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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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

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

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

2. 灭菌锅;

3. 微生物培养箱;

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 生物显微镜;

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

2. 灭菌锅;

3. 微生物培养箱;

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 生物显微镜;

6. 干燥箱;

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

2. 灭菌锅;

3. 微生物培养箱;

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

2. 灭菌锅;

3. 微生物培养箱;

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5. 生物显微镜;

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2. 腊肉类

4. 中国火腿类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2.肉松类和肉干类。

(三)熏烧烤肉制品。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

2. 熏煮火腿类。

(五)发酵肉制品。

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

(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1. 指标

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1)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

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XXXX版)

0401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发布日期:2011-05-06 来源:质检总局浏览次数:1459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标准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Hygienic Practice of Cooked Meat and Meat-porducts Factory (报批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熟肉及熟肉制品加工企业的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卫生质量控制和人员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了所有熟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加工过程,包括酱肉类、烧烤肉、火腿肠、灌肠类、西式火腿及其它方式加工经营的直接可食的畜、禽类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07 猪肉卫生标准 GB2710 鲜冻畜禽肉卫生标准 GB2725,l 肉灌肠卫生标准 GB2726 酱卤肉类卫生标准 GB2727 烧烤肉卫生标准 GB2728 看肉卫生标准 GB2729 肉松卫生标准 GB273l 火腿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9677 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卫生标准 GBl0l47 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 GBl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l3l00 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l310l 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 GB15198 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 GB16327 肉干、肉脯卫生标准 3.定义 3.1 熟肉制品:指以猪、牛、羊、鸡、兔、狗等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酱、卤、熏、烤、腌、蒸、煮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加工方法而制成的直接可食的肉类加工制品。 3.2 清洗:指除去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肉品或其包装材料的有害物质的过程。 3.3 消毒:指以化学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或减少有害微生物到安全水平,但不

2020年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各工序操作规程

酱卤肉制品各工序操作规程 1.原料处理间岗位责任:原料的接收、解冻、腌制、预煮等处理工序,是生产合格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制品的重要岗位。需要全员负责,严格把关,为后工序提供合格、优质的加工原料。为此,制订岗位责任如下: 1.1严把原料质量关、要有专人对购进原料的卫生、质量、数量、重量等进行监督检验:购进原料必须是来自非疫区,并经卫生检疫证明符合食用标准的原料;提供原料产地及检疫合格等报告单据;合同购进的原料符合合同特殊要求。 1.2需要水解冻的原料,必须分类、分品种解冻。解冻池、箱等卫生应提前清洗干净并消毒后备用。解冻用水应循环、流动符合饮用水标准,解冻温度控制在15℃左右,解冻后原料应及时修整、加工,交给下道工序,防止原料变质。 1.3自然解冻原料要在固定的解冻盘、架内解冻,严防原料落地。解冻室温度控制在15℃以下,原料解冻后尽快修整、改刀、腌制,腌制期间翻拌二至三次。保证原料腌制均匀,无异味变质。 1.4预煮原料应分品种予煮,严格掌握品种予煮温度、时间及时出料。予煮水要常撇浮沫、污物,经常更换,保持水的清洁,保证予煮后原料的干净卫生。 1.5操作台案、刀具、菜板、周转筐、箱、解冻池、架等应保持清洁,经常清洗。班中更换处理品种,应对所用器具进行清洗消毒,班前、班后应对以上器具彻底清洗后消毒。 1.6工作期间应保证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对原料的包装物、修整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出工作场地,减少对工作环境的污染。七、原料周转筐、箱、车等必须经常冲洗消毒,不得与地面接触,更不得与后工序混用(包括其它生产用具)。 1.7为防止与后工序的交叉污染,本工序的操作人员除经常做好个人的清洁工作(包括工作服、帽、靴等)外,应杜绝对后工序场地、工作环境的接触。

(2020)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 3.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铰肉(或斩拌)、灌制(填充或成型)、蒸煮、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肉类制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新法的相关消息(P1)及详细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P2-P14)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一起来看看。 新《办法》变化: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指: 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 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 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 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 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 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 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基本生产流程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 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 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 工序。 1.原辅料质量, 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 3.添加剂,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 量, 产品氧化,酸败 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 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 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 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 序。 1.原辅料质量, 2.添加剂, 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 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 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 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 4.产 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 量、苯并(a)芘及微 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 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 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 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 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 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 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 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 及微生物污染。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

肉制品车间操作规程

肉制品车间操作规程 油炸锅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确认检查 1、检查有无漏油、漏水现象,尤其是检查排污口及排油口。 2、确认电源及压缩空气正常供给。 3、检查蒸汽连接部分是否漏气及固件是否松动现象 二、操作规程 1、加油操作:(1)先把油锅底部放水进去,放水液位贴近放油口位置;(2)待水放好后, 开始倒油进去,倒油液位超出出料斗底部5~10公分即可。正常一锅加油量为400KG。2、油锅加热操作:(1)设定油温为120~125℃;(2)缓慢开启蒸汽阀,控制压力为2㎏;(2) 打开两段电加热开关,开始油温加热。 3、油炸操作:(1)称好每锅料为20KG;(2)待油温达到设定值时,缓慢倒入备好的物料, 防止油溅起伤人;(3)物料倒完后,用专用的捞勺前后翻动,确保物料油炸均匀;(4)用肉眼观察锅内物料,颜色接近金黄色后可开始出锅,正常一锅油炸时间6~10分钟。4、出料操作:(1)准备好专用的不锈钢出料筐,正面靠近油炸锅出料斗,待接物料;(2) 轻微拉起空压起动开关,缓慢向右旋转,直至出料口已离开油面后复位暂停两分钟,待物料滴尽油后继续操作;(3)用不锈钢勺子把物料耙向不锈钢出料筐,直到全部物料出完后,缓慢向左旋转空压起动开关把油炸锅出料斗放回原位开始第二次的操作;(4)迅速拨开物料,便于物料能及时冷却,必要时要采取风机冷却。 三、注意事项及保养操作 1、操作过程中,不可野蛮操作,确保油不飞溅出来伤及人。。 2、在进出料操作过程中,一定要缓慢操作,以免料斗过快起来或复位,油飞溅出来。 3、每周更换一次油炸锅的水,天气热时,可适当缩短更换周期。

离心机的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确认检查 1、检查电机皮带有动松脱及周围有无异物卡住; 2、检查电机固定螺栓有无松动及周围有无异物会影响电机运转; 3、检查离心机内胆卫生已清洁好,符合卫生标准。 二、脱水操作 1、用专用的离心网袋定量装好待胶水物料,均匀的分布在离心机内胆里面;以免物料分 布不均匀,运转时动态不平衡,雳荡历害。 2、按下启动按扭,开始离心脱水,待出水口接近无水流出,按下停止按扭停离机机运转, 待离心机运转速度转慢时,采用离心机刹车装置完全停止离心机运转。 3、待离心机完全停止后,方才开始出料操作。 三、注意事项及保养操作 1、在启动离心机前,必须确认人员已完全离开离心机,不再进行任何操作了,特别是人 的手部。 2、在出料操作时,必须确认离心机已处于完全停机状态,方能进行操作。 3、每周一次进行紧固各固定螺栓。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

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附件14:040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

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GMP罐头食品良好操作规范

1.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1.1制定依据 本规范系根据《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并借鉴美国联邦政府法规21CFR第110部,结合我司罐头食品加工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的罐头加工企业。 2. 厂区环境卫生 2.1罐头加工企业建在无遭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保持清洁。 2.2厂内主要道路用水泥铺设,以防灰尘造成污染。厂区绿化,路面平坦、不积水。 2.3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2.4厂区内沟道保持清洁、畅通,每天由卫生清洁工清理一次。 2.5污水、废气的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规定。 2.6厂区卫生间设有冲水、洗手设备。墙裙为浅色瓷砖,并保持清洁,每天由卫生清洁工打扫、冲洗和消毒一次。 2.7厂区内没有足以产生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及危害食品卫生的设施。 2.8废弃物远离车间集中堆放,并当天清理出厂。使用的容器必须加盖,堆放的场所每天定时由卫生清洁工清扫、冲洗和消毒。 3.车间及设施卫生 3.1罐头加工车间的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以保证设备安装、加工操作、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工序设置1.5米高的密闭不锈钢隔墙。 3.2罐头加工车间地面使用无毒、防滑、耐腐蚀、不透水的花岗岩建筑。地面平坦不积水,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3.3排水系统畅通,明地沟底部呈弧形,排水口设有不锈钢网罩。 3.4车间墙壁和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防水防霉涂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呈弧形。 3.5罐头加工车间的门、窗安装严密,使用不变形、耐腐蚀的铝合金建成,采用无窗台结构。门、窗及其他进出料口设有风帘、软帘或水幕等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 3.6厂内各处装备适当的采光或照明设施。罐头加工车间照明设施使用安全型防护设施,以防破裂时污染产品。

第六章 罐头杀菌装置及操作要领

第六章罐头杀菌装置及操作要领罐头(热)杀菌技术 罐头加热杀菌的方法很多,根据其原料品种的不同,包装容器的不同等采用不同的杀菌方法。罐头的杀菌可以在装罐前进行,也可以在装罐密封后进行。装罐前进行杀菌,即所谓的无菌装罐,需先将待装罐的食品和容器均进行杀菌处理,然后在无菌的环境下装罐,密封。 我国各罐头厂普遍采用的是装罐密封后杀菌。罐头的杀菌根据各种食品对温度的要求分为常压杀菌(杀菌温度不超过100℃)、高温高压杀菌(杀菌温度高于100℃而低于125℃)和超高温杀菌(杀菌温度在125℃以上)三大类,依具体条件确定杀菌工艺,选用杀菌设备, 第一节杀菌装置(锅) 一、静止间歇式杀菌 静止批量式杀菌技术与设备因杀菌压力的不同而分为静止高压杀菌和静止 图2-6-4立式高压蒸汽杀菌锅 1蒸汽管 2水管 3排水管 4溢流管 5排气阀 6安全阀 7压缩空气管 8温度计 9压力表 10温度记录控制仪 常压杀菌两种。 1 静止高压杀菌 静止高压杀菌是肉禽、水产及部分蔬菜等低酸性罐头食品所采用的杀菌方

法,根据其热源的不同又分为高压蒸汽杀菌和高压水浴杀菌。 (1)高压蒸汽杀菌大多数低酸性金属罐头常采用高压蒸汽杀菌。其主要杀菌设备为静止高压杀菌锅,通常是批量式操作,并以不搅动的立式或卧式密闭高压容器进行。这种高压容器一般用厚度为6.5mm以上的钢板制成,其耐压程度至少能达到0.196MPa。 合理的杀菌装置是保证杀菌操作完善的必要条件。对于高压蒸汽杀菌来说,蒸汽供应量应足以使杀菌锅在—定的时间内加热到杀菌温度,并使锅内热分布均匀;空气的排放量应该保证在杀菌锅加热到杀菌温度时能将锅内的空气全部排放干净;在杀菌锅内冷却罐头时,冷却水的供应量应足以使罐头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均匀而又充分的冷却。图2-6-4和图2-6-5分别为常用的立式和卧式高压蒸汽杀菌锅的装置图。 (2)高压水浴杀菌高压水浴杀菌就是将罐头投入水中进行加压杀菌。一般低酸性大直径罐、扁形罐和玻璃罐常采用此法杀菌,因为用此法较易平衡罐内外压力。可防止罐头的变形、跳盖,从而保证产品质量。高压水浴杀菌的主要设备也是高压杀菌锅,其形式虽相似,但它们的装置、方法和操作却有所不同。 图2-6-5卧式高压蒸汽杀菌锅 1,6空气管 2安全阀 3排气阀 4,8水管 5温 度记录控制仪 7蒸汽管 9压力表 10温度计 11溢流管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版】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一直是民众及媒体关注的问题,在食品冷库安全问题,尤其冷冻冷库食品的安全问题日益被关注。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最新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酱卤肉制品各工序操作规程

酱卤肉制品各工序操作规程 酱卤肉制品各工序操作规程[1] 原料处理间岗位责任 原料的接收、解冻、腌制、预煮等处理工序,是生产合格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肉制品的重要岗位。需要全员负责,严格把关,为后工序提供合格、优质的加工原料。为此,制订岗位责任如下: 一、严把原料质量关、要有专人对购进原料的卫生、质量、数量、重量等进行监督检验:购进原料必须是来自非疫区,并经卫生检疫证明符合食用标准的原料;提供原料产地及检疫合格等报告单据;合同购进的原料符合合同特殊要求。 二、需要水解冻的原料,必须分类、分品种解冻。解冻池、箱 等卫生应提前清洗干净并消毒后备用。解冻用水应循环、流动符合饮用水标准,解冻温度控制在15℃左右,解冻后原料应及时修整、加工,交给下道工序,防止原料变质。 三、自然解冻原料要在固定的解冻盘、架内解冻,严防原料落地。解冻室温度控制在15℃以下,原料解冻后尽快修整、改刀、腌制,腌制期间翻拌二至三次。保证原料腌制均匀,无异味变质。 四、予煮原料应分品种予煮,严格掌握品种予煮温度、时间及 时出料。予煮水要常撇浮沫、污物,经常更换,保持水的清洁,保证予煮后原料的干净卫生。 五、操作台案、刀具、菜板、周转筐、箱、解冻池、架等应保 持清洁,经常清洗。班中更换处理品种,应对所用器具进行清洗消毒,班前、班后应对以上器具彻底清洗后消毒。 六、工作期间应保证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对原料的包装物、 修整废弃物等,应及时清理出工作场地,减少对工作环境的污染。七、原料周转筐、箱、车等必须经常冲洗消毒,不得与地面接触,更不得与后工序混用(包括其它生产用具)。 八、为防止与后工序的交叉污染,本工序的操作人员除经常做 好个人的清洁工作(包括工作服、帽、靴等)外,应杜绝对后工序场地、工作环境的接触。 酱卤肉制品各工序操作规程[2] 酱制间岗位责任 酱制间完成原料处理后的油炸、酱制、熏制等工艺,是整个肉制品生产工序中关键岗位。产品最终的色、香、味、形,将在本工序定型。质量标准一旦确定,保证每个酱制品种的感观及内在质量始终如一,是本工序力争的目标。岗位责任如下: 一、配料员要熟悉辅料品种、质量、用法,对生产所需辅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SC)审查细则

生产许可证 新法的相关消息(P1)及详细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P2-P14)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一起来看看。 新《办法》变化: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指: 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 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 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 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 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 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1: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包装肉类加工产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未纳入本细则管理的肉制品,待条件成熟时,将纳入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生料加工间、热加工间、冷却间、包装间和成品库。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滚揉或腌制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车运送成品。 1.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 2 —

肉制品厂作业指导书【最新版】

肉制品厂作业指导书 一、化肉工序作业指导书 1、目的:明确化肉操作过程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确保原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原料化肉班选肉化肉操作。 3、作业内容:

操作注意事项 1、取肉:按照生产科下达的生产计划用 肉通知单,到原料库取肉。核对所取肉有 无异味、有无杂质、是否过期变质,重量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应于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将肉送到车间内,放到化肉架上解冻。 2、化肉:除特殊要求外,必须采用自然解冻方法,绝对禁止水浸解冻等其他解冻方法。 3、选肉:解冻后,按照不同的用途进行加工。选肉时要剔除骨头、污血、毛发、淋巴、血管、杂质等异物。选好的肉过秤计量,做好记录交于下一道工序,并办理好交接手续。1、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2、工作结束后,及时打扫卫生,收好刀具,打扫地面积水。下班时检查水、电是否关闭,确认无误后再离开车间。 3、生产出来的半成品要及时转交到下一道工序。 主要原料质量标准卫生注意事项 胸肉产品经过选料化肉符合 工艺要求。 1、工作结束后 要及时清洗工 作现场和设备 工具。 2、地面不能有 积水,夹层锅及 其他设备应按 照工艺要求添

加消毒水。前膀 后坐 二、绞制工序作业指导书 1、目的:明确绞制操作过程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原料绞制班绞肉操作。 3、作业内容: 操作注意事项 1、专业操作人员对设备每个部位进行检查(包括主、被皮带运转、螺杆转动、调整板孔、绞刀、预切间隙)。 2、按照工艺要求不同产品安装预切孔板、绞刀、预紧压固螺帽。 3、深冻原料肉温度应控制在工艺规定范围1、绞制原辅料时需认真检查是否有金属类异物,以免损坏设备。 2、绞制时严禁手、工具进入料斗,避免人身安全伤害及异物污染产品。

肉制品审查细则(2006版)

肉制品检验基础知识(2006版)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

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2-1 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肉类制品包括所有以动物肉类为原料加工制作的肉类加工产品。肉类制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类制品;酱卤肉类制品;熏烧烤肉类制品;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腌腊肉类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酱(封)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生鲜肠类、中国火腿类、发酵肠类和发酵火腿类等;酱卤肉类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糟肉类、肉松类、肉干类、油炸肉类和肉冻类等;熏烧烤肉类制品包括熏烤肉类、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包括熏煮肠类、熏煮火腿类和肉糕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生产范围即肉类制品的种类。肉类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在肉类制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超范围及过量使用添加剂。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必须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要有合格证明。原料、辅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肉类加工制品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 (一)腌腊肉类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腌制等设备。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制、晾晒及烘烤设备;生产生鲜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及灌制设备;生产中国火腿类和发酵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生产发酵肠类还应具有铰肉、搅拌、灌制、熏烤及发酵设备。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肉和成品冷库。 (二)酱卤肉类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及煮制(或油炸)等设备。生产肉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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