⽓提纯及输送管线⼯程临时⽤地⼟地复垦⽅案⽬录1前⾔ (1)1.1编制背景及过程 (1)1.1复垦⽅案摘要 (2)2总则 (6)2.1编制⽬的 (6)2.2编制原则 (7)2.3编制依据 (8)3项⽬概况 (11)3.1项⽬简介 (11)3.2项⽬所在地⾃然概况 (12)3.3项⽬区社会经济概况 (13)3.4项⽬区⼟地利⽤状况 (13)4 ⼟地复垦⽅向可⾏性分析 (15)4.1⼟地损毁分析与预测 (15)4.2复垦区⼟地利⽤现状 (18)4. 3⽣态环境影响分析 (21)4.4⼟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22)4.5⽔⼟资源平衡分析 (30)4.7复垦与⼟地利⽤总体规划的协调 (35)5⼟地复垦质量要求与复垦措施 (36)5. 1复垦质量要求 (36)5. 2预防控制措施 (38)5.3 复垦措施 (39)5.4 监测措施 (41)5.5 管护措施 (42)6 ⼟地复垦⼯程设计及⼯程量测算 (44)6.1⼯程设计 (44)6.2⼯程量测算 (50)7⼟地复垦投资估算测算 (58)7.1估算说明 (58)7.2估算成果 (65)8⼟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复垦⼯作计划安排 (74)8.1⼟地复垦服务年限 (74)8.2⼟地复垦⼯作计划安排 (74)8.3⼟地复垦费⽤安排 (75)9 ⼟地复垦效益分析 (77)9.1经济效益 (77)9.3社会效益 (78)10 保障措施 (79)10.1 组织领导 (79)10.2 技术保障措施 (80)10.3 资⾦来源及管理使⽤ (80)10.4 公众参与 (81)10.5 竣⼯验收与监督管理 (82)附表附表1 临时⽤地⼟地利⽤现状表附表2 临时⽤地⼟地权属表附表3 复垦前后⼟地利⽤结构调整表附表4 ⼟地复垦投资估算总表附表5 ⼯程施⼯费单价估算表附表6 ⼯程施⼯费估算表附表7 设备购置费估算表附表8 其他费⽤估算表附表9 ⼟地复垦动态投资估算表附表10 ⼯程量统计表附表11 主要材料⽤量汇总表附表12⼟地复垦⼯作计划安排表1前⾔1.1编制背景及过程⼟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然资源,⼟地资源的开发利⽤有⼒地⽀持了各项⽣产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湘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2〕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开展土地复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义务(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采矿权审批手续时,须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与其他报批资料一并报送。

原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现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须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

(二)严格复垦方案审查。

根据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负责《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把关。

报国务院或国家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报送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

土地复垦义务人要严格执行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规定,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经费预算,足额落实土地复垦费用,自行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土地复垦费用的使用。

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

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

序号项目性质收费部门收费依据1耕地开垦费行政事业收费国土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政办发[2010]472用地管理费行政事业收费国土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03]42号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专项资金国土局长政发[2008]12号4水利建设基金基金国土局财综[2011]2号;湘政发[2011]27号,湘财综[2006]85号5耕地占用税税金地税局国务院令第511号 省政府令第231号6森林植被恢复费政府性基金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湘财综[2003]10号7育林基金政府性基金林业局财综[2009]32号;湘财综[2012]43号8土地交易契税税金地税局国务院令第224号 省政府令第124号9价格调节基金专项资金物价局湘政发[2011]36号,长政发[2012]10号、长政办函[2011]61号、长县政发[2014]6号10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行政事业收费住建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函[2014]32号、湘价函[2012]20号1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住建局财综[2002]23号;湘财综[2003]46号12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住建局财综[2007]77号;湘财综[2008]53号长沙县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表(一)13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基金住建局长政发[2006]37号14白蚁预防费行政事业收费住房保障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15防空地下室地建费用行政事业收费人防办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14]60号16三同时保证金专项资金环保局湘财综[2006]81号17工伤保险费基金人社局国务院令第586号、长人社发[2010]10号18房产交易契税税金地税局国务院令第224号、省政府令第124号19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行政事业收费住房保障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12]15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费[2009]169号20城市道路占用费行政事业收费城管执法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费[2009]170号21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行政事业收费城管执法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长价房[2013]85号、长县价字[2013]102号22园林绿化赔偿费行政事业收费城管执法局标准依据: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长县价函[2013]1号2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资金住房保障局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长房产字[2010]43号24土地闲置费行政事业收费国土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08]68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03]42号、市政府令第113号25土地复垦费行政事业收费国土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03]42号26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政事业收费税务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06]55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09]62号27水土流失防治费行政事业收费税务局项目依据: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06]55号;标准依据:湘价费[2009]62号缴费对象收费标准占用单位水田2.2万元/亩;旱地1.4万元/亩用地单位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全包3%,半包2%,单包1.5%的标准收取;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全包4%,半包2.5%,单包2%的标准收取;3、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要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100元\亩;4、城镇居民建用地单位20元/平方米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个人和单位 2.8元/平方米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长沙县适用税额标准:32元/平方米勘查、开发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筑工程需要征用和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柴薪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米收取4米;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林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采伐林木或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移植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不等值交换时,支付不等值差额的单位或者个人税率:4%建设项目住宅4元/平方米;非住宅2元/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商业和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3元/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按每平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不便于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1、房屋建筑按住宅3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收取;2、非房屋建筑按工程造价的3.5%的标准收取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房屋所有人1、新、扩、改建房屋2.5元/平方米;2、装饰装修房屋3元/平方米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规定条件限制不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1400元/平方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计费面积)新、扩、改建的轻工、纺织、黑色冶炼、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建材、机械等行业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1、环保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缴存比例为20%;2、环保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缴存比例为15%;3、环保投资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缴存比例为10%;4、环保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缴存比例为5%;5、单个项目缴存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湘政办发[1987]35号•【施行日期】1987.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1987年10月4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的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人均耕地以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

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9)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9)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9)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无法自行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耕地开垦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和征管业务等自然资源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耕地开垦费的征缴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缴纳主体。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关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湘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HNPR-2010-01038)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耕地但尚未实施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计划管理的原则。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充后占用,加强计划管理。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耕地开垦费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财政,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必须全部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8•【字号】湘政发[1997]47号•【施行日期】199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7〕47号1997年12月28日)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如期完成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全省2000年贫困农民基本解决温饱的奋斗目标,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加快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我省开展扶贫攻坚工作4年来,贫困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未解决温饱的贫困面大幅度缩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但由于贫困地区耕地面积少,农田基础设施差,加上气候、土质、水利等因素的制约,粮食产量和粮食自给率还相当低,农民缺粮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因此,加快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建设是提高粮食自给、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根本大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建设作为扶贫攻坚后3年项目建设的重点,下大决心,上下结合;协调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1998年至2000年3年内,每年完成基本农田建设50万亩,其中新开垦农田和坡地改梯田1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25万亩,建设高标准经济林果场园15万亩,实现本世纪末贫困地区人均0.5亩旱涝保收基本农田目标。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基本农田建设的范围是全省31个贫困县,工作重点是花垣、保靖、永顺、桑植、沅陵、平江、隆回、新田、新化、安化10个国家级贫困县和城步、汝城、桂东、泸溪、古丈、风凰、龙山、麻阳、通道、新晃、江华11个省级贫困县。

主要对象是那些耕地少,贫困程度较深,贫困人口相对集中且具有开田造地潜力的特困乡村。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实行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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