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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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1 总则 (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4)

4 企业申请 (5)

4.1申请提交部门 (5)

4.2初次申请 (5)

4.3延期申请 (6)

4.4变更申请 (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9)

5 实施机关受理 (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10)

6.1审查 (10)

6.2发证 (11)

6.3存档 (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2)

8 安全评价 (13)

8.1安全评价依据 (13)

8.2安全评价期限 (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5)

9 监督管理 (15)

9.1属地监管 (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

9.4公告与通报 (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

11 工作人员守则 (20)

12 附则 (21)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

新的规定。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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