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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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经济合同审计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保障学院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真实、合法、规范,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管理,堵塞漏洞,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审计。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内控审计室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的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负责经济合同审计事项的安排/提出,并对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议/审批。

第六条内控审计室负责经济合同审计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的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活动。

第三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管理
第七条内控审计室负责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采购类合同金额满10万元的、服务类合同金额满6万元的、建设工程类合同金额满
20万元的、除此之外其他类合同金额满10万元的及以上金额的经济合同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由集团公司及上级政府投资立项的项目不在此审计范围之内。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应进行审计的经济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过内控审计室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经济合同审计主要分为经济合同草签定前的审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审计、经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审计,主要对经济合同内容的合规性、条款的完整性、执行有效性、执行结果和价款的准确性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经济合同签定前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

是否需要并经过立项审批。

(二)审查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审计经济合同内容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合同管理流程的合规性等。

(三)审查经济合同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是否规范,审查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审查价款是否明确合理,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违约责任是否明确等。

第十二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四)审查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即在经济合同已经履行,即将清算,以解除双方的合同经济责任前所进行的审计。

主要对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进行此类审计,如投资合同的清
算审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经济合同标的价款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主要包括:
(一)合同标的名称及内容是否齐全;
(二)合同标的数量、计量标准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
(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和结算方式是否明确;
(四)招标采购的标的,有无招标文件等资料;
(五)有比质比价的采购标的,有无选择比价采购;
(六)无比质比价的采购标的,有无对其成本等进行复核,判断其价格的合理性;
(七)有采购限价的采购标的,定价是否符合限价规定,超限价的,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八)学院要求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经济合同审计为常规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特殊经济合同也可采取就地审计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审计的申报和送达。

承办部门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要求填写《合同会签单》提交内控审计室。

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在提交经济合同《合同会签单》时,应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或合同立项审批、计划预算资料;
(二)项目或合同招标资料,应招标而未进行时审批资料;
(三)学院规定的比价采购资料、市场调研资料;
(四)合同主体资格资料;
(五)重大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提供施工(或监理)方资质
证书、批准开工文件和开工许可证;
(六)学院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对于一般合同在三个工作日内、重要和特殊合同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签署意见。

对合同中不合理、不完善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返回承办部门修改。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执行情况变化、合同变更、合同违约以及异常情况,承办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内控审计室提交审计资料,内控审计室在接到审计资料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按照学院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但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审计的其它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自审,承办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自审的合同明细书面或通过OA办公系统提交内控审计室,审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学院有特殊要求或专项审计的经济合同审计另行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承办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经济合同审计的,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法律风险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业务承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业务承办部门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小额合同自审情况、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况的;
(三)业务承办部门将合同金额化整为零,逃避审计的;
(四)财务人员对应经过审计而未经审计的经济合同支付款项的;
(五)法律、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秘密和学院商业秘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委托内控审计室负责解释。

附件1:权责清单
附件2:经济合同审计流程
附件1
权责清单
附件2
经济合同审计流程
1、控制目标
阐述学院经济合同审计程序,旨在经济合同审计控制,防范法律风险。

2.流程图
3. 流程说明 编号
流程步骤 责任部门/岗位 控制编号 流程步骤描述 输入/输出文档 1
合同申报、送达 合同承办部门 合同申报、送达 输入:经济合同
2 合同审计,意见反馈 审计部门
C01 合同审计,意见反馈 输出:合同会签单
3
审议 院长办公会 审议 4 修改 合同承办部门 修改
4.风险控制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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