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4个罪名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报告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切入点,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为促进牧野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法治环境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2014年以来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基本情况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九章和第四章中,共涉及43个罪名,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查办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2014年至今,我院共初查各类渎职侵权案件线索11起,立案侦查5件5人,全部为重大案件。
经法院审理做出有罪判决5件6人(含往年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20%。
二、我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一)树立大局观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中,我们围绕大局做文章、在服务上下功夫,努力为牧野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坚持查处渎职犯罪与服务大局相结合。
我们清楚的认识到查处渎职犯罪是为了保护国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我们谨慎行事,三思后行,顾全大局,综合考虑,一切从有利于牧野区经济发展与和谐大局出发。
二是坚持查处渎职犯罪与警示教育相结合。
打击犯罪只是手段,而绝不是目的。
围绕全区工作大局,检察机关全力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在积极查办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对于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剖析,结合办案具体情况向发案单位下达“检察建议书”,帮助发案单位总结教训,堵漏建制,做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
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渎职罪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在现实⽣活中,国家机关⼯作⼈员需要严格遵守⾏业规范,以⾝作则,更好的为公民提供服务,如果滥⽤职权、玩忽职守,就会构成渎职了犯罪,那么,赎职罪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渎职类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我国刑法第九章对渎职犯罪进⾏了规定,具体包含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等罪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渎职罪的追诉时效为多久通常情况下,渎职罪的追诉时效如下: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渎职罪作为⼀类犯罪,具体包括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罪名,渎职罪也需要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例如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追诉;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不追诉。
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工作制度
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检察院反渎局二、责任人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案件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侦查权。
四、权力行使条件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渎职侵权检察职能,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五、程序(一)线索受理和初查1、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
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
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局长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
凡是登记的线索,局长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
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
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
4、为确定线索所举报的犯罪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制定《提请初查工作报告》,报局长和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
5、反渎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查。
初查应当秘密进行。
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进行搜查、财产冻结、扣押;初查应先调查证据、不得先行接触被查对象。
6、审查或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或者《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立案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
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
《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
(三)侦查1、立案后,办案人员要制定侦查计划报局长后再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立案后应及时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职责及受案范围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拥有与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案件。
包括:(1)贪污罪(刑法382 条)。
(2)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3)受贿罪(刑法355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5)行贿罪(刑法359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 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396条第2款)。
共12个罪名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枉法追诉、裁判罪。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8)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1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4)环境监管失职罪。
(1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8)放纵走私罪。
(19)商检徇私舞弊罪。
(20)商检失职罪。
(2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
(2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反渎职侵权调查报告
反渎职侵权调查报告反渎职侵权调查报告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等犯罪,以及利用权利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
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下面是两份关于反渎职侵权的调查报告。
反渎职侵权调查报告一一、反渎职侵权情况20XX-20XX年9月,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共受理排查渎职侵权线索10件,立案侦查4件4人,在全市检察机关业务考核中位居前列。
(一)以执法办案为工作中心,加大办案力度,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近年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从服务泾县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以执法办案为工作中心,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院上下一体化,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本着“有案必办”的办案原则,对于案件线索认真排查,立案侦查了几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利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职能,为推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二)以案件质量为工作根本,完善办案方式方法,办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我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为了确保办案质量,我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三会”制度。
一是案前研判会。
线索初查之前,在局里进行充分的探讨研判,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种行业规定,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寻找确定初查的切入点,制作初查方案等。
二是案中分析会。
针对侦查工作取得的证据情况,适时召开案情分析会,及时调整侦查方案和下一步的侦查方向,并从审查起诉角度来补充完善证据。
三是案后总结会。
结案后及时总结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由案件承办人写出一案一总结材料。
通过上述措施,这几年所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明显提升。
20XX年至今移送审判的案件均作了有罪判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加强检察机关反渎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豳豳豳筮蟹圈l竺竺!!望坐f叁墨I』查塾垒加强检察机关反渎职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陈宏展摘要"-3前,社会的稳定团结,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是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及司法队伍,并充分贯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指导思想。
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一方面肃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政府部门的权威以及公信力;另一方面,通过实施预防措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警醒,为各级政府部门更加正确、合法地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这充分体现了反渎职侵权部门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对反渎职侵权部门在新时期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社会矛盾检察机关渎职侵权中图分类号:D926.J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 o)l l172-02一、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强化自身职能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必须积极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树立良好的政府公信力。
而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则有赖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职权的进一步完善: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创新思路,增强打击力度;在预防渎职犯罪的过程中具备更加全面、超前的预见能力,并能够有钊+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深入发展,各行各业都建立了良好的运营秩序,国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需求,在管理上作出了日趋细致的分工。
优秀的机构管理和良好的干部素质,是保障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掌舵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伤害的不仅仅是其个人或本单位的形象,其造就的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不满和失望才是最大的隐患。
日积月累,必然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
各种社会矛盾无法得到缓解,群众积攒的怨气牵一发则动全身,必然严重地影响社会的稳定。
渎职侵权犯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渎职侵权犯罪包括了哪些罪名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
很明显渎职侵权犯罪是指一类犯罪,而并非是《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罪名。
那在渎职侵权犯罪当中就会包括很多罪名,究竟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渎职侵权犯罪的相关法条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职能、性质、特点等更加明确,打击的重点更加突出。
尤其是近两年我市推行了职务犯罪侦查“五项机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顺应形势,在查办这类案件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但从查办这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发展仍然不平衡,现行的渎检工作仍然存在案件来源少、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了渎检工作的开展,成为当前影响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一大因素。
一、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反渎职侵权队伍的素质与担负的重任不相应。
反渎职侵权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查办起来颇为棘手,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兼具法律知识和其他各个行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这个方面来说,反渎职侵权干警的素质应该相对更高一些,而我们的现状是反渎职侵权工作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普遍为法律专业的单一型人才,既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深入细致研究的人员,也没有对渎职侵权犯罪有独特研究的能手,且反渎职侵权队伍人员变动频繁,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从而导致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普遍有畏难情绪,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2、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导致人们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以及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了解,对各种渎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没有明确认识,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因而很难通过群众举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
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造成举报线索较大幅度下降,案源缺乏,案件可查性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出现无案盼案,有案难办的现象。
加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资源缺乏整合,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些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办案的效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学习新知识、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方面,不但明显缺乏相应技能和策略,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监察委管辖100个罪名定罪量刑一览表
监察委管辖100个罪名定罪量刑一览表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机关可以管辖的罪名有刑法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中的14个罪名、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的37个罪名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7个罪名,共计有58个罪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监委管辖的涉及公职人员犯罪的罪名有100个,其中包括原先检察机关管辖的58个罪名,根据2018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58个罪名中涉及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关的14个罪名进行管辖,对于其他罪名再无管辖权。
监委管辖的100个罪名中还有42个罪名原先归公安机关管辖,在现阶段,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涉嫌上述42个罪名的也可以由监委管辖,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对监委和公安机关的管辖罪名问题进行区分,公安机关对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涉嫌上述42个罪名时是否可以行使管辖权或者不再行使管辖权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涉嫌上述42个罪名的则由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是明确的。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查处的难点及对策的思考[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着案源少、取证难、办案阻力大、法律制度不完善、办案力量不足等多方面的难题,需要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技能、修订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破解,进一步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难点;对策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难点,包括案件来源少、查证难、处理难等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如果不逐步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笔者结合自身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所面临的主要难点1.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少,是当前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之一。
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智商相对较高,犯罪隐蔽性强,案件线索获取难,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的甚至是某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丰富,处事老练,其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认识度较低,群众举报少,尚未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氛围。
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宣传,目前许多群众不知道反渎职侵权局是干什么的,对“渎职”、“侵权”的含义,有相当部分的群众还没有明确认识,对查处的罪名及立案标准知道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某些渎职行为采取漠不关心,甚至认可的态度,出现群众不知、不会举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案源的获得受到限制。
三是案件移送渠道还不够畅通,渎职侵权犯罪因为是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个人又没有中饱私囊,是“好心办错事,情有可原”,因此,在对待渎职犯罪上,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此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渎职侵权犯罪相关罪名44个
渎职侵权犯罪相关罪名
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分工,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共四类44个罪名。
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
(一)失职类(共12个罪名):玩忽职守罪;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滥用职权类(共12个罪名):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徇私舞弊类(共14个罪名):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非法提供出口
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侵权类(共7个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案件: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收藏】监委管辖101个罪名立案标准最新调整(2022年8月更新)
【收藏】监委管辖101个罪名立案标准最新调整(2022年8月更新)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5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采用与贪污受贿相关罪名相同的入罪标准。
而此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罪名立案标准一般按照贪污受贿相关罪名的二倍执行。
这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明确的监委管辖的101个罪名,根据这次最新及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文件整理具体立案标准如下:监察管辖101个罪名管辖机关及立案标准一览表(2022年8月更新)(标红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一、贪污贿赂犯罪(19个罪名)序号罪名立案(定罪量刑)标准管辖1贪污罪(第382条)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监察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①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监察以上;(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反渎职侵权工作视角谈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
从反渎职侵权工作视角谈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作者:董君国陈晓波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于职务犯罪,且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少贪污贿赂犯罪伴随着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查办,既符合职务犯罪的客观规律,又能使职务犯罪人员得到全面的查处和惩治。
笔者通过参加浙江省检察机关侦查业务骨干专修班学习、交流办案,现结合反渎职侵权工作实践,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渎职一、职务犯罪“双料”案件的概念原国家药检总局局长郑筱萸因受贿600万元,被判处死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这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
2007年,针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容易受到干扰的事实,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出反渎职侵权要办“双料案”,既查清渎职犯罪事实,又查清渎职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这也对查办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作了很好的诠释。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双料”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行为兼具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双料”案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和渎职侵权犯罪事实完全独立;另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贪污贿赂或者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了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虽然检察院内部的两个自侦部门之间有明确的分工,但在单个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同时涉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的情况下,两种侵犯不同客体的职务犯罪不再分属两个自侦部门分别立案侦查,而一般由先立案的部门对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以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两类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这便是反渎职侵权部门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双料案件。
医疗服务监督刑事责任追究简析
立案卫生系统渎职案件中所占百分比为31.95%, 为各类机构中渎职犯罪风险性最高单位,其它依
次为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血站、医保管理 机关等其它类、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疾控机构。
医疗服务监督刑事责任追究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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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渎职侵权犯罪成因
(一)监管职能调整造成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如 食品安全监督、职业卫生监督职能调整后,监督力度 减弱,部分省市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大,甚 至是不监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职业危害等公共卫 生突发事件,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就能够渎职罪追究相关卫生监督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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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发生情况分析
赵同刚等(《中国卫生法制》年5月第20卷第3期)
(七)刑事处罚情况 移交起诉案件经法院审理53人判决有罪。
其中44人为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8人为滥用职权罪,1人判处3至4年徒刑 (辽宁),2人判处不满三年缓刑(辽宁), 其它5人免予刑事处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 事案件罪1人,免予刑事处罚。
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事项,或者 违反要求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医疗服务监督刑事责任追究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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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服务监督渎职侵权犯罪常见罪名
如 年 4 月 份安徽某地周某无证在某区创 办非法珍所 , 某区卫生局局长章某曾对 周某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 并作出罚 款和取缔周某非法行医诊所决定 。 后周 某托人向章某说情 , 章某即对周某非法 行医行为放任不论 。 后周某对某一病人 进行输液时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 致使该 病人死亡 , 组成非法行医罪 。
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依法界定卫生监督执法职
责,对没有认真推行职责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重
职务犯罪
何为公家人?
有些干部比如一些农村干部对职务犯罪问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贪污、受贿是 他们那些吃“公家饭”、拿公家工资的人的事,我们是农民检察院管不着。错!你 要记住,你不仅仅是农民,你还是村干部,是代表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 作的。这样,既然行使职责,就构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我国刑法第93条的 规定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值得 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 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 响受贿罪的成立。举个例子,如果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兵工作的过程中,因为 收受了别人的财物,将不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符合条件,又或者将本来符合参军 条件的人改成不符合条件,就是受贿。又如果因为收了别人的钱,在从事计划生育 管理工作中违反原则,使一些人逃避执行计生政策,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以下是当前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大家共同分享。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预防咨 询、警示宣传教育、通过预防调查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 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9、未成年犯罪检察部门:这是一个刑事特别程序,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 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
10、还有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警察部门、监察部门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何为公家物?
刑法91条:本法(刑法)所称公共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 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如个人向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股份、在国有银行的存款、 国有运输公司承揽的运输私人的货物等。 这些都是对职务犯罪主体侵犯对象的认定,从这里可以看出,只要是有权利 掌管姓“公”的财物,只要贪挪贿,达到一定标准,基本上检察机关就该立案。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时,滥用权力、违法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101个职务犯罪罪名的解读:1. 贪污: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侵吞、骗取或非法索取公共财物。
2. 受贿: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为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享受的其他利益。
3. 渎职:指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
4. 泄密: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披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等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
5. 虚报案件:指公职人员为谋取私利,编造、虚构、故意夸大案件事实,致使误判或影响司法公正。
6. 流氓行为: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故意伤害、恶意纠纷、滋扰他人等不正当行为。
7. 非法采矿:指担任矿产资源管理职务的人员,违法规定侵占、探测、开采、加工、销售矿产资源。
8. 假冒文职人员:指冒用或冒充行政机构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身份,以非法手段从事各种诈骗活动。
9. 窝藏罪:指担任执法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窝藏、帮助逃避追责的犯罪分子。
10. 虚报承包项目: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工程承包项目的价格等行为。
11. 贿赂陷害: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诬陷、陷害他人。
12. 集资诈骗:指在特定职务下,利用公司、基金、信托等集资形式进行欺诈行为,骗取他人财物。
13. 职务侵占: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据为己有属于公共利益的财物。
14. 贪污受贿行为:指同时涉及到贪污和受贿两种犯罪行为,即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私自占有公款和非法接受他人财物。
15. 经济犯罪:指在特定职务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名只是职务犯罪中的一小部分,每个案件都有其具体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
全面了解这些罪名的定义和解读,有助于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监委管辖100个罪名
监委管辖100个罪名纪法思享 2020-12-29编者按:《监察法》规定,监委负责调查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主要包括两类,具体包括14个罪名。
上述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已规定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另外12个罪名系监委和检察院均可以管辖的罪名。
所以,监委管辖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共100个罪名。
监委管辖的100个罪名(标蓝42个罪名原系公安机关管辖)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6.行贿罪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8.对单位行贿罪9.介绍贿赂罪10.单位行贿罪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2.隐瞒境外存款罪13.私分国有资产罪14.私分罚没财物罪1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7.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18.滥用职权罪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1.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十一修改)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23.报复陷害罪2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9.挪用特定款物罪3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33.玩忽职守罪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7.环境监管失职罪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39.商检失职罪40.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45.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4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4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49.枉法仲裁罪5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51.商检徇私舞弊罪52.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53.放纵走私罪5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5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5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5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5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1个59.重大责任事故罪6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1.消防责任事故罪6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6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65.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66.重大飞行事故罪6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68.危险物品肇事罪6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19个70.破坏选举罪7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7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7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7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7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76.违法运用资金罪77.违法发放贷款罪7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7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8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8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8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83.职务侵占罪84.挪用资金罪85.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86.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87.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88.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七、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12+2个89.非法拘禁罪90.非法搜查罪91.刑讯逼供罪92.暴力取证罪93.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同18)(玩忽职守罪,同33)94.徇私枉法罪9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9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9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8.私放在押人员罪9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文章已于2021/01/2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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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44个罪名
按照刑事诉讼法管辖分工,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共四类44个罪名。
其中渎职类37个,侵权类7个。
(一)失职类(共12个罪名):玩忽职守罪;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滥用职权类(共12个罪名):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徇私舞弊类(共14个罪名):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
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四)侵权类(共7个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案件: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说明:按照刑法第408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既有滥用职权型,也有玩忽职守型,故本罪被同时放于失职类和滥用职权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