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作业评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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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课程作业评讲(4)
责任教师 郑瑞平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专科)的限选课。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为搞好本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确保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实现开放教育专科的培养目标,本学期共进行四次作业评讲,给大家讲解一下主要的作业题,帮助同学们进一步理解各章教学内容,并掌握好回答作业(考)题的方法和技巧。如果同学们有什么疑问,可以通过邮箱或网上论坛与我联系。我将回答大家的每一个问题。
下面针对重庆电大的第四次平时作业进行评讲,黑色的字体代表的是问题与答案,而红色是代表说明和解释。
一、案例分析
鹤鸣公司和讯合公司均提供在线法律服务业务(ICP),并在各自网站上介绍中国律师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宣传该项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均在相关的网页上使用了“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广告用语,讯合公司亦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鹤鸣公司遂以讯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讯合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请你提出该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案: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虚假或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被告在应知国内有其他ICP提供相同的在线法律服务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其网页上使用“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提供在线法律服务的ICP的服务质量问题,从而误导社会公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竞争权利,主观过错明显,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1.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原告在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亦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因使用了“最权威”、“第一家”等修饰性广告宣传用语而获利,对于原告要
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元及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应:
第一、被告停止使用含有“最权威”、“第一家”等词汇的广告宣传用语;
第二、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24小时发布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
第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普天公司与中北公司均为生产有源音箱的生产厂家,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普天公司使用“狂人”注册商标,中北公司使用“润宝轻骑兵”注册商标,两公司的产品性能近似,且均在国内市场销售。自1997年7月起,普天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被中北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简称73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普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中北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均签收了法院的调解书,普天公司亦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消息,称“润宝轻骑兵打假取得重大突破”、“‘狂人’的无耻做法属于欺骗消费者”等;同时中北公司还将对73号案的起诉书、调解书制作成网页,使用超链接技术与上述主页相链接。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院认定的,体现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如“被告生产的轻骑兵音箱为不合格产品”等内容。
73号案审结后,新闻单位均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和评论。
普天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中北公司停止侵权,因中北公司向新闻单位提供了新闻线索,造成新闻单位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诋毁其商业信誉,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现请你提出该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答案: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竞争者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手段牟取竞争优势。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已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双方在73号案中的约定承担了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出于商业竞争目的,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含有针对原告的、带有贬义词汇的消息,并制作专门的网页,将该案的起诉书和调解书通过超链接技术主页相链接,在网络空间进行传播。在此过程中,被告虽然未改变调解书、起诉书的原本内容,但因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庭认定的、体现其自身意志的如“被告生产的轻骑兵音箱为不合
格产品”等内容缺少足够证据支持,足以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该行为有悖于于商业道德和国家法律规定。
1.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被告应停止侵害,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举证据的义务,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亦有进行新闻报道、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原告诉称被告向新闻单位提供了新闻线索,造成新闻单位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诋毁其商业信誉的后果,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放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判决:
第一、被告停止对原告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侵害;
第二、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
第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