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职能_特征_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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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职能

税务稽查的职能要从两方面来界定,一方面税务稽查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税务检查监督,同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给予处罚或纠正,促进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稽查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稽查,促使纳税人按时、如实申报缴税,查补追缴少缴、欠缴税款、查处偷逃骗税抗税行为,达到依法治税、惩治税收犯罪的目的,推进纳税申报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完善;

(二)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税务稽查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纠正超越权限、乱征乱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纳税人权利的问题,克服执法上的随意性,为税务机关领导改进征管工作提供决策的依据。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稽查通过对一些地区纳税情况的检查,发现和纠正一些地方政府受利益驱动,利用行政行为干预税收工作的问题,如发布与税法相抵触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擅自越权减免税、退税,实行变相包税或免税,人为地混淆收入级次,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稽查的特征

(一)依法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根本。大力推行依法稽查,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依法稽查,才能理顺税务稽查中的各种关系,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正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核心。税务机关稽查检查的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

(三)诚信稽查是建设和谐税务稽查的基础。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管理者的税务机关,更要做遵守法律的典范,以公正执法、优质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只有征纳双方都以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原则,共同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状态,和谐的征纳关系才能得以长久的维系和发展。

税务稽查的作用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在实践中,税务稽查的具体作用和意义表现在:

1.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款流失,堵塞漏洞和打击偷税的有力手段。根据纳税人遵从理论,税务稽查就象是高悬于纳税人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强有力的检查手段会对纳税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大大降低其对偷税收益的心理预期,促使其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推动了税收征管中登记、申报、征收等环节的顺利完成,从而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的稳定。

2.税务稽查弱化了人们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发现并减少税收征管中的“漏网之鱼”,从而产生依法纳税的良好“示范效应”,为企业创造税负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经济投资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3.税务稽查的强化

必然会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欧美国家人民高度的纳税意识并非一朝一夕间轻松实现,除了进行宣传、普法教育之外,更主要的是以一种强制力增大偷逃税的成本,降低其预期收益,在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下,让纳税人不得不选择主动依法纳税,久而久之,好的“示范效应”就会创造出来并最终形成一种主流意识。

4.强化税务稽查,有利于敦促企业、个人完善其财务会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亚当?斯密以及瓦格纳在论述最少征收费用原则时都曾指出,“对于因逃税而被没收和触及刑律致使破产的,社会也因此丧失从他们资本中得到的利益”,税务稽查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偷逃税者,而是要创造公平的税负环境,实现瓦格纳的“国民经济原则”,即保护税本,慎选税源,保护和发展经济,引导企业走上健康、良好的发展道路。

5.强化税务稽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漏洞,提高税务征管水平,锻炼征管人员的业务水平。税务稽查涉及会计准则、税收法规、经营核算等方方面面,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计算机的使用和操作同样要求很高的技术水平,同时要求检查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守法,由此鞭策税务检查机关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各项征管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的意义

税收征管包括三个主要环节,即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一般认为“管理是检查和征收的前提,检查是实现征收的关键,征收是管理、检查的归宿”。目前税务稽查已普遍受到各国重视,在税收征管中正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其原因在于:

第一,不管其最终目的如何,税收最突出的表现即为财富从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趋利避害是现代经济人的本性,纳税人永远都具有逃避税收的动机,因而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必须围绕一个永恒的主题展开,即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纳税人偷逃漏税的可能性。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一项职责和权力,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继登记、申报、征税之后,而在责罚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前,若将整个程序比作向实现税收目的接力跑的话,那么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向终点冲刺的最后一棒,其权力的行使已达致顶峰,成败在此一举。

第二,税收原则的发展决定了税务稽查必然成为税务征管的重点。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始祖亚当·斯密首创公平、确实、便利和节约税收四大原则,经瓦格纳总结完善,增加了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西方各国奉为税制建设的圭臬,19世纪末由马歇尔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进一步丰富了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将之概括为“税收应以最少的征收费用,在将对经济活动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前提下,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优化”。税收原则的丰富伴

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后税收电算化的发展,推动西方各国税收征管纷纷向“纳税人主动报税”模式转变,即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抽样检查、征税服务

社会化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该模式在税收登记、申报、征收过程中赋予了纳税人绝对的主动权,大量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均集中在了税务稽查环节,税务稽查成了税务机关握在手中的最后一张王牌,从而呈现出税务征管以检查为主的特色。

第三,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在税收领域的普遍应用。欧美国家借助于电子计算机,建立起全国性的税收信息处理系统,实行税务登记、审核报表、税务稽查等资料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无纸化处理,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税收系统内部以及税务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使税务机关可随时掌握税务征管的进展和纳税人的各方面的纳税资料,把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和税收情况尽可能地纳入税收监控网络,一方面大大增加了纳税人偷逃漏税的成本,促使其主动申报纳税;另一方面增强了税务稽查的可操作性和绩效。

除此以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税务机关征管技术、服务意识差,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还很严重,税制不尽完善,并且“重征收、轻管理、弱检查”的旧有征管模式还大量存在,更需要强化税务稽查,切实把好最后一道关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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