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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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船舶航行应该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规定。
3、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4、施工船舶应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或标示。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6、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7、施工船舶的各种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工索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或更换。
8、船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根据需要设有防滑装置。在大凤浪中航行或冰冻天气作业时,甲板、通道和作业场所应增设临时安全护绳。
9、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用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10、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适合的锚型、锚重及锚缆。
11、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结构物和禁止抛锚区。
12、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视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13、施工船舶不得在未成型的码头、墩台或其他建筑物上系挂缆绳。
14、在内河施工时,施工船舶位于或跨越航道的锚缆应采用链式沉缆。
15、在流速较大的河段作业时,施工船舶的纵轴线应与水流方向基本一致,不宜横流驻位;必须横流驻位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17、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讯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18、解、系缆绳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19、带电作业必须有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0、船舶上使用的移动灯具的电压不得大于50V,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21、救生艇上的设备和物资应完好有效,救生艇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演练。
22、施工船舶不得搭乘或留宿非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