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最新外汇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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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 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 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 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 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 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商贸函【2017】840号
2015 年3 月和2016 年1 月,国务院分两 批批准设立杭州、天津等13 个跨境电子商 Hale Waihona Puke Baidu综合试验区,13 个综试区建设取得积极 成效,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 政策体系,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做法,有力支撑了外贸转型升级和创 新发展,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 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 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汇发【2019】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 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申请试点企业)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 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 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 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 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 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 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 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 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 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汇发【2019】28号
2020年跨境电商最新 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目录
一、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 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商贸函【2017】840号)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 号)
目录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 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 发【2020】8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 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0】 11号 )
商贸函【2017】840号
贸易新业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 外贸综合服务(商贸函【2017】 759
号) 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 1、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2、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3、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4、O2O: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 在了一起
商贸函【2017】840号
两平台:包括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 园区平台,提供了综试区建设的软件和硬件 条件。 六体系:包括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 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体 系,提供了涵盖跨境电商全流程、各主体的 管理和服务。
汇发(2019)13号
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 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 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 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 金收付服务。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
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 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 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 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汇发【2019】28号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 。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 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 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 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汇发【2019】28号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下,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汇发【2020】8号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 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 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 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 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 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 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 中管理账户。
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 知》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 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 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 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 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 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 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 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 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 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 退汇”。
商贸函【2017】840号
2015 年3 月和2016 年1 月,国务院分两 批批准设立杭州、天津等13 个跨境电子商 Hale Waihona Puke Baidu综合试验区,13 个综试区建设取得积极 成效,初步建立起一套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 政策体系,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做法,有力支撑了外贸转型升级和创 新发展,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 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 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汇发【2019】2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 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申请试点企业)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 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 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 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 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 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 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 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 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 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汇发【2019】28号
2020年跨境电商最新 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目录
一、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 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商贸函【2017】840号)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 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汇发【2019】28 号)
目录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 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 发【2020】8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 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汇发【2020】 11号 )
商贸函【2017】840号
贸易新业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 外贸综合服务(商贸函【2017】 759
号) 跨境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 1、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 2、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3、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4、O2O: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 在了一起
商贸函【2017】840号
两平台:包括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 园区平台,提供了综试区建设的软件和硬件 条件。 六体系:包括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 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体 系,提供了涵盖跨境电商全流程、各主体的 管理和服务。
汇发(2019)13号
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 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 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 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 金收付服务。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
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 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 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 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汇发【2019】28号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取消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 。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 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 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 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辖内银行直接办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汇发【2019】28号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下,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 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汇发【2020】8号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 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 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 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 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 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 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 中管理账户。
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 知》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 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 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 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 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 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 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 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 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 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 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